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水產總局關於改進國營海洋漁業管理體制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批轉國家水產總局關於改進國營海洋漁業管理體制的請示報告
國發〔1978〕181號
1978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水產總局關於

改進國營海洋漁業管理體制的請示報告

國發〔1978〕181號

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省、上海、天津市、廣西壯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

國務院同意國家水產總局《關於改進國營海洋漁業管理體制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日          

關於改進國營海洋漁業管理

體制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

在毛主席、黨中央的親切關懷和正確領導下,二十多年來,我國海洋漁業有了很大的發展。一九七七年海洋捕撈產量三百二十萬噸,占全國水產總量的三分之二,是供應大城市、工礦區和外貿出口的主要來源。漁船動力化發展也很快,目前機動漁船已發展到三萬六千艘,二百五十萬馬力,其中國營漁輪達一千一百艘,四十萬馬力。漁船修造、漁港碼頭、加工冷藏等後方設備也有了一定的基礎。

海洋漁業是工業,又具有不同一般工業的特點,其捕撈對象是洄游性資源,漁場常常是在跨省市、跨海區的海域,在大漁汛時,幾個省市的漁船雲集在一處作業。所以,為了保護水產資源,發展生產,對大漁汛的生產安排、漁船調度、卸魚港口、魚貨收購、物資供應等,均需集中管理。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始終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辦法。特別是隨着漁船動力化發展,分散管理的體制同生產建設要求統一領導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船隻集中在近海,單一作業,魚類資源損害嚴重,漁場生產秩序混亂;對外漁業鬥爭往往指揮不靈,外海的資源調查和開發利用抓不起來;港口建設不能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的利用率不高,有的又擁擠不堪;漁機修造工業不配套,產品質量差、成本高;國營企業由於層層下放、領導多頭,管理水平下降,虧損嚴重。這都嚴重地障礙着海洋漁業的迅速發展。

為了加快發展我國水產事業,我們認真總結了海洋漁業管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根據中央最近頒發的「工業三十條」精神,結合海洋漁業特點,對現行國營海洋漁業分散的管理體制和辦法,擬作以下調整:

一、國營海洋捕撈企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對原水產部下放的煙臺、舟山海洋漁業公司和做為遠洋基地建設的湛江漁業公司,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領導,以國家水產總局為主管理。這樣,在黃海、東海、南海各有一個由國家水產總局直接掌管的點,以利於總結經驗,指導全面,並做為開闢外海的骨幹力量和發展遠洋漁業的基地。

過去屬省管的國營漁業公司,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領導,以省為主管理。這些公司凡是下放到地區的應收歸省,個別的也可以歸省轄市。今後需要新建的漁業公司,都應該經省水產部門報國家水產總局同意。

二、對承擔全國任務的旅大、寧波和廣東省漁輪修造廠,溫州漁業機械廠,南通、淄博漁船柴油機廠,新建的鎮海漁業基地鋼絲繩廠、廣海鋼絲繩廠、榮成鋼絲繩廠,廣東省漁港建設工程公司,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領導,以國家水產總局為主管理。以這些企業為骨幹,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逐步改組漁船漁機工業,加速漁業機械化的進程。

三、凡屬以國家水產總局為主管理的企業,生產、基建、物資、財務、勞動工資、計劃、產品分配,都由總局負責。地方負責黨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監督和檢查企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搞好屬地方分配的生產和生活物資的供應。企業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和調動,由國家水產總局和省、市、自治區黨委共同商定。這些企業所生產的產品,總局在統一分配時,要適當照顧所在省、市、自治區的需要,超計劃部分按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漁船修造、漁網織造等,在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應該積極為地方服務。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有關省、市、自治區貫徹執行。

國家水產總局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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