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
國發〔1979〕100號
1979年4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

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

國發〔1979〕100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統一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報告所反映的情況是非常嚴重的,所提的各項措施是切實可行的,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執行。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這不僅是反映企業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也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要求。各級領導,特別是各級計委、經委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生產的領導同志,要十分注意做好這項工作。勞動、衛生部門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令其限期改進;塵毒危害嚴重又長期不解決的,可以令其停產或轉產;造成嚴重惡果的應追究責任。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九日             

  (本文有刪減)

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迅速扭轉職業病增多的狀況,認真解決當前防塵防毒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們根據去年召開的全國防塵防毒工作會議研究的意見,提出了一些具體措施,並已徵得國家計委、經委、建委、國家物資總局的同意。現報告如下:

建國以來,我國的勞動保護、衛生專業隊伍和廣大群眾在黨的領導和毛主席的革命路線指引下,做了大量防塵防毒工作,成績是主要的,經驗是可貴的。但過去十多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嚴重干擾破壞,把人們的思想搞亂了,制度搞垮了,組織搞散了,使不少廠礦塵毒濃度回升,危害嚴重,而且還有發展擴大之勢。粉碎「四人幫」以後,雖然在這方面做了一些整頓工作,但由於我們思想不夠解放,抓得不緊,工作進展不快,塵毒危害仍很嚴重。

據各地不完全統計,廠礦企業約有百分之七、八十的粉塵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有的超過標準幾百倍,甚至幾千倍。目前全國廠礦企業接觸粉塵的職工有五百六十多萬人,經過檢查,已確診為矽肺(塵肺)病的有十九萬多人,可疑矽(塵)肺病人近三十四萬人,比一九六二年增加了五倍。矽肺病人中有一半喪失了勞動能力,由國家養起來,僅工資、醫療費和伙食補助,每年就開支一億元。至今在全國統配煤礦全岩、半煤岩掘進工作面中,干打眼的占百分之二十二,地方煤礦占百分之五十。北京礦務局檢查了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二人,查出矽肺病患者四千二百四十一人,可疑矽肺病五千七百零二人,兩項占職工總數的四分之一,已經死亡七百二十一人。

對從事有毒作業的職工還沒有進行普查。據抽查,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約占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有的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成千上萬倍。據化工部調查,在一些老化工企業中,百分之五、六十的職工,患各種慢性疾病。據九省、市對從事汞作業工人的普查,汞中毒的檢出率高達百分之十點二。一機部對全國一百一十七個大小蓄電池廠四萬多名職工進行調查,鉛中毒發病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如紹興蓄電池廠車間內鉛蒸氣和鉛粉塵濃度,超過標準一萬倍,甚至連食堂、醫務室、辦公室也超過標準三、四十倍,因此,有些職工連續六年進行排鉛治療。「五小工業」問題更大。黑龍江省對五百多個縣辦企業一千六百多個塵毒作業場所進行了調查測定,塵毒濃度都大大超過標準。有的工人說:「利潤上繳了,產品拿走了,塵毒我們吃飽了。」

由於勞動條件的惡化,職業病人數急劇增加。從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七六年三年中,全國新發現的矽肺病人占全部矽肺病人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四,北京、陝西、四川、吉林、山東等省市則占百分之六十以上。這是一個明顯的發展趨勢。塵毒濃度高,發病率高,出勤率低,勞動生產率低,已成了發展工業生產的嚴重障礙。雲南省冶金局所屬企業由於塵毒危害,每年從生產第一線退下來的職工占井下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七到十。不少單位由於塵毒危害嚴重,很多企業生產第一線的工人很快退到第二線,有的單位看大門、燒開水的就有八、九人。這種情況如不迅速扭轉,勢必拖四個現代化的後腿。

為了扭轉廠礦企業塵毒危害嚴重的狀況,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一、切實加強對防塵防毒工作的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做到有措施,有檢查,抓落實,抓效果,切實改變塵毒危害嚴重的狀況。

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嚴格執行國家的勞動保護法規。建國以來,國家曾經制訂和頒布了一系列的勞動保護和衛生的法規、制度,這是生產實踐經驗的總結,有些還付出了血的代價,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各地區、部門、單位必須繼續貫徹執行。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對貫徹執行情況應進行監督檢查。對那些塵毒危害嚴重,又無有效的防護措施,經檢查能夠改進而不作改進的,有權要求其停產改進或建議轉產。工人有權拒絕操作。對嚴重違法、情節惡劣並造成惡果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這一點應明確列為企業的管理制度。

三、制定防塵防毒規劃,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全國防塵防毒規劃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改善勞動條件的具體規劃,納入各級計委、經委企業改造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把治理塵毒危害作為企業改造的一項重要內容,結合企業(尤其是大中型重點企業)的挖潛、革新、改造、改組,基本上做到消除塵毒危害。

為了實現改善勞動條件規劃的要求,國家已決定每年從集中使用的挖潛改造資金中安排一部分勞動保護技措經費和相應的材料設備,由國家勞動總局掌握,補助各地區、部門解決一些塵毒危害嚴重的重點企業的問題。各地區、各部門應按一九七七年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加強有計劃改善勞動條件工作的聯合通知》的要求,在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資金中規定一定的比例作為勞動保護技措經費,我們認為在目前一段時間內,規定百分之十左右並由勞動部門掌握分配,是必要的。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計委一九七三年《關於加強防止矽塵和有毒物質危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到二十(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應大於百分之二十),用於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沒有更新改造資金的事業單位,應從事業費中解決。對勞動保護技術措施所需的設備、材料,各級計委、經委和物資部門應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物資分配計劃,優先安排解決。

四、新的建設項目,要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搞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各級建委、經委或各企業主管部門在新建、擴建、改建企業和挖潛、革新、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負責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並要有勞動、衛生、環保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沒有這些部門簽字蓋章的,不准施工和投產。正在建設或準備建設的國家重點項目,都要有有效的防塵防毒設施。引進國外設備時,防塵防毒設備不能隨意砍掉。設計、製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才准出廠。否則,使用單位有權要求退貨。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同時研究和採取防護措施,經過試驗,安全衛生確有保障的,才能用於生產。

五、加強集體所有制企業防塵防毒工作。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建設社會主義、支援農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這些企業設備簡陋,條件較差,塵毒危害嚴重,而且很少有人過問。因此,如何保護這部分勞動者是個大事情。在地方革委會的領導下,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防塵防毒工作管起來。要摸清情況,制定規劃,樹立樣板,交流經驗,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勞動條件。改變那種只下達任務,分配產品,收繳利潤,而不管改善勞動條件和防塵防毒的錯誤作法。這些企業防塵防毒所需的經費、材料、設備,由各省、市、自治區自己制定統一的辦法解決。另外,有些單位在毫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把手紡石棉線和有毒有害的產品外包或擴散給農村、街道工廠去生產,有的甚至安排中、小學生和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這是不允許的,一定要堅決制止,違者要追究責任。今後,沒有防護措施的,不准外包或擴散。已經外包或擴散而沒有防護措施的應由承擔生產單位解決,擴散單位要負責技術指導。

六、開展群眾性安全衛生大檢查。安全衛生大檢查是我國勞動保護工作走群眾路線的一條基本經驗,應該繼續堅持下去。省、市、自治區每年要組織一兩次,企業可根據情況多檢查幾次。全國可兩三年組織一次互相檢查。這些檢查一般可安排在春季,與愛國衛生運動結合起來進行。在檢查中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發動群眾查隱患,提措施,搞革新。還要搞好廠區環境衛生,做到文明生產。企業領導要抓好整改,防止走過場,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人員,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解決的,班組不推給車間,車間不推給厂部,厂部不推給主管局,主管局不推給省、市、區。

七、建立科學研究機構,積極開展科研工作。按照《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緊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科研機構,積極開展科研工作。現有的科研部門和理工科院校應承擔一些勞動保護科研項目。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革新推廣站,及時交流推廣勞動保護技術革新經驗和科研成果。大中型企業也應根據各自的條件,積極建立相當的科研組織,逐步形成科研工作網。各省、市、自治區衛生部門要建立和健全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地區、省轄市要建立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工業集中的城市,應指定若干醫院設立職業病科。工交部門要建立本部門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機構,所屬廠礦企業的醫療衛生機構要設立工業衛生職業病科,要有專人從事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省、市、自治區和工交部門各自形成一個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網。

八、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為了發動群眾做好防塵防毒工作,必須做好宣傳教育,既要向群眾說明塵毒的危害,又要講清塵毒危害是可以認識和防止的。有的企業不讓群眾知道塵毒危害,向群眾保密,這是錯誤的,必須糾正。有關部門應該利用報刊、電影、電視、廣播等多種宣傳形式,廣泛傳播這方面的科學知識。

九、恢復和健全工作機構,加強隊伍建設。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各有關部門都應該恢復或設立專管勞動保護和工業衛生局(處)級機構,省、市、自治區勞動、衛生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設相當的處(科);省轄市、縣也要有專管機構或專職人員。企業應按職工總數千分之二到五配備專職人員,不滿五百人的企業也要配備專(兼)職人員。企業的安全檢查人員屬生產人員,應保持穩定,不要輕易調動。工科院校應設立勞動保護專業,培養這方面的人才。醫學院校和有條件的省市區勞動衛生研究機構,應承擔培訓工業衛生幹部的工作。

十、在貫徹《工業三十條》,加強企業管理和按專業化協作的原則改組工業的過程中,對有塵毒危害的工廠要加以必要的整頓。要把防塵防毒工作作為工業學大慶和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地區、各部門都應該樹立自己的典型和標兵,通過典型引路,以點帶面,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江西下壟鎢礦、江蘇無錫縣電化廠和北京耐火材料廠等先進單位的經驗證明,只要領導重視,依靠群眾,措施落實,長期堅持,就會收到顯著效果,困難是可以克服的,塵毒危害是可以解決的。我們一定要把這項工作搞上去,為保障職工健康,促進生產發展,實現四個現代化貢獻力量。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研究貫徹執行。


附:《關於制定防塵防毒規劃的要求

國家勞動總局              

衛 生 部               

一九七九年三月十日          


關於制定防塵防毒規劃的要求

一九七三年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由國家計委發布的《防止企業中矽塵和有毒物質危害的規劃》實施以來,有不少地區和部門根據各自具體情況,相繼制定了本地區和本部門的防止企業中矽塵和有毒物質危害的規劃,對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防塵防毒規劃的執行受到很大影響。近幾年來,有些地區、部門的工業企業中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情況不僅沒有根本的改變,有的還在繼續發展。為此,我們必須高舉毛主席的偉大旗幟,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指引下,遵照華國鋒同志關於「認真搞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指示,結合貫徹執行國家計委發布的《防止企業中矽塵和有毒物質危害的規劃》和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物資總局、國家勞動總局發出的《關於加強有計劃改善勞動條件工作的聯合通知》的要求,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當前塵毒危害的狀況,重新制定或修定防塵防毒規劃。既要有長遠的設想,又要有三年、八年必須達到的明確目標。規劃要選准主攻方向,要因地制宜,切合實際,還要有扎紮實實的可靠措施,切實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善勞動條件,解決塵毒危害問題。

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單位,在制定或修訂防塵防毒規劃時,應抓住那些塵毒危害比較嚴重的重點行業和危害嚴重、涉及面廣、而技術措施經驗又比較成熟的重點毒物,集中力量打殲滅戰,有效地控制其危害,防止職業病的發生,使勞動條件有個較大的改善。為了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制定或修訂規劃,提出如下意見:

1、防止矽塵及其他粉塵的危害

(1)對於金屬和非金屬礦山開採、煤礦開拓掘進、開山、鑿洞、隧道施工、坑探作業;石英、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的原料破碎、過篩、攪拌以及土坯成型等生產作業;鑄造的造型、型砂處理、落砂、清理等作業都必須積極採取綜合防塵措施,儘快地把作業場所的矽塵濃度降下來。嚴禁在沒有防塵措施的情況下進行乾式鑿岩和敞開式干法生產。國務院各工業交通部門和省、市、自治區的重點企業(以下簡稱重點企業),應爭取於一九八〇年底前使作業場所的矽塵濃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其他企業,也應在一九八五年以前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2)石棉產品的加工和水泥生產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重點企業應在一九八〇年底以前,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其它企業應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全部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目前分散在農村、街道的手紡石棉生產,應該限期進行技術改造。每年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手紡石棉集中起來以機紡代替,到一九八二年底全面解決手紡石棉的問題。

(3)礦石和其他建築材料的破碎、篩選、燒結以及冶金、機械系統金屬熔煉過程中所產生的粉塵,要根據不同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大幅度降下來。重點企業在一九八〇年底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其他企業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全部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4)對於生產中危害比較嚴重的其他粉塵,應根據各自的特點,有計劃地抓重點、樹樣板,在一九八〇年以前總結出各自的防塵經驗。重點企業到一九八〇年底要有二分之一以上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力爭全面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其他企業到一九八五年以前也應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2、防止有毒物質的危害

(1)油漆、浸漆、烘漆作業以及絕緣材料、漆包線、印鐵等生產,要儘可能擴大水溶性電泳漆的使用面,積極推廣無苯稀料、無溶劑滴漆、熱力和催化燃燒以及通風排毒、隔離操作、儀表控制等措施。上述作業場所的苯及其他有機溶劑在空氣中的濃度,重點企業每年要有三分之一以上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一九八一年以前,全部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其他企業,力爭在一九八〇年底以前,有三分之二以上達到國家衛生標準,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達到國家衛生標準。有關部門和地區目前生產的有毒塗料和溶劑,應做出安排,逐步以無毒或低毒塗料和溶劑來代替。

(2)所有使用汞的整流器、差壓計、流量計以及工業溫度計的單位,一九八〇年底以前要求重點企業全部改裝無汞儀表;其他企業,也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改為無汞儀表,到一九八二年基本實現儀表無汞化。生產汞儀表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做出切實的安排,有計劃地改為生產無汞儀表;生產無汞儀表企業,除繼續提高儀表的質量外,應增大產量,以便逐步以無汞儀表取代有汞儀表。有關部門和地區要加強對醫療用的血壓計和體溫計的科學研究,統籌安排,提高無汞血壓表的質量和產量,在今後三年內,逐步取消汞血壓計的生產。無汞體溫計的研究,力爭在三年內有所突破,五年內能夠推廣。目前仍生產汞體溫計的企業,應採取措施,大幅度地把作業場所的汞蒸氣濃度降下來,並在一九八〇年底以前全部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3)蓄電池製造業防鉛中毒的經驗要繼續鞏固提高,並設法推廣到蓄電池修理行業。對全國蓄電池行業的技術改造,一機部和省、市、自治區要有個統籌安排,力爭在一九八〇年底以前,有三分之二以上作業場所的鉛塵、鉛煙濃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一九八二年以前主要作業場所都要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印刷廠的熔鉛、鑄版、鑄字作業,熱處理的鉛浴作業以及襯鉛、焊鉛和集中的熨錫、焊錫等作業,均應推廣無毒作業新工藝或其他防護措施。各省、市、自治區要爭取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作業場所的鉛塵和鉛煙濃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4)一切電鍍作業,均應有計劃地推廣無氰電鍍和防止鉻酸霧危害的經驗。各地區、各部門要作出安排,使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企業實現電鍍無氰化,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實現電鍍無氰化。對於防護鉻酸霧的措施,也應與制定電鍍無氰規劃統籌安排。

(5)電焊作業的防毒,要以密閉容器和船艙內作業為重點,研究通風排毒和自動化措施,大力開展低毒焊條的研究和生產,積極對氬弧焊、等離子焊的防護技術進行研究,重點企業要在三年內消除電焊塵、錳、臭氧、氧化氮和弧光等對工人的危害。其他企業也要有個安排,爭取五年內解決塵、毒危害問題。

(6)煉鋼、鑄管、煉焦、煉油、油氈、電炭等生產過程中的瀝青煙氣危害問題,冶金、一機、石油、化工等有關部和地區要組織力量設法在技術上取得突破,並在三年內使操作條件有個顯著的改善。在一九八五年以前解決瀝青煙氣的危害問題。

(7)農藥、醫藥、染料、塑料、化纖、橡膠、火化工、濕法冶煉、試劑、助劑以及其他化工原料生產中,有毒物料的投料、出料、取樣、清釜、乾燥、過濾、萃取、包裝、分裝等操作,要儘量採取密閉、機械化和自動化措施,各種反應鍋的尾氣均應回收或處理。力爭消滅跑冒事故,保證泄漏率不超過千分之三,並向更高的標準努力。各地區、各部門要在三年內使一般化工生產企業的防毒工作有個很大改進,在五年內進行比較徹底的解決。

(8)石油化工及有關氣體合成的化工企業,應當重點研究防毒、防火、防爆與淨化的綜合防治措施。三年內對危害比較嚴重的工藝過程,總結出防治經驗,並把經驗配套成龍。

(9)對於其他專業的防毒問題,如氯鹼生產中用其他工藝取代水銀電解工藝,人造纖維中的二硫化碳防治,高硫高砷有色礦焙燒的二氧化硫和氧化砷煙氣防治、鈹冶煉、汞冶煉、鋁冶煉和磷肥生產含氟煙氣的防治等等,有關部門、地區和企業,應結合科學研究,提高現有防治效果,積極解決毒害問題,使作業場所的勞動條件有較顯著的改善。

3、凡危害嚴重而沒有採取防塵防毒措施的干法或敞開式生產,應該首先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儘可能使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大幅度地降下來,然後納入各部門和地方規劃,逐步從根本上解決。

4、對已經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繼續鞏固,爭取做出新的成績;曾經達到現又回升的,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及早恢復到國家衛生標準。凡有防塵防毒設施,近年來由於管理不善被損壞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應儘快修復和改進,要在一九七九年內使防塵防毒效果達到歷史最好水平。

5、「五小企業」的防塵防毒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調查研究,摸清情況,樹立樣板,作出規劃,積極解決。對塵毒危害特別嚴重的企業,要根據生產發展,結合技術改造,考慮遷、並或轉產,一時無法遷並改造的,也要採取臨時措施,控制塵毒的危害。

6、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規劃時要注意儘可能採用現代化技術,推廣無毒無害生產工藝,結合技術革新不斷改造舊工藝,要使防塵防毒措施儘可能與機械化、自動控制,減輕勞動強度,綜合利用結合起來。對於隨着生產的發展而產生的新塵毒危害,要在實現四個現代化過程中,同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一九七九年三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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