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八個部門關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八個部門關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5〕128號
1985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八個部門

關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5〕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經濟貿易部、機械工業部、電子工業部《關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機電產品出口在我國經濟發展戰略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現在進出口逆差較大,不能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必須採取切實有力措施,經過艱苦努力,儘快把機電產品出口搞上去。為此,國務院決定:

一、要提高對機電產品出口戰略意義的認識,把機電產品作為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重點扶植;要把機電產品出口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迅速改變工作不力的狀況。

二、「七五」時期要下大力量打基礎,上水平,努力擴大出口,爭取一九九○年以後我國機電產品出口能有較快的增長。要認真調查研究,分析國內條件和國際市場,對已經明確的切實可行的目標,要做扎紮實實的落實工作,國家計委應組織有關部門及地方制定實施方案,納入國家中長期規劃。

三、工業部門和生產企業,要加強科研開發,引進技術,抓緊技術改造,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要牢固樹立以質優價廉、適銷對路取勝的思想,儘快改變產品質量差、品種少、水平低、經濟效益不高的狀況,以適應國際市場產品不斷更新的需要。

四、建立出口商品生產體系是擴大出口的物質技術基礎。要下決心選擇一批條件較好的重點企業,主要承擔出口任務,作為出口商品生產基地面向國際市場。對一批兼營內外銷任務的重點生產企業,要擴大其外貿自主權。通過聯合經營,逐步形成若干成套設備及重要機電產品出口的企業集團,成為能夠穩定占領一定國際市場的主力。

五、充分發揮軍工部門的科研和機械製造能力,將其作為機電產品出口的基本力量之一,在實行扶植鼓勵政策上,和其他部門一視同仁。

六、為了適應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需要,要通過多種渠道選調和培養人才,儘快建立一支素質較高的機電產品外貿隊伍。

七、必須改變目前嚴重存在的商情不靈,外銷不力,服務不周,零配件供應不及時的問題,有計劃地抓緊建立國際銷售網、商情網、服務網。穩步開拓國際市場,特別要加強對第三世界國家的靈活貿易。

八、在建立出口商品生產體系的同時,要建立起同國內現行辦法不同的有利於機電產品出口的管理體制,制定切實可行的、積極的扶植鼓勵政策。報告中提出的有關政策措施是可行的,有關部門和地方一定要認真組織落實。

九、理順機電產品出口體制。必須堅持工貿結合,充分調動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積極性,推行代理制;同時要堅持統一對外,組織聯合對外,建立出口聯營,劃分產品經營範圍,堅決制止互相爭奪、打亂仗。要健全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和出口許可證制度。

十、吸取過去的教訓,一定要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在國務院領導下,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同時責成國家經委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工作。國務院責成中央財經小組顧問周建南同志與國家經委密切配合,主持這項工作。有關部門和地方,要採取相應的措施,爭取明年有新的起步。

今後有關機電產品出口工作均以本文件為準。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

關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報告

國務院:

努力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改善出口產品構成,提高機電工業的水平,在我國經濟發展戰略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為了開創機電產品出口新局面,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指示,我們經過反覆研究,並徵求了有關部門和部分省市的意見,提出了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戰略方針和政策措施的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機電產品出口現狀及存在問題

工業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把擴大機電產品出口,作為經濟發展的一項戰略目標。近三十多年來,世界機電產品在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不斷增加,從五十年代的五分之一,發展到八十年代的三分之一,一九八四年約達六千五百億美元(註:按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統計)。機電產品出口在本國出口總額中的比重,日本為72.8%,聯邦德國為51%,美國為48%,蘇聯為12.6%,南朝鮮為32%,新加坡為32.5%。我國台灣省一九八三年機電產品出口約八十億美元,占其出口總額的32%。

我國機電產品出口長期處於落後狀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低水平上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總的來說,發展是緩慢的。一九八四年全國機電產品出口約二十二億美元(註:按我國海關統計,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統計口徑大致相近,詳見附表),占我國出口總額的9%,僅占世界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的千分之三點四,只相當於我國當年機電產品進口總額的25%左右,逆差達六十一億美元,很不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今年上半年,機電產品出口又出現大幅度下降,更應引起注意。

機電產品出口增長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對機電產品出口的戰略意義認識不夠,沒有提到重要議事日程,工作抓得不得力。

(二)產品質量差、品種少、水平低,缺乏競爭能力;沒有形成以重點骨幹企業為主體的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沒有建成一支素質較高的外貿隊伍,商情不靈,外銷不力,服務不周,零配件供應不及時。

(三)政策不落實,出口不如內銷,生產企業積極性不高。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三年,國務院曾兩次批轉了關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問題的報告,由於缺乏有力的組織措施,使文件中提出的扶植鼓勵政策沒有落實。

(四)現行出口體制不適應。政企職責不分;代理制推不開,工貿分離,生產企業與國際市場割裂;對外交叉經營,互相爭奪,打亂仗。

(五)去年以來,國內需求膨脹,內外銷矛盾突出,出口換匯成本又沒有及時調整,出口貨源很難組織,沒有保證。

二、機電產品出口的戰略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戰略指導思想。要樹立雄心壯志,大力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改變出口產品構成,把機電工業確定為我國出口商品的主要產業之一,不僅可為國家創造更多的外匯,更重要的是將推動機電工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速振興機電工業,適應四化建設需要。

為此,要真正樹立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兩套本領的觀念;樹立以質優價廉、適銷對路取勝的思想,打基礎,樹信譽,穩步開拓國際市場;充分發揮軍工部門的潛力,擴大軍工部門生產的民用機電產品的出口;廣泛發展國際合作,善於藉助外力,壯大自己,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二)戰略目標。「七五」時期集中力量打基礎、上水平,保持一定的發展速度,同時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在一九九○年後能以較快的速度增長。

「七五」時期以技術密集程度較低的產品出口為主,注意扶植技術密集程度較高產品和成套設備的出口。一九九○年以後,在較大幅度提高出口額的同時,逐步增加技術密集程度較高產品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比重。

初步設想,一九九○年機電產品出口總額達到四十億美元,約占當時全國出口總額的10%左右。具有競爭優勢的機電產品,要積極發展,形成一批出口拳頭產品。一九九五年要爭取達到占全國出口總額的15%~20%;二○○○年爭取達到25%~30%。同外商合作生產供應國內需要的機電產品的收匯,應視同出口。上述目標由國家計委統籌安排,在機電行業的中長期規劃中具體落實。

出口市場目標要面向全世界,貫徹國別政策,實現多方位、多元化。利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逐步把一般機電產品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生產的機會和大進大出的特點,努力擠入北美、西歐及日本等工業發達國家市場,從出口額看,應作為市場戰略的重點;利用天時、地利、人和的有利條件,發展港澳及東南亞市場,特別是對第三世界國家,我國許多機電產品比較適合他們的需要,通過加強南—南合作,採取靈活貿易方式,爭取更多的出口;隨着國家關係的不斷發展和記帳貿易的特點,對蘇聯、東歐國家要採取經濟、技術、貿易三位一體的方式,進出結合,綜合平衡。

必須在提高對機電產品出口戰略意義認識的基礎上,採取有力措施,改進工作,努力實現上述戰略目標。

三、大力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的基礎工作

為了開創機電產品出口新局面,打基礎的工作至少需要五年到十年,必須下大決心,儘早動手,堅持不懈地一抓到底。

(一)努力提高機電工業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縮小同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這是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一是抓緊採用國際通用技術標準。所有面向國際市場的企業和出口產品,都要達到國際通用技術標準,並且要爭取有一部分達到國外名牌廠家的先進標準,使出口產品的精度、可靠性、使用壽命、外觀、包裝等質量,都能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二是加強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積極引進技術,不斷更新產品,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加強經營管理,並通過合作開發、合作生產、合資經營等多種方式,促進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大力培訓職工隊伍,在充分發揮國內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作用的基礎上,引進有真才實學的國外專家和各方面人才。

(二)建立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可以分為出口基地企業(包括分廠、車間),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一般出口企業三種類型。這三方面力量相結合,形成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

1.出口基地企業。這類企業應以面向國際市場為主,主要承擔出口任務,具有外貿法人資格,從領導幹部到工程技術、經營管理人員,以至全體職工,都要逐步熟悉國際市場的動向和要求,努力完成出口任務,從內向型轉變為外向型。出口創匯任務作為指令性計劃指標下達,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統一對外的前提下,企業有談判權、報價權、簽約權、在銀行立戶結匯權、留成外匯使用權,並承擔履約的經濟責任。

取得出口基地企業的資格有三條:一是產品質量好,有技術開發能力,技術水平較高,外銷有發展前途,年出口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額占本企業工業總產值50%以上;二是經營管理和銷售服務比較健全,能夠適應外銷需要;三是具有通過聯合與協作,在發展出口的同時扶植帶動同類企業,轉移原有的內銷產品,保證國內市場需要的生產能力。經過批准,即可取得出口基地企業的資格,享受優先引進技術、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等優惠待遇。實現以上三條,允許三年過渡,達不到的取消資格,扣回所得優惠收益。

要下決心拿出一批重點企業作為出口基地企業,第一批擬選一百至二百個,通過試點,取得經驗。「七五」期間再增加一、二批。

2.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這類企業是國家重點企業,既要承擔國家重點建設任務,不能作為專門的出口基地,又要承擔較多的出口任務,應擴大其外貿自主權,通過外貿企業代理經營出口。這些企業經過批准,享受規定的鼓勵政策,其出口創匯任務也作為指令性計劃指標下達,實行分別核算,自負盈虧。在工貿結合、統一對外的前提下,企業應參加對外談判、報價、簽約、在銀行立戶,有留成外匯使用權,並承擔履約的經濟責任。

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第一批擬定五百個左右,「七五」期間再發展一、二批。

到一九九○年,出口基地企業和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的出口額,應占全國機電產品出口總額一半以上。這些企業通過聯合經營,要形成若干成套設備及重要機電產品出口的企業集團,變單個優勢為集團優勢,增強國際競爭能力,成為能穩定地占領一定國際市場的主力。

出口基地企業和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的確定,要通過申請、評議,並建立必要的考核辦法,有新增的,也有淘汰的。第一批的評選工作,請有關部門同省、市抓緊落實。

3.一般企業出口的機電產品也必須提高質量,適應國際市場要求。國家也要給予鼓勵,使這些企業的出口比內銷也能得到較多的收益。

(三)建立機電產品出口外貿隊伍。機電產品的特點是技術比較密集、品種規格繁多、協作面廣、售前售後服務工作量大,要求外貿人員有較高的素質,要懂生產技術、外貿、法律、報價投標、外語。為適應機電產品出口不斷發展的需要,初步考慮,「七五」期間要有步驟地培養上萬名具備上述條件的外貿隊伍。一是從各機電工業部門在職人員中,通過考試選調一批比較年青、基礎較好的,加以培訓,充實機電外貿隊伍,並對現有機電外貿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建立考核制度;二是選擇一批大學,設立機電外貿專業,有計劃地進行培養;三是廣集人才,包括留學回國人員中適合從事機電外貿工作的人才,從生產第一線退下來的具有上述真才實學的人才,也可選聘一些能為我國服務的能幹的華僑或外國人。

(四)建立國外銷售網、商情網、服務網。這項工作十分重要,現在又非常薄弱,要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開拓。「七五」期間要在北美、西歐、日本、東歐、北歐、東南亞、大洋洲、西亞、拉丁美洲、北非、香港,建立起代表處或銷售機構;選擇一批資信好,有經銷能力的經銷代理商;通過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等渠道,充分利用國外廠商的銷售網。把三種力量結合起來,形成我國出口機電產品的世界性銷售網絡,並同世界信息網絡建立聯繫,逐步形成我們的商情信息系統。

以銷售網為基礎建立服務網點。凡是設有代表處和銷售機構的地區,都要建立相應的維修站及備件庫,維修人員由負責聯營的各機電外貿總公司統一組織,有關生產企業分工負責選派。銷售服務及維修人員的出國手續要有一套簡化辦法。

(五)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管理工作。建立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要對所有出口企業的生產技術狀況、工藝條件、測試設備以及企業管理等進行嚴格審查。充分利用國內機電產品檢測基地,加強出口產品檢驗,嚴格把好質量關。出口質量許可證由商檢局會同負責組織機電產品出口的政府部門頒發和監督執行。

建立出口許可證制度。凡規定應領取許可證而未領取的,不得對外出口。出口許可證由經貿部負責歸口管理,會同負責組織機電產品出口的有關部門頒發和監督執行。

四、必須落實扶植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在建立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的同時,要建立起同國內現行辦法不同的一套有利於促進機電產品出口的管理體系。出口企業主要考核出口創匯額、換匯成本及合同履約率。經過努力,完成任務的出口企業,其留利水平應高於同類產品內銷留利水平,職工收入和福利,應高於同類生產內銷產品的企業。應當從實際出發,研究確定前進的步驟和方法,有些要從根本上有所改革,有的可以先用過渡辦法,在實踐中不斷總結,調整改進。根據這個精神,提出如下扶植鼓勵的政策措施。

(一)核定合理換匯成本。由於機電產品以及成套設備、機組等協作環節很多,加工層次深度較高,而國內每一環節的平均銷售利潤率比國外高得多,納稅(包括所得稅、調節稅等)比重大,使出口換匯成本往往比匯率高出較多。應當在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和退增值稅的基礎上,核定合理的平均換匯成本(目前對機械工業產品可暫定為四元二角人民幣換匯一美元),進而核定各類產品換匯成本,有些機電產品,如手錶,可以低於平均換匯成本;有些機電產品,如電子零件及成品,可暫時高於平均換匯成本。這是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應由負責機電產品出口的有關政府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全國統一的機電產品出口換匯成本計劃本,每年可做必要的調整,作為各方面核算工作的依據。按照核定的產品出口換匯成本結算,高於匯率的部分,由財政補給。

要改變那種簡單地把匯率同換匯成本的差額補貼視為外貿虧損的看法,而應看作是由於國際國內兩個價格體系及經濟體製造成的必要的價差補償,這在一定時期內是不可避免的。要分析區別真虧假虧,假虧的可以出口,真虧的一般不要出口。

(二)退稅和減免稅收。按現行規定,機電產品出口退所有生產環節的增值稅。對出口基地企業和實行代理制的出口企業,增值稅退給生產企業;仍實行收購制的,增值稅退給外貿公司。

由於機電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利潤率較低,為鼓勵企業出口,財稅部門應根據企業出口收益要略高於內銷收益的原則,具體掌握減免調節稅和所得稅,即在退增值稅和核定換匯成本的基礎上,企業經過努力,出口收益仍低於內銷收益的,可先免徵調節稅,如仍有困難的,還可適當減征所得稅。對出口基地企業,應有優惠辦法,使其能與中外合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競爭。

(三)外匯留成。「七五」時期是為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打基礎的重要階段,需要適當提高出口生產企業外匯留成比例。建議在「七五」時期一般地採取淨創匯留成的辦法,即出口收匯總額減去進口原材料、配套件以及推銷、服務等用匯以後的淨創匯部分,按規定上繳國家50%;直接分給出口生產企業30%(包括主機廠支持主要配套廠的在內)用於不斷擴大出口;外貿企業分成10%,用於建立銷售網、商情網、服務網;負責組織機電產品出口的政府部門分成10%,統籌安排,專門用於支持擴大機電產品出口,不許用於其它方面。要鼓勵替代進口,通過投標而節約的國家用匯,也要實行外匯分成。對有些不需用外匯的出口企業,可按行業區別對待。生產企業留成外匯,暫時不用的,可以由負責組織機電產品出口的政府部門商外匯管理部門進行調劑,用於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建議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外匯調劑使用的辦法。

留成外匯的劃撥結算,應儘量避免繁瑣重複的手續。外貿公司及具有結匯權的生產企業,按出口商品在銀行的結匯金額,逐月結算分成額,報經外匯管理分局核撥。負責組織機電產品出口的政府部門統籌使用的留成外匯,按季核撥。

(四)為調動出口生產企業職工的積極性,建議在一般獎勵基金之外,試行適當增加對出口有貢獻的職工獎金(一般以不超過一到二個月工資為宜,對於出口產品質量好、交貨及時而多創匯的企業還可多一些),納入生產成本,免繳獎金稅。

(五)建立出口貼息信貸,主要用於出口基地企業及某些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的技術改造和開發研究,「七五」期間約需要二十億元(含外匯2.5億美元),納入國家計劃,專撥專用,以後周轉使用。建議貸款年利率中4%由企業負擔,其餘部分由財政補貼。

(六)建立以賣方信貸為主要方式的出口信貸。出口企業產成品庫存增加,發運環節增多,回收貨款時間較長。要建立短期出口信貸,幫助企業解決出口流動資金周轉困難,也有利於提高競爭能力。用於成套設備、船舶,以及大型機組出口所需的賣方信貸,償還期一般可定為五至十年,寬限期三年。建議劃出一塊經援資金,以優惠貸款方式與一般出口信貸結合使用,建立混合出口信貸,主要用於大型成套設備出口,以增強競爭能力。

建議國家實行出口信用保險制度,按照國際通例建立出口收匯保險,以增強企業出口安全感。

以上扶植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各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和銀行共同協商擬訂。

(七)對出口實行優先保證的原則。在年度計劃中,應把機電產品出口創匯計劃作為指令性指標,分生產和外貿兩條線,落實到具體的生產和外貿單位(包括代理及收購經營兩部分)。出口所需原材料、配套件,凡國內能解決的也應作為指令性分配指標,下達到有關生產企業,保證供應。燃料、動力、包裝物料,以及運輸,都應優先保證。出口與內銷發生矛盾時,應本着先外後內的原則,優先保證出口。

五、理順機電產品出口管理體制

改革機電產品出口體制的總方向是:實行政企職責分、開,工貿結合,調動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兩個積極性,以推行代理制為主;堅持統一對外,組織聯合對外。

(一)經營機電產品出口的企業,都要實行政企職責分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外貿企業不再承擔政府行政職能,專門從事外貿流通職能。

(二)逐步從外貿收購制為主過渡為代理制為主,以適應機電產品出口的特點,真正把出口任務及經濟責任主要落實到生產企業,實現出口生產企業責、權、利的統一。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應密切合作,簽訂代理協議,明確雙方各自承擔的經濟責任和應享受的經濟利益。外貿企業要負責開拓國際市場,提供商情,努力提高銷售能力,爭取賣好價錢,搞好倉儲、發運、報關、結匯等具體外貿業務,按協議規定收取代理費,分享超額出口及提高售價等帶來的經濟利益。按照發揮兩個積極性的要求,生產企業要依靠外貿企業共同努力搞好對外銷售,同時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質量,發展品種,提高水平,降低成本,加強銷售服務上。

凡是具備條件實行代理制的生產企業,都應實行代理制。出口基地企業和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一般不要設立一整套外貿機構,應當發揮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作用。生廠企業有權擇優選擇代理。

不具備條件實行代理制而又承擔出口任務的生產企業,仍可由外貿企業經營,實行收購制。加工層次較少,批量較大的產品,可以繼續實行收購制或進料加工辦法。

(三)堅持統一對外,組織聯合對外。現有的全國性機電外貿總公司,都應劃分經營範圍,作為專業聯營出口公司。參考國外出口聯盟的經驗,專業聯營出口公司按照政府規定,組織有關機電外貿公司、出口基地企業、擴大外貿自主權企業,共同組建國外銷售網、商情網、服務網;組織擬定出口基準價格,劃分出口市場,負責聯營公司成員的資格審查,以及其它外貿服務工作。所有出口企業(包括出口民品的軍工企業),都要參加對口的專業聯營公司,不參加者不發給出口許可證。專業聯營出口公司除了組織大中型成套設備出口外,不再直接搞經營,對外經營主要依靠其口岸公司和駐外公司。各專業聯營出口公司,不允許交叉經營。

各口岸公司必須政企職責分開,不應是地方政府的外貿公司,而是面向後方腹地的經營外貿的經濟實體,按照劃分的市場,進行代理出口或收購出口業務。內地外貿分公司應同口岸公司建立聯營。要調整好兩者之間的經濟利益,內地貨源出口創匯,計入貨源提供地企業的出口額。

凡是違反價格、市場等規定者,要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取消經營權。

(四)在搞好工貿結合基礎上,積極推行技貿結合、進出結合。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要本着密切合作的精神,按照規定的辦法把進口機電設備同引進技術、合作製造結合起來,把進口和出口結合起來,以進帶出,以出帶進,廣泛開展對等貿易,積極採用三角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生產、合作生產、設備出口和勞務出口相結合等靈活貿易形式。

(五)加強機電產品進出口的戰略研究。建議組織一支人數不多的機電產品進出口研究隊伍,深入系統研究機電產品進出口的經濟、技術、貿易綜合戰略以及不斷擴大出口的政策措施。

(六)擴大機電產品出口以及技貿結合、進出結合,涉及到計劃、經貿、財政、物資、海關、銀行、保險、機械、電子、軍工、船舶、輕工等許多部門協調工作的問題,建議國務院加強對機電產品進出口的領導,充分發揮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同時責成國家經委監督檢查機電產品出口戰略目標、政策措施的實施,協調各方面關係;可以設一個精幹的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約需十五至二十人,人員主要由國軍計委、經貿部、機械部、電子部、國防工業部門等單位抽調(連同編制),集中辦公。還可考慮聘請退居二線、身體較好、有經驗的幹部和專家,擔任特約調研員。地方也要在省、市長領導下,加強機電產品出口協調工作。

擴大機電產品出口需要制定若干規定和辦法,如建立專業聯營出口公司的辦法,實行代理制的辦法,組建國外銷售網、商情網、服務網的辦法,外匯調劑使用辦法,技貿結合的辦法,進出結合的辦法等等。要在本報告經國務院批准後,儘快具體擬訂。設在國家經委的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要儘快成立,首先抓好這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力爭明年能夠起步。

上述機電產品出口戰略目標、政策措施都要納入國家「七五」規劃及年度計劃。

以上報告,如可行,建議國務院批轉各地和各有關部門執行。

                        國 家 計 劃 委 員 會

                        國 家 經 濟 委 員 會

                        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財    政    部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部

                        機 械 工  業  部

                        電  子 工  業  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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