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機械產品出口聯營公司試點工作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機械產品出口聯營公司試點工作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2〕92號
1982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

關於機械產品出口聯營公司試點

工作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2〕92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關於機械產品出口聯營公司試點工作的報告》,請貫徹執行。機械產品出口體制的改革,涉及的問題比較多,請各地區、各部門給予支持,抓緊試點,切實做出成效。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     


關於機械產品出口聯營公司

試點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全國機電產品出口工作會議以後,根據中央關於外貿體制改革的指示精神,陸續批准成立了磨料磨具、電線電纜、軸承和電瓷四個同類機械產品的出口聯營公司。這些公司是按專業產品,由骨幹廠和研究所組織起來的。這些廠的產量、品種、出口量,在全國同類產品中,都占百分之七、八十。原來設想,這幾個公司在不改變企業隸屬關係、不改變現行財務關係的前提下,把出口的權力和責任下放到企業,由企業自負盈虧。對內實行競爭、擇優,共同協商各廠出口的數量和價格;對外實行高度集中,統一出口價格,統一進行質量把關,統一安排銷售市場,統一管理國外的經銷商。這樣,既能把出口搞活,又能統一對外,可能是機械產品出口體制改革的一條比較理想的途徑。但是,目前還沒有能做到這一點,局面還沒有完全打開。主要原因是:第一、公司成立不久,缺乏出口貿易的經驗和門路。第二、我們幫助出主意、想辦法和解決困難不夠。第三、有些政策和體制問題沒有解決,因而這些公司還邁不開步子。第四、各方面對於按同類產品組織出口聯營公司的作法,認識還不完全一致。因此,中央領導同志關於把機械產品出口的權力放在企業聯合體上來的指示精神,並沒有認真貫徹執行,仍然是同一產品由各地、各部門分頭出口,各自為政,對內高價爭購,對外削價競銷。

為了進一部擴大機械產品的出口,搞好出口體制改革的試點,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四個出口聯營公司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改革意見:

一、磨料磨具、電線電纜、軸承和電瓷四類出口機械產品,原則上由企業自負盈虧,國家不再補貼。企業的盈虧,按企業的隸屬關係,分別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

大多數機械產品,如果原材料和產成品都與國際市場價格掛鉤計算,出口應該是賺錢的。但一九八一年僅國家給機械工業部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補貼即達二億六千九百萬元,其中磨料磨具、電線電纜、軸承、電瓷等四類產品,盈虧相抵,國家仍補貼一億元。目前的這種所謂「虧損」,大多數是虛假現象,是假虧。如果進口材料不加價,加強企業管理,不亂攤成本,免徵工商稅,出口機械產品做到不虧損、有盈利,是完全可能的。

出口機械產品,實行企業自負盈虧,是一項根本性的改革。企業自負盈虧以後,要擔風險,能促使企業認真進行經濟核算,重視經濟效益;逼着企業學習和提高經營管理本領,熟悉國際市場。同時,由於不受國家補貼數額的限制,企業可以放開手腳做生意,也可以改變由外貿部門以盈補虧、抽肥補瘦吃大鍋飯的做法。企業自負盈虧以後,出口必須擇優,將會有一批工廠因為真正虧損而不能出口,這也將有利於機械工業的調整,有利於工廠向專業化發展。

二、產品出口由聯營公司統一負責,一個頭管理,一個頭對外。

出口計劃由主管部門匯總後,統一納入對外經濟貿易部的出口計劃,由聯營公司負責完成。分出口地區的產品出口價格,由聯營公司統一制定。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由國家商檢局和主管部共同授權聯營公司的研究所檢驗頒發,商檢局負責監督管理。聯營公司以外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出口這四類商品需領取出口許可證的,由聯營公司向對外經濟貿易部統一申請。邀請外商來華洽談業務,對國外經銷代理商的建立、委託和管理,均由聯營公司統一負責。出口商標實行統一管理。這些規定各部門、各地方都應當遵守,不能各自為政,海關和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進行監督。機械工業部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及有關口岸分公司負責這四類產品出口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實行雙重領導,出口業務的領導以聯營公司為主。現在還沒有參加聯營公司的企業,產品出口可由聯營公司代理,或協商參加聯營公司。

三、改變現行出口產品的收購制,實行全面的代理制度。

任何口岸分公司和省市、部門的工貿單位,以及聯營公司內部,都應停止對出口產品的收購,一律只負責代理業務。不允許在國內高價爭購,向國外低價競銷。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一美元折二元八角人民幣的貿易外匯比價計算,任何部門和地區都不允許另給企業出口補貼,企業內部也不允許以內銷的利潤補貼出口虧損,以便使各企業能在國內處於平等的條件下進行競爭,而不是用額外補貼的辦法去扶植落後。實行全面代理制之後,原來經營機械產品出口的各口岸分公司應得的經濟利益不受影響,由企業按外貿經營出口產品的費用標準付給,或者由企業按實際發生的倉儲、運輸、手續費單項付給,也可以由聯營公司委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外運公司負責。

四、有關幾項制度改革的意見:

第一、四個聯營公司出口的產品,財政部同意作為特案,免徵最後一道產成品的工商稅。具體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另行下達。

第二、為出口而需要的原材料,允許企業根據質量好、價格低的原則在國內、外選購。進口原材料的工商稅,按來料加工的辦法辦理。進口原材料的關稅減免問題,按照海關總署(82)署稅字第109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三、出口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所需的流動資金和進入商品出口過程中所需的流動資金,向銀行貸款解決。出口虧損的產品,原則上不予貸款。企業所需的外匯額度,由機械工業部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幫助解決。

第四、出口產品的利潤率比內銷利潤率低,因而企業利潤提成少,職工的獎金、福利少,影響出口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為了鼓勵出口,建議各級財政部門對於這幾類產品的出口,在提取利潤留成時,參照內銷水平給予照顧。應當保證這些出口企業職工的獎金、福利,不低於內銷時的水平。

第五、外匯分成,原則上按國務院國發〔1982〕38號文件執行,留成外匯的具體分配可按國發〔1981〕7號文件規定辦理。即當年實現出口收匯額度的50%上繳國家,40%留給企業,10%交給各有關主管部門。

實行以上的調整和改革以後,一些真正虧損的工廠和產品品種,可能會減少出口。我們認為,寧肯一時出口收匯減少,也要下決心整頓和改革,如果工作做得好,收匯不一定減少,還可能增加。最重要的是可以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貫徹執行。

國家經濟委員會       

一九八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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