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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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通知 國發〔1985〕27號 1985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
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發展水泥散裝運輸,優越性很多,有很大的社會經濟效益,是世界上工業發達國家所走的共同道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納入工作計劃,使散裝水泥工作能有一個較大的突破和發展。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
我國年產水泥一億多噸,產量居世界前列。但水泥從出廠、運輸、儲存到使用,仍以紙袋包裝為主,散裝量不到11%。全國每年用於水泥的包裝費用達七億餘元,而且在儲運過程中,僅因紙袋破損泄漏就損失四百五十萬噸水泥,價值三億五千餘萬元,如果包括水泥受潮變質和活性降低等,則損失更大。
發展散裝水泥,一可節約包裝費用和大量造紙木材,二可減少水泥損失,三可保證水泥質量,四可降低建築工程造價,五可大大改善工人勞動條件,六可提高運輸效率。從一九七二年到一九八三年,全國累計供應散裝水泥八千萬噸,僅節約包裝費用就有六億多元,扣除各項投資後,收益仍有三億五千萬元,取得了投入少、節約多的效果。
世界上工業發達國家在六十至七十年代就完成了由袋裝到散裝的改革,目前,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的80%以上。與他們相比,我國的散裝水泥事業要落後二、三十年。
我國散裝水泥發展慢的主要原因是:
1.長期以來只注重水泥生產能力的增長,很少考慮水泥出廠方式的改革。從一九六五年到一九八三年,水泥年產量增加了九千多萬噸,而同期散裝水泥年供量只有一千一百六十萬噸。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三年水泥產量平均每年遞增八百五十五萬噸,而散裝水泥量每年只增加二十萬噸。如果不改變水泥袋裝出廠的現狀,要使散裝水泥的發展有一個較大的突破是不可能的。
2.加快散裝水泥的發展,必須是裝、運、儲、卸、用幾個環節配套進行,採取多種途徑解決問題。既可發展從水泥廠直供散裝水泥,也可以運水泥熟料到用地磨粉後再供應用戶,還可以與發展商品混凝土、水泥製品工業結合起來。
根據我國水泥生產廠點多、小廠產量大(約占全國總產量的75%)且布局比較分散以及鐵路運輸非常緊張的特點,應加快發展汽車運輸,就地就近供應散裝水泥。但多年來,我們發展散裝水泥是以專用火車和相應的儲運設施為重點,脫離了我國的國情。
3.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直供單位需用的水泥,是憑國家物資局分配的指標向水泥廠訂貨,由水泥廠直接供應,與地方基本不發生關係。這樣,在推廣散裝水泥工作中,水泥用量比較大的城市和地區就很難把分配給各部門直屬、直供單位的水泥和本地的水泥進行統籌安排,合理布置水泥儲存點、建設粉磨站和充分利用散裝運輸工具。
4.發展散裝水泥的資金和材料不落實。發展一噸散裝水泥約需四十元建設費用、二十公斤鋼材,我國現有袋裝水泥九千多萬噸,按本世紀末水泥的散裝量達到70%計,平均每年約需資金一億六千萬元,鋼材八萬噸,而目前每年只安排幾百萬元,至於鋼材和專用車輛等尚無固定的供應渠道。
5.水泥紙袋押金的現行管理辦法不能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水泥出廠時收取紙袋押金,目的是為了回收舊紙袋。而實際上回收率很低(大中型水泥廠約回收20%),大部分紙袋押金被水泥廠充當了流動資金或作為利潤上交財政,有的還被挪為他用,使水泥廠搞袋裝出廠反而經濟收益高,不利於促進發展散裝水泥。
6.對國家計劃外水泥紙袋的生產,目前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限制政策。水泥紙袋長期供不應求,本應靠加快發展散裝水泥來解決,因措施未跟上,不少地方利用再生紙生產不合格的紙袋來包裝水泥,以致使水泥包裝質量下降,在儲運過程中破損率升高,損失嚴重。
我國散裝水泥的發展應該有一個較大的突破,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要立足於改革:
1.大力發展散裝水泥,切實改變以袋裝水泥出廠為主的現狀,同時大力發展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和水泥製品工業,這是建材工業的一項重大技術經濟政策。
今後凡新建水泥廠及老廠改造,要對生產、流通及水泥出廠方式的改革統一進行安排,全部納入各級計劃。
凡就地就近供應水泥的企業,既可直供散裝水泥,也可根據需要供應商品混凝土和預製構件。
有長途調運任務的水泥企業,只要水泥銷售地區有條件建粉磨站,應供應水泥熟料就地粉磨。粉磨站的建立,既可採取集資聯營,也可由一方建立。沒有條件建粉磨站的,可直供散裝水泥。
凡水泥用量較大的基建工程都要逐步使用散裝水泥,建設單位應自建或租賃散裝設施。
水泥製品廠和商品混凝土站,要在三年內基本上改供散裝水泥。
城市市區建設工程的施工,應逐步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
2.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幾項經濟政策。
(1)改變現行的用戶逾期不退還水泥紙袋,所交紙袋押金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的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逾期紙袋押金除50%仍上繳國家財政外,其餘50%改作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本着使企業增強活力的原則,統一安排,集中使用,不得挪用。
(2)為限制袋裝、鼓勵散裝,對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實行差別稅率。初步考慮,在現有產品稅率(產量二十萬噸以上為10%,二十萬噸以下為5%)的基礎上,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暫按袋裝水泥提高1%,散裝水泥降低2%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稅務總局下達。
(3)水泥廠供應散裝水泥節省下來的包裝費,在一定時期內可全部作為發展散裝水泥的資金。目前各地把這一部分資金按不同比例用於發展散裝設施、分給水泥廠及用戶以鼓勵散裝的做法,可繼續執行,國家對此不作統一規定。中國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對散裝水泥的發展要在信貸上給予支持和優惠,企業可用節省的包裝費償還貸款。
3.在現行水泥分配體制未變的情況下,當大中城市提出申請,要求把國家分配給這些城市的中央各部直屬直供企業的水泥指標劃轉給他們統一組織水泥供應時,各級物資部門應積極支持,及時劃撥。但大中城市必須保證做到按質、按量供應水泥。
4.發展散裝水泥所需的專用車輛和鋼材,除國家在分配計劃中適當安排給予必要的支持外,地方和企業應通過各種渠道,積極籌集。
5.在國家長遠規劃的指導下,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指定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使全國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的比例爭取達到:一九九○年不低於40%,到本世紀末70%以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抓好典型,不斷總結經驗,使散裝水泥工作能有一個較大的發展。
國家經濟委員會
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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