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清倉查庫領導小組、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多餘積壓物資調度利用試行辦法和關於出口商品和原材料清倉利用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清倉查庫領導小組、國家計劃委員會
關於多餘積壓物資調度利用試行辦法和關於出口商品和
原材料清倉利用試行辦法的通知

1977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現將國務院清倉查庫領導小組和國家計劃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多餘積壓物資調度利用試行辦法》和《關於出口商品和原材料清倉利用試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試行。

  積極調度利用庫存多餘積壓物資和商品,對於實現今年的國民經濟計劃,迅速把國民經濟搞上去,鞏固和發展大好形勢,有重要意義。請各地區、各部門加強領導,抓緊做好這項工作。

關於多餘積壓物資調度利用試行辦法

  清倉查庫,調度利用庫存多餘積壓物資,是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措施。做好這項工作,要進一步深入發動群眾,徹底揭發批判「四人幫」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罪行。要堅決打擊貪污盜竊、投機倒把活動,切實加強物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理的規章制度,與積壓浪費現象作鬥爭。

  現將庫存多餘積壓物資調度利用辦法規定如下:

(一) 核定庫存周轉定額

 1. 鋼材

  按國家計委一九七四年五月七日(74)計物字200號《關於轉發「關於進一步清查利用庫存鋼材的意見」的通知》中規定的庫存周轉綜合定額執行(見附表)。

  外貿部門加工出口商品、扶持生產、包裝物料等用的鋼材庫存周轉綜合定額,進口的按九個月、國產的按五個月計算。

  國家批准的專用鋼材,如馬口鐵、搪鐵掏皮、石油專用管、石油管卷板、鐵道重軌以及軍工部門的專用超儲鋼材等,不包括在庫存周轉綜合定額內。

 2. 銅材、鋁材、鉛材

  各地區、各部門的庫存周轉綜合定額,可略高於鋼材的庫存周轉綜合定額,一般為六到八個月,特殊情況經主管分配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

 3. 機電產品

  生產維修,按上一年或正常年份實際消耗量六個月到九個月計算。

  單機配套,按當年計劃需用量三個月到六個月計算。進口的配套產品,經主管分配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

  一次性生產、非定型產品和技術措施,按計劃需用量和批准的技措計劃計算,一般不留庫存周轉。

  經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准應留的事故備品,不包括在庫存周轉定額內。

  基本建設,按國家批准的建設進度和設計清單,提前為下一年度設備安裝中必須準備的機電產品計算。

  省、自治區物資部門按上一年或正常年份實際中轉供應量四個月計算;直轄市物資部門按上一年或正常年份實際中轉供應量三個月計算;國務院各部門供應機構按上一年或正常年份實際中轉供應量三個月計算。特殊情況經主管分配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

 4. 其他物資的庫存周轉定額,由國務院各主管分配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核定。

 5. 國務院各主管分配部門的當年準備物資,由主管分配部門根據國家計劃和當年資源情況核定。

 6. 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基層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庫存周轉定額和物資供應的具體情況,分品種、規格逐項核定庫存周轉定額。

(二) 積極利用庫存多餘積壓物資

 1. 超出庫存周轉定額的物資,即為多餘積壓物資。

 2. 利用庫存多餘積壓物資要納入國家計劃。鋼材和銅材、鋁材、鉛材,每年將由國家計委下達利庫指標,納入物資分配計劃。機電產品,從一九七七年起,也要由各地區、各部門自下而上編報利庫計劃, 並打破生產維修、 單機配套、基本建設等使用方向的界限, 充分利用, 納入物資分配計劃。利庫計劃(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自己利用,和各地區、各部門為保證當年國家計劃,按物資供應關係在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必要的調度利用)要落實到基層單位。各級財政、銀行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相應收回銀行貸款,促進利庫計劃的實現。基本建設單位的利庫計劃,應抵充國家基本建設預算撥款。

 3. 利用庫存多餘積壓物資要發揮兩個積極性。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直供企業和事業單位,要將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庫存周轉、定額和利庫計劃,報告所在省、市、自治區。上述單位庫存的統配、 部管物資,在庫存周轉定額和國家利庫計劃以外的多餘部分, 省、市、自治區可打破行業界限優先調度利用;地方在當年計劃中不能利用的,主管部門應積極調度利用。地方管理物資和由地方供應的二十八種部管機電產品,由省、市、自治區統一調度利用。

 4. 國家規定專項核銷的國外引進成套項目、港口建設、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的專項安排用料,仍按國家規定專項核算,專項核銷,各地區、各部門不能隨意調度利用。

 5. 國務院各部門供銷機構的庫存物資,由各部門按照計劃統一調度。其中進庫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物資和已經殘損變質的物資,除造船板、煤礦大型鋼絲繩和槽幫鋼等專用物資和有色金屬等不急於輪換出庫的物資外,省、市、自治區當年計劃中有需要時,可打破行業界限優先調度利用,但應與主管部門協商,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地方的合理意見,並適當照顧供銷機構所在大區內的其他省、市、自治區的需要。

 6. 出口、援外多餘的統配、部管物資,由國務院主管分配部門統一調度。地方確有急需,應向主管分配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分配時應優先考慮適當照顧。

 7. 對於瞞報庫存物資的, 各地區、 各部門要嚴肅處理。其中屬於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直供企業和事業單位瞞報的庫存物資(包括瞞報的代部保管物資),省、市、自治區可打破行業界限優先調度利用。

 8. 各地區、 各部門要互相支持, 密切配合,抓緊做好庫存多餘積壓物資的調運工作。

 9. 省、市、自治區內的庫存多餘積壓物資的調度利用辦法,由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

 10. 商業部門與物資部門交叉經營的庫存多餘積壓生產資料的調度利用辦法,由商業部另行規定。

 11. 軍隊的庫存多餘積壓物資的調度利用辦法,由總後勤部自行規定。

(三) 合理使用庫存多餘積壓物資

 1. 庫存多餘積壓物資,應優先用於支援農業、輕工市場和當年國家計劃內的生產建設,不得用於計劃外的基本建設。要確有需用再進行調度,防止庫存「搬家」,造成新的積壓。

 2. 庫存多餘積壓物資,要千方百計地採取因材設計、加工改制、修舊利廢等辦法儘量利用起來。庫存多餘積壓的長線產品,要減少生產。

 3. 對於必須削價和報廢的物資,既要嚴肅慎重,又要敢於處理,應經工人、領導幹部和專業人員參加的三結合小組審查、 鑑定和主管上級機關批准。 審批權限可參照原全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二日(73)清核字第4號《關於認真做好財產盤盈、 盤虧和報廢審查處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各省、 市、自治區革委會和國務院各部、委,可根據集中領導、分級負責的精神,對地、市、縣革委會和主管部門規定適當的審批權限」執行。

 4. 基本建設停建、緩建單位庫存的成套專用設備,應成套調用,不要拆套;通用設備,可按本辦法第(一)項第三條和第(二)項的有關規定調度利用。

(四) 價格和費用問題

 1. 調度利用庫存多餘積壓物資的價格,凡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出廠價格;沒有統一出廠價格的,可按省、市、自治區規定的價格執行;質量不好的,應按質論價。

 2. 調度利用庫存多餘積壓物資的收費,工礦企業、事業、基建單位調出的,只收一次運雜費;物資部門和供銷機構調出的,可按國家規定收一次管理費和一次運雜費。

 3. 工礦企業、 物資部門和供銷機構, 處理庫存多餘積壓物資(包括企業自用和出售)的削價損失和加工改制費用,列營業外支出;報廢損失,暫以「待核銷財產損失」列帳,待國家批准後,沖減自有流動資金;物資運雜費差額和盤虧損失,列生產成本或流通費用。事業單位和基建單位,處理庫存多餘積壓物資的削價損失、加工改制費用、報廢損失、運雜費差額和盤虧損失,沖減國家撥給的有關資金。

關於出口商品和原材料清倉利用試行辦法

  在黨中央的領導下,我國對外貿易事業迅速發展。隨着出口的不斷擴大和國外市場的變化,經常有一些商品呆滯積壓;由於運輸、裝卸、保管不善,也造成一些商品受損,需要及時轉為國內銷售和調劑利用。遵照毛主席關於「掃倉庫」的指示,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外貿部門要經常開展清倉查庫,及時將不宜出口的商品和物資拿出來,供應國內市場和支援生產建設。外貿、商業、供銷、物資等部門要認真做好交接、分配、調撥和銷售工作,減少國家資財積壓。這項工作,是外貿、商業、供銷、物資等部門的共同任務。各部門要把出口商品轉內銷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互相支持,共同配合,正確處理內外貿關係,把這一工作做好。

 (一) 出口轉內銷的生產資料,屬於國家統配物資,由國家物資總局統一調撥分配;屬於部管產品,由主管部統一調撥分配;屬於地方管理物資,由地方調撥分配。有關部門在調撥分配時,應優先考慮適當照顧當地的需要。

  外貿用工業貸款外匯進口的加工出口商品、扶持生產、基本建設等的原材料、輔料、包裝物料及裝潢材料的庫存周轉量,鋼材、銅材、鋁材、鉛材和機電產品,按國家規定的庫存周轉定額執行;其他物資由外貿部、總公司和省、市、自治區外貿局根據具體情況研究核定。超出庫存周轉量的, 屬於國家統配的部管物資, 先由外貿部在各總公司和省、市、自治區外貿局進行調劑,多餘部分,分別交給國家物資總局和有關主管部門調配。地方如有需要,可向國家物資總局和有關部門聯繫申請,中央各有關部門在調撥分配時,應優先考慮適當照顧當地的需要。

  對於殘損、重鏽的機電產品、鋼材等,地方能夠利用的,可交地方物資部門處理。

 (二) 出口轉內銷的生活資料(市場商品),凡屬商業、供銷和有關部門經營的,不論暢銷品或滯銷品、本地產品或外地產品,應一律稱交地方商業、供銷和有關部門接收。地方商業、供銷部門接收後,除鮮活商品、殘損商品、零頭甩尾商品、樣品、展品和規定有效期失效前半年的商品就地處理外,其他商品,屬一、二類商品報請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統一調撥分配。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在進行統一調撥分配時,應優先考慮農副產品交售較多的地區、出口商品產地、工礦林區、邊遠地區和僑鄉的需要,並適當照顧當地的需要。三類商品原則上就地銷售,就地銷售有困難的,主管部門應協助調撥。

  凡屬其他部門經營的商品,應移交有關部門接收、調撥和銷售。無銷售渠道的商品,商業、供銷部門要指定足夠的國營零售商店經銷或代銷。如果在當地經銷、代銷處理不了的商品,外貿部門可與其他省、市、自治區聯繫處理。

  對出口轉內銷的商品,外貿、商業、供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都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積極尋找出路。對於內外貿都有積壓的商品,應在積極銷售和同時調整生產。

 (三) 出口轉內銷的生產資料價格,凡是質量完好、訂有統一出廠價的,按同類產品同質同價; 沒有統一出廠價的, 按外貿進貨價作價;對於殘損、重鏽變質的,要按質論價。市場商品部分,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同質同價,按質論價。需要加工改制或削價處理的商品,撥交價由雙方根據儘量使國家少受損失,又能銷得出去的原則協商確定。在確定交接價時,各級商業、供銷、外貿部門和有關部門都要從全局觀點出發,正確處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關係,既反對隨意提價,也反對隨意壓價。在確定零售價格時,既要防止作價過低,排隊爭購,造成不良影響,也要防止作價過高,造成積壓。商業和外貿部門都不得削價內部私分。如遇雙方在價格上發生爭執、協商不易一致時,可將雙方意見報送省、市、自治區革委會有關部門審定,同時抄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外貿部、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和有關主管部門。

  出口商品轉內銷的商業利潤(包括手續費、 批零差), 應與國內市場所銷售的商品相同。

 (四) 出口轉內銷商品中,有的需要加工改制後銷售的,商業、供銷部門和外貿部門共同協商後,由商業、供銷部門負責統一加工改制;加工改制費用由外貿部門承擔。

 (五) 出口商品確定轉為內銷後,無論是往外地調撥的,或者在當地銷售的,商業、供銷部門和外貿部門雙方都要抓緊聯繫,及時辦理交接調撥手續,力求在短時間內投放市場。商業、供銷部門應於雙方正式辦理交接手續之日起,四個月內把貨提清。如遇特殊情況,個別商品需要延期提貨的,延長時間由商業、供銷部門和外貿部門雙方協商確定。如到期不提貨者,過期倉儲費用由商業、供銷部門承擔。上述原則也適用於生產資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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