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水產總局關於恢復中國水產供銷總公司加強水產品管理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批轉國家水產總局關於恢復中國水產供銷總公司加強水產品管理的請示報告
國發〔1978〕183號
1978年9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水產總局

關於恢復中國水產供銷總公司

加強水產品管理的請示報告

國發〔1978〕183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商業部、農林部、財政部、輕工部、外貿部、供銷合作總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物資總局、國家勞動總局:

國務院同意國家水產總局《關於恢復中國水產供銷總公司加強水產品管理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健全供銷機構,加強水產品管理,對保證市場供應,增加出口,防止資本主義傾向,促進水產品生產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各地要以揭批「四人幫」為綱,努力發展漁業生產,進一步加強對水產供銷工作的領導,嚴格實行水產品的集中管理。堅決反對本位主義,反對以魚易物、亂搞協作,打擊投機倒把活動,切實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劃。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漁業生產的發展,協助水產部門搞好漁需物資的管理和供應工作。

國務院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恢復中國水產供銷總公司

加強水產品管理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

多年來,水產供銷部門在各級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堅持「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為支持漁業生產,保證市場供應和出口,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和我們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在水產供銷工作中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撤銷了中國水產供銷總公司,供銷企業又層層下放,水產品管理各自為政,給水產供銷工作造成極大的混亂。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國家水產品調撥處於半無政府狀態,年年完不成任務。去年上調國家的魚貨僅十七萬噸,為計劃調撥魚貨三十六萬五千噸的百分之四十六,比一九六五年還少一半。而計劃外協作卻逐年增加,接近國家計劃實調量。許多地、縣公司是「協作第一」,憑領導的條子發貨。有些小冷庫成了一些單位的「大冰箱」,被當做留機動、搞協作的手段。

二、市場管理鬆懈,有的社隊不把水產品交售給國家,卻搞以魚易物;有的社隊則留好交次,賣高價,魚貨收不上來。地區之間、上下之間,競相到海上爭奪貨源,甚至抬價搶收。

三、產品分配不合理。沿海主要產區幾年來地銷量逐年增多,上調量逐年減少。有些著名淡水魚產區也調進海水魚,既減少了必須保證的重點供應,又影響了這些地區發展漁業生產的積極性。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建立和健全供銷機構,迅速恢復和加強水產品的集中統一管理,以適應國民經濟高速發展和人民生活不斷提高的需要。為此,我們建議:

一、恢復中國水產供銷總公司(設北京),負責經營管理水產品收購、調撥、出口、加工,以及漁需物資供應、魚價政策和冷庫、冷藏船、冷藏車建設等工作。國家新建淡水養殖商品基地,可在原有水產供銷機構基礎上,設立水產供銷站,為總公司直屬企業。

二、水產品是國家二類商品,國營水產企業的產品必須全部交售給國家;漁業專業社隊的產品除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少量自食外,也應全部交售給國家;兼營漁業社隊也必須完成國家規定的水產品交售任務。各類水產品由水產供銷部門(或兼管水產供銷業務的單位)負責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到生產單位和船上購買魚貨。嚴格市場管理,正確執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的價格政策。要堅決打擊貪污盜竊、投機倒把活動。

三、國家對水產品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水產品的收購、調撥、銷售、供應出口計劃,由國家水產總局編制,經國家計委平衡下達,各省、市、自治區水產供銷公司在水產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執行。未經國家批准,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衝擊計劃。各地要本着先中央後地方、先上調後地銷的原則,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上調任務。國家對完成計劃好的地區和單位,要給予鼓勵和適當的物資照顧。各級水產供銷公司要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權搞計劃外調撥,不得以魚易物,亂搞協作。供銷工作要管嚴管細,逐步做到按品種管理。

對過港生產漁船,要創造條件,努力實現就地生產、就地交售、就地供應漁需物資。

四、沿海十省、市、自治區和淡水重點省恢復產、供、銷統一管理的辦法。當前供銷業務由省水產供銷公司統一經營、統一核算;在適當時候再由國家水產總局確定,歸中國水產供銷總公司直接管理。現在,水產品的分配權可先集中到省,未經批准,地、縣和社隊不得擅自處理水產品。國家建設的水產品冷庫,由省公司直接管理,也可委託基層單位代管。

五、國家上調的水產品,主要保證京、滬、津,大三線工礦區,野戰部隊和油田、林區的供應。內陸地區和沿海淡水魚產區,要充分利用水面,發展養魚生產,自力更生解決吃魚問題。對養魚生產條件很差的省、自治區,國家根據可能給予適當照顧。上調供應大城市的水產品,一般不要返銷郊區農村。

六、加強對漁需物資的管理和供應工作。要求將鋼材、木材、柴油、鍍鋅鋼絲繩、有色金屬、生鐵、船用電纜、低壓聚乙烯、白棕繩、桐油、運輸汽車、冷藏車、漁船單機配套機電產品、柴油機配件、純鹼、電焊條等十六種主要漁需物資指標,劃歸國家水產總局管理。毛竹、紅棕、油漆、煤炭、化肥、魚飼料,由國家水產總局編報計劃,分配部門戴帽下達到省。漁用三類商品和生活資料,由地方納入計劃,組織供應。

以上報告,如屬可行,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國家水產總局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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