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投資試行貸款辦法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投資試行貸款辦法報告的通知
國發〔1979〕214號
1979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

國家建委、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投資

試行貸款辦法報告的通知

國發〔1979〕214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投資試行貸款辦法的報告》及《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現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基本建設投資試行銀行貸款的辦法,是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符合按照經濟規律管理經濟工作的要求,對於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建立經濟責任制,縮短基建戰線,提高投資效果,都會起到積極作用。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試點,從中總結經驗,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推廣。

建設銀行要認真做好基本建設貸款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積極組織和利用各項基本建設存款,把資金管好用活。各級革命委員會要十分注意發揮建設銀行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對建設銀行的領導,調整和充實力量,使其擔負起日益繁重的任務。

各地區、各部門在試行基本建設貸款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和意見,可隨時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關於基本建設投資試行貸款辦法的報告



國務院:

遵照華主席和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基本建設投資要逐步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今年就開始試辦的指示精神,我們對基本建設投資試行銀行貸款的問題作了多次研究,草擬了《關於基本建設投資試行貸款的意見》和《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在全國基本建設工作會議上進行了討論,在全國財政會議上徵求了意見。多數同志表示贊成,要求創造條件,儘快試行。少數同志認為貸款辦法好是好,但在現行經濟體制未改革以前實行有困難。還有個別同志認為搞貸款不見得比撥款好。此後,我們又在4月中央工作會議期間,徵求了部分省、市、自治區主管經濟工作的同志的意見,他們都贊成試行貸款辦法。現將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基本建設投資實行貸款是個好辦法

基本建設投資實行銀行貸款,反映了現階段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運用經濟規律管理經濟的原則,對於充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改變目前基本建設「長、散、亂」的狀況,提高投資效果,都有積極的作用。

基本建設投資實行銀行貸款,擴大了經濟手段和經濟組織的作用。銀行和貸款單位都是經濟組織,他們之間的業務往來按合同辦事,互相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由於貸款單位要保證按期還本付息,這就促使他們慎重地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怎樣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加快建設進度,更好地發揮投資效果,以達到發展生產、增加盈利的目的。同時,銀行發放貸款,要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實行擇優發放的原則,符合條件的,才給予貸款,不符合條件的,有權拒絕貸款。這對於那些只從需要出發,不看建設條件,不講經濟效果,盲目爭項目、爭投資、爭材料設備,隨意拉長基建戰線的作法是一個有力的限制。

總的來說,基本建設投資實行銀行貸款,是一個好辦法,各有關部門應當大力協同,創造條件,積極試行。

二、試行貸款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基本建設投資採用銀行貸款方式的基本點,就是在國家統一計劃的前提下,擴大企業的經濟自主權,把投資效果的好壞同企業和職工的經濟利益直接聯繫起來。這是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牽涉到經濟工作的許多方面,只有隨着計劃、財政、物資、價格、稅收以及勞動工資等體制的改革,才能充分發揮貸款辦法的優越性。在現行經濟體制沒有全面改革以前,試行基本建設貸款辦法,必須相應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處理好計劃和貸款的關係

銀行發放貸款,必須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進行,保證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因此,應當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長期或中期的基本建設計劃,作為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單位安排基本建設項目和銀行發放基本建設貸款的重要依據。

要把執行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結合起來。凡申請貸款的項目,必須符合長期計劃的要求,並納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對建設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建設項目,實行按項目一次核定貸款、分年支付的辦法。已經批准貸款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要在以後各年的基本建設計劃中予以安排,所需材料、設備和施工力量,必須滿足建設進度的要求,以保證連續建設,按期或提前建成投產。

為了解決投資少、見效快、產品急需、條件落實的小型、零星項目建設的需要,國家每年可從基本建設投資總額中,拿出一定機動數,由銀行掌握,給予貸款。這樣做,可以機動靈活地解決問題,對國家計劃是一個補充。

第二、切實保證材料、設備的供應

實行基本建設貸款辦法,能否收到預期效果,材料、設備的供應也是一個關鍵問題。在物資供應體制尚未改變以前,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要根據當年貸款計劃,撥出相應的材料、設備,由主管基建物資的機構統一掌握,按照貸款單位編制的物資申請計劃,核實需要,保證按質、按量、按時供應。供需雙方要簽訂合同,違反合同的要賠償經濟損失。貸款項目所需的物資,有關部門和地區要視同重點建設項目,切實給以保證。

第三、解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

為了使貸款單位有可靠的還款來源,新建企業投產後,在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期間,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和應上繳的利潤以及今後將要開徵的固定資產稅,全部留給企業,用於歸還貸款。還本付息期滿後再按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現有企業進行的改建、擴建工程,投產後能夠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其還款來源,比照新建企業的辦法辦理;不能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除將貸款新增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稅留給企業外,並允許按新增固定資產占全部固定資產的比例,從企業的應上繳利潤中提取相應的利潤,留給企業用於還本付息。對於生產稅大利小產品的企業,用上述資金償還貸款有困難的,經省級財稅部門審查,報財政部批准,在還本付息期間可以減免工商統一稅。

對於按期或提前建成投產、提前還清本息的,在合同規定的還款期內,各項還款資金仍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和改善職工福利;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應由企業用更新改造資金和企業基金歸還,不得擠入成本和坐支利潤。

三、貸款的範圍和實施步驟

基本建設投資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貸款的對象只能是實行獨立核算,有還款能力的工業、交通運輸、農墾、畜牧、水產、商業、旅遊等各類企業。對於行政和無盈利的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計劃指定的項目,仍實行財政撥款辦法。

基本建設投資實行貸款辦法,是一個新事物,我們缺乏經驗。因此,態度要積極,步子要穩妥。我們建議:在整個經濟管理體制沒有改革以前,今明兩年先在輕工、紡織、旅遊等行業和北京、上海、廣東3個省、市中,選擇投資少、見效快、利潤高、建設條件較好的項目以及交通、鐵道、旅遊等部門買車、買船等方面的投資進行試點。其他部門和地方也可以選擇一些項目進行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廣。

四、充分發揮建設銀行的作用

發放基本建設貸款的業務,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負責辦理。建設銀行辦理基本建設撥款已有多年經驗,並在全國設有分支機構,今後只要加強領導、充實力量,就可以在完成原來的各項工作任務的同時,把發放基本建設貸款的任務承擔起來。

建議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改為國務院直屬單位,由國家建委、財政部代管,以財政部為主。省、市、自治區分行,作為廳局一級單位,由總行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總行為主。

各級建設銀行由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單位。建設銀行的貸款基金,在財政管理辦法沒有改變以前,由國家財政從當年基本建設預算撥款中撥給;地方財政用機動財力安排的基本建設貸款基金,由省、市、自治區在地方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中解決,貸款規模應當控制在自籌基建指標之內。建設銀行要負責合理地運用貸款基金,任何部門、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發放不符合條件的貸款。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原定編制尚未配齊,現有力量不能適應新任務的需要,今明兩年內,要按編制配齊,勞動指標由勞動總局納入計劃,專項下達。

各級建設銀行,既要努力做好基本建設貸款工作,又要切實加強對撥款的監督。為此,我們草擬了一個《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現一併附上,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試行。

國家計委                

國家建委                

財 政 部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九日          


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


為了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加強基本建設經濟核算,提高投資的經濟效果,對部分基本建設項目試行銀行貸款辦法,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承辦貸款的機構



第一條 基本建設貸款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負責辦理。


第二章 貸款的範圍和對象


第二條 凡實行獨立核算,有還款能力的工業、交通運輸、農墾、畜牧、水產、商業、旅遊等企業進行基本建設所需的資金,建設銀行可根據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給予貸款。

行政和無盈利的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計劃指定的項目,仍由財政撥款。

第三條 貸款單位必須是承擔經濟責任的獨立經濟組織。貸款的申請和還本付息,現有企業進行改建、擴建,由該企業負責;新建企業由籌建機構(必須是將來負責生產的單位)負責;已經成立專業公司或地區公司的有公司負責。


第三章 貸款的依據和條件


第四條 銀行貸款項目必須具備批准的計劃任務書和初步設計,並納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

各級計委和主管部門在審批貸款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和編制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時,各級建委或主管部門在審批貸款項目的初步設計時,均應通知建設銀行參加。

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的批准文件和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均應按貸款項目的隸屬關係抄送建設銀行總行和分行。

第五條 貸款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經過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才能給予貸款:

(1)產品有銷路,工藝已過關;

(2)生產所需資源、原材料、燃料動力、水源、運輸等已經落實;

(3)投資回收期的計算準確可靠,能夠按期還本付息;

(4)建設用地和設備、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計劃任務書批准以後,貸款單位可以向建設銀行提出貸款的初步申請,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簽訂協議,貸款單位進行建設前期工作所需資金,經主管部門擔保,建設銀行可酌情給予貸款。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准以後,貸款單位在向主管部門申請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同時,向建設銀行正式申請貸款,提送貸款申請書,並附批准的初步設計總概算、分年建設計劃和有關生產建設協作配合條件的協議文件。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即可簽訂貸款合同。

第八條 貸款合同要訂明貸款總額、用途、期限、利率、分年用款和還款計劃等,並明確雙方的經濟責任。貸款單位必須保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按期還本付息;建設銀行要保證按照建設進度供應貸款資金。

貸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都應負經濟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責任一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 已經簽訂貸款合同,開始建設的項目,計劃部門和主管部門必須在以後各年的基本建設計劃中,根據合同和建設進度的需要予以安排,保證連續建設,按期或提前建成投產。所需設備、材料,應由物資部門保證供應。

第十條 對產品急需、條件落實、工期短、見效快、盈利多的小型、零星項目,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可以在核定的貸款資金機動數的限額之內給予貸款。

第五章 貸款的支付和監督

第十一條 貸款單位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範圍內,根據建設進度編制年度用款計劃,經建設銀行同意後,按實際需要支付。

在建設過程中,需要超過年度用款計劃的,由建設銀行和貸款單位協商解決。超過貸款總額但不超過總概算的,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貸款合同。超過總概算的,需經原批准初步設計和計劃任務書機關的同意。

第十二條 建設銀行必須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挪用貸款資金、擅自改變建設內容、盲目採購材料設備、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時,應當通知貸款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建設銀行有權停止貸款,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審查處理。

貸款單位應按規定向建設銀行報送會計、統計報表。建設銀行認為必要時有權調閱有關材料。

第六章 貸款的還本付息

第十三條 貸款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從簽訂貸款合同之日起到全部還清本息止,重工業企業最長不超過十五年;其他企業最長不超過十年;屬於第十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最長不超過五年。各個貸款單位的貸款期限,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在合同中訂明。

第十四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年計收利息。貸款利率一般為年息百分之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按不同行業,分別確定利率。

貸款在規定期限內未還清的,逾期還款部分加倍計息。貸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雙倍計息。

第十五條 貸款單位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

新建企業在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期內,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稅和投產後的應上繳利潤,全部留給企業用於還本付息。

現有企業的改建、擴建項目,投產後能夠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其還款來源比照新建企業的辦法辦理。

不能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改建、擴建項目,除將貸款新增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稅留給企業外,再按新增固定資產占全部固定資產的比例提取相應的利潤,留給企業用於還本付息。

對於生產稅大利小產品的企業,用上述資金償還貸款有困難的,經省級財稅部門審查,報財政部批准,在還本付息期間可以減免工商統一稅。

建設項目未投產前的貸款利息,可在貸款中支付。用以支付利息的貸款不再計息。

對於按期或提前建成投產、提前還本付息的,在合同規定的還款期內,各項還款資金仍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和改善職工福利;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應由企業用更新改造資金和企業基金歸還,不得擠入成本和坐支利潤。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建設銀行和貸款單位執行貸款合同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由經濟法庭負責仲裁和處理。在經濟法庭未成立前,暫由各級建委裁處。

第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基本建設貸款可以參照本條例的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建設銀行總行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基本建設貸款實施細則,頒發施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試行後,目前建設銀行辦理的若干貸款業務,仍按原定辦法繼續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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