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報告
國發〔1971〕28號
1971年4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財政部

關於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報告


(71)國發文28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參照執行。

  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是落實毛主席關於掃倉庫指示的重要措施。做好這項工作,對於完成發展國民經濟第四個五年計劃有重要的意義。請各地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領導,做好全面規劃,結合中心任務,抓緊在今明兩年內分期分批地完成。

  國務院決定,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由殷承禎同志任組長,袁寶華同志任副組長。中央有關部門各指派一位負責同志參加領導小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七一年四月十六日

  (本文有刪減)

 

關於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毛主席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對上海外貿部門積壓浪費問題作了「似有普遍性,不只上海一處如此」的批示以後,各地區、各部門相繼開展清倉查庫工作,清出積壓物資五十二億元,已利用十六億元,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設備閒置、物資積壓、帳物不符、家底不清,在許多單位仍然是一個突出的問題。據典型調查,生產建設單位的庫存物資中,積壓物資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工業企業的設備利用率比歷史上達到的水平降低了。商業、外貿和物資部門也有大量積壓物資,有的已經霉爛變質,而供應卻顯得緊張。

  據各地反映,對於物資積壓浪費問題,有些單位的領導還沒有引起重視,亂要、亂用、亂存物資的情況仍比較普遍。

  遵照毛主席最近關於掃倉庫的重要指示,我們建議,在最近兩年清倉查庫的基礎上,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產核資工作,徹底弄清家底,進一步挖掘物資潛力,以促進生產建設的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清產核資工作必須以毛澤東思想為指針,堅持政治掛帥。要認真學習毛主席關於勤儉建國和掃倉庫的指示,批判貪大求洋、「家大業大,浪費點沒啥」的思想,批判不顧全局的本位主義思想。使廣大幹部和群眾認識到,清產核資是關係到執行鼓足幹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總路線和加強戰備的大事,是執行發展國民經濟第四個五年計劃和進一步開展增產節約運動的一項重要措施。

  (二)清產核資的範圍,主要是廠礦企業,基本建設單位,物資、商業、外貿部門,科學研究單位和校辦工廠。行政、事業單位的房產、設備和儀器,也要進行清查。

  (三)根據生產建設需要,經過群眾討論和上級機關審批,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和流動資金定額。在這項工作中,既要防止拿不切實際的大計劃多留物資,多要資金;又要從實際出發,注意留有必要的材料、設備和備品、備件,保證生產建設的需要。通過清產核資,要求工交企業的流動資金節約百分之二十,生產建設單位的設備利用率提高百分之二十。

  (四)多餘和積壓的物資,要邊清查、邊調劑處理,首先用於計劃內。調劑的重點要保證三線、軍工和基礎工業的需要。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多餘積壓物資的處理:專用設備由主管部門統一調劑,多餘的交地方利用;通用設備和其它物資由省、市、自治區統一調劑,國務院各部門需要在單位之間進行調劑時,要同地方商量解決。援外項目多餘和積壓的物資,首先在援外項目之間調劑使用,多餘的由外經部及時轉國內使用。軍工企業的多餘積壓物資,由主管部門統一調劑,地方如有需要,可與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殘次呆滯物資,要採取加工改制、修舊利廢等辦法利用起來。所需費用,可按規定報銷。物資和設備的報廢,須經工人、領導幹部和專業人員參加的三結合小組審查、鑑定和上級機關批准。需要核銷的資金損失,應按規定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查匯總,報省、市、自治區革委會批准。

  多餘積壓物資的調劑和處理,應當按質論價,物盡其用。但要防止亂削價、濫用浪費和壞人搞投機倒把。

  (五)通過清產核資,要總結經驗,健全制度,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防止新的積壓浪費。規章制度要簡明、適用,反對煩瑣哲學。

  (六)清算核資工作要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動群眾揭發問題,清查財產物資,制定改進措施。要徹底亮家底,反對打埋伏,反對弄虛作假和化大公為小公。對於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等違法行為,要認真追查處理。

  (七)為了搞好清產核資工作,請各地黨委和革委會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選擇一些單位進行試點,取得經驗。然後,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中心任務,在今明兩年內分期分批地完成。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地方統一領導,各部門要配合地方做好這項工作。交通部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由交通部負責辦理。軍隊系統的清產核資工作,請總後勤部決定。

  (八)建議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和中央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成立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中的問題,並草擬實施辦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參照執行。

                         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

                         財   政   部

                        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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