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4〕58號
1994年10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繼續

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4〕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貿委《關於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近幾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取得了較大進展,但基礎還比較薄弱,必須進一步予以扶持和鼓勵,請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繼續加強領導,堅持不懈地抓好機電產品出口工作。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要與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做好機電產品出口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我國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快速增長。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關於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

國務院:

  為進一步增強機電產品出口的後勁,保持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快速增長,現就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見:

  一、多渠道解決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和出口生產企業,下同)所需資金。

  (一)對有市場、有效益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有關銀行應隨其出口增長相應增加出口所需流動資金貸款(包括機電產品出口所需進口料件外匯貸款)。

  (二)開展信用證貼現和抵押貸款等銀行金融業務,為機電產品出口企業解決資金周轉困難。

  (三)機電產品出口所需短期周轉外匯貸款,由地方和有關銀行在國家核定的短期對外借款餘額控制指標範圍內優先安排。

  (四)為擴大成套和大型設備出口,機電產品的中長期出口信貸要納入國家信貸計劃,每年適當增加。

  (五)對少數有條件的主要經營機電產品出口的外貿、工貿總公司,可由人民銀行批准賦予對外融資權,以其資產和信譽對外抵押融資,用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

  二、考慮到部分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存在外銷收益不如內銷收益、部分機電外貿(工貿)企業利潤不多和外貿企業過去未繳納所得稅的實際情況,作為照顧性過渡措施,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按統一規定繳納所得稅後,可由企業財政主管機關(指各級財政廳、局)根據企業出口機電產品的實際情況,在一定時期內給予適當照顧。

  對外貿、工貿企業普遍實行工資總額與出口增長和經濟效益雙掛鉤辦法。在出口增加且有效益的前提下,保證企業工資總額適度增長。具體辦法由外經貿部商有關部門制定。

  三、國家與地方技術改造投資應把增強機電產品出口創匯能力作為重點之一。按優化出口商品結構的要求,對出口已有一定基礎且產品有市場潛力的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增強出口能力。對較大的出口型項目的技術改造,要納入行業發展規劃重點扶持。隨着國家技術改造信貸總規模的擴大,相應增加機電產品出口專項技術改造貸款(含貼息貸款)規模。在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內,每年安排一定規模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指標,用於機電產品出口項目的技術改造。

  四、發揮中國進出口銀行對推動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的積極作用。中國進出口銀行要積極籌措資金,為企業擴大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政策性信貸規模今後要逐步增加,積極開展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業務。同時還應積極開展出口信用保險和出口信貸擔保業務,為出口企業承擔收匯風險,確保出口信貸資金的安全,逐步在我國建立起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中國國情的出口信用風險保障制度。此外,要利用國外銀行和外國政府貸款,為我國成套和大型設備出口提供信貸資金,重點解決我出口企業帶資金投標困難的問題。

  中國銀行等有關銀行要在完成原政策性貸款項目的同時,繼續為機電產品出口提供商業性中長期出口信貸。所需信貸規模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投標、履約保函等辦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要繼續為機電產品出口和出口信貸提供保險。

  五、支持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開展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出口。對開展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業務,其進口直接供加工復出口的原材料、元器件,繼續實行保稅辦法,經海關審核,對確屬加工復出口部分予以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為加強管理,對於特定商品以及違反海關管理規定、有走私違法行為或資信不好的企業,其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的原材料、元器件,海關可根據情況預先收取保證金(出口後退還)。

  六、建立扶持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基金主要用於扶持機電產品出口(包括開拓海外市場,在國外設立分撥和展銷中心,反傾銷應訴以及宣傳介紹機電產品等)。基金來源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財政部、外經貿部等部門研究提出。

  七、充分發揮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的協調指導、諮詢服務作用,建立正常出口秩序。隨着政府職能轉變,商會除繼續做好出口價格、客戶、市場的協調工作外,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可參與組織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的實施等工作。對商會重要的同行業協議,報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後,通知所有進出口企業遵照執行。商會應充實健全組織機構,以適應深化改革的需要。

  八、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領導。在過去幾年裡,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為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做了大量工作,今後要繼續在國家經貿委(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的指導下,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領導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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