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關於部分物資計劃外出口實行許可證辦法請示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關於部分物資計劃外出口
實行許可證辦法請示報告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
1981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務院同意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關於部分物資計劃外出口實行許可證辦法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希按規定的品類,研究貫徹執行。

關於部分物資計劃外出口實行許可證辦法的請示報告

  隨着國民經濟調整方針的進一步貫徹,外貿體制的改革和經營權的逐步下放,我國的對外貿易,將會有一個新的發展。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各地區、各部門還相繼成立了一些出口機構,直接經營出口業務。在執行過程中,由於通報情況的工作沒有跟上,致使某些國內短線產品或若干耗能高、出口不划算的物資,一方面國家大量進口,另一方面某些地區或部門卻在計劃外組織出口。同樣一種商品,出口的價格低,進口的價格高,使國家外匯蒙受損失,也影響國家建設的需要。這樣繼續下去,對國家十分不利。為此,我們同有關部門商量,對國內緊缺物資的出口,提出以下建議:

   一、擬劃出十一類緊缺物資,對計劃外出口實行許可證辦法(具體目錄附後)。這裡所說的短線物資,也是相對而言,在執行中情況可能發生變化,擬由國家進出口委和國家計委在編制年度國民經濟計劃時,根據供需情況,商有關主管部門及時進行修訂。

   二、凡是實行許可證辦法的出口物資,除國家計劃安排的出口和國外來料加工、外貿部門進料加工,以及經批准已經簽訂合同的補償貿易、外貿部門同地方已簽有協議扶持出口的商品等以外,各地區、各部門如需計劃外組織出口,或組織有利於我們的品種串換(即有進有出),要徵得主管分配部門的同意,並報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批准。

   三、各地海關要加強對計劃外出口物資的管理。為了便於海關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凡經營目錄中規定的十一類出口物資,不論是計劃內的或是計劃外的出口,均應向外貿部門申請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否則一律不予放行。

   四、計劃外出口的目錄所列物資,只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運輸上也有可能,主管分配部門應按國家價格予以收購,或協助找用戶在國內銷售。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自1982年2月1日起實行。

計劃外出口實行許可證辦法的物資目錄

  一、原油、重油、成品油。

  二、煤炭。

  三、鋼材:薄板(包括鍍鋅板、鍍錫板)、帶鋼、中厚鋼板(包括造船板)、焊管(包括鍍鋅焊管)、方坯。

  四、生鐵、焦炭、鐵合金、鉻礦。

  五、平板玻璃。

  六、有色金屬:銅、鋁、鉛、鋅、錫、鈷、鉍、鉬精礦及製品、碲;國家統配的銅材、鋁材、鉛材。

  七、木材:原木、鋸材、膠合板。

  八、大中型廠生產的水泥。

  九、天然橡膠。

  十、純鹼、燒鹼、聚乙烯、聚丙烯、磷礦石、硫鐵礦、硫磺、苯酐、液態烴。

  十一、大米、大豆、玉米、食糖、棉花、松香、桐油、烤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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