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利用國外貸款工作分工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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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利用國外貸款工作分工意見的通知
國發〔1986〕83號
1986年8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
利用國外貸款工作分工意見的通知
 
國發〔1986〕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關於利用國外貸款工作分工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照

此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

 

 

關於利用國外貸款工作分工的意見

 

國務院一九八三年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分工意見》(國發〔1983〕13號文),對利用外資工作的分工已作規定。三年多來,利用外資的工作發展較快;隨着經濟體制改革,各部門的職能和權限也有一些變化,應對有關分工相應予以明確和改進。根據這一時期的執行情況和現行體制,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計劃、聯合對外的方針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加強協調的原則,經同有關部門商量,對利用國外貸款工作的分工,提出如下意見:

一、利用國外貸款的計劃和項目

利用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政府和政府金融機構貸款、商業貸款和發行債券等,都應按指令性或指導性指標編制利用國外貸款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後,分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計劃。由國家統借的貸款,納入國家財政收支計劃。

(一)國家計委會同經貿部、國家經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提出國家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國外貸款的總規模和使用方向,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報國務院審批。

(二)利用國外貸款的限額以上項目(按國發〔1984〕138號文件的規定劃分),由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按隸屬系統,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提出初審意見,報經國家計委商同有關部門批准後,正式對外開展工作,並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須經國家計委批准才能對外正式簽約;總投資在兩億元以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計委組織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及地方做好重大項目的選擇和方案的論證,以及項目實施的督促檢查。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限額以下項目,在貸款總額度內,按隸屬系統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審批下達,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各地安排的項目要符合行業規劃,審批文件抄送有關行業歸口部門備案。如有不同意見,在收到文件後一個月內提出,由原審批單位複議。

二、利用國外貸款的對外工作

(一)政府貸款的對外窗口是對外經濟貿易部;世界銀行貸款的對外窗口是財政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發展銀行等貸款的對外窗口是中國人民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貸款的對外窗口是農牧漁業部;日本輸出入銀行能源貸款的對外窗口是中國銀行。

(二)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和發行外幣債券,國務院已確定由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投資銀行和廣東、福建、上海、天津、大連五個省市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的一至兩個金融機構對外辦理;其他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境外籌款的金融機構,如需向外借款,必須逐筆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批准。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未列入國家借用外資計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聯繫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或發行外幣債券。

(三)簽訂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及政府間貸款協定和協議,按國務院授權辦理。有關國外借款的外匯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

(四)各對外窗口,根據國務院或國家計委和各部門、地方審批的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建議書對外開展工作;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有關部門談判、簽約。限額以上項目的談判結果,如與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應報國家計委進行覆審後再對外簽約;必要時,還應報國務院審批。

(五)各部門、各地方使用政府貸款的限額以下項目,由經貿部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備選項目,報國家計委(技術改造項目報國家經委)備案後,對外開展工作。

(六)加強和健全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的國際招標工作。國際招標工作主要由經貿部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負責;其他部門、地方所屬公司需承擔國際招標工作任務時,要由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進行資格審查。項目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所附的採購清單編制標書。招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國家經委、國家計委會同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三、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的責任制

(一)利用國外貸款,必須在建設項目按規定程序及審批權限經過批准後才可借款。對外正式簽約生效後,按隸屬系統,由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按計劃規定的建設進度,負責建設和生產管理。

(二)各部門和地方自借國外貸款,誰借誰還;國家統借的國外貸款除經國家計委、財政部審查確認並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統還者外,均由主管部門或地方或項目本身償還。償還責任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時即須確定。項目的償還能力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要經過有關金融機構的評估,償還單位要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確保按時還本付息。到期如不履行償還責任,由有關單位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通過銀行從償還單位或其主管單位或反擔保單位的外匯和人民幣的帳戶中直接扣付,以保證對外信譽。

四、對外債務的管理和監督

(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國家確定的方針、政策和利用國外貸款計劃統一管理對外債務的有關事項。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準確、及時、全面地掌握全國外匯、外債的信息,並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地方及時反映和提出建議,為國家進行宏觀經濟決策和管理提供可靠依據。為此,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建立健全全國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統一負責對外公布我國外債數字。同時,外匯管理局執行外匯管理方面的國家機關職能,包括檢查、監督。各地方、各部門也要加強外債的信息工作,如實、及時地向外匯管理局提供外債情況,違者,將根據其情節輕重,授權外匯管理部門給予罰款,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人的責任。

(二)財政部負責建立和健全統一的利用國外貸款的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負責編制國家統借國外貸款的預決算,制訂有關的轉貸辦法;編制向世界銀行提供的債務報告表,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提供有關資料。

(三)國家統計局、經貿部負責制訂、健全利用外資的統計報告制度,由經貿部負責匯總。各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要按照統計規定,按時向上級報送統計報表。全國使用國外資金的動態,要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國務院和有關綜合管理部門反映。

(四)有關利用國外貸款、外債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由國務院法制局組織有關部門草擬,區別不同情況,履行立法手續。有關審計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辦理。

以上分工,明確了各項工作的主辦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各部門要加強聯繫,及時通報情況,緊密協作,積極配合。過去有關規定同本文件如有矛盾,按本文件規定執行。

 

                           國家計委

                        一九八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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