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外專局、財政部、商業部關於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外專局、財政部、商業部關於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0〕18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商業部
1980年7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專家局、旅遊總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的通知
文件

  國務院同意外專局、財政部、商業部《關於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照顧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研究執行。

外專局、財政部、商業部關於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給予優惠
照顧的請示報告

  目前我們對外國文教專家的生活待遇,實行工資加「三免」(即免費提供住房、上下班用車和醫療)的辦法。

  多年來,各地有關部門給予積極協助,認真貫徹執行,外國專家也都滿意,認為這是中國政府對他們的關懷。

  但是,近兩年來,隨着我國旅遊事業的發展,涉外價格和服務性收費標準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特別是去年全國對供應外賓的副食品銷價進行了調整,各地賓館、飯店實行了企業管理,一些省、市提出,對外國文教專家的膳宿收費標準再予優惠照顧,賓館、飯店有實際困難,要求我們儘快研究這個問題。

  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經我們反覆研究認為,外國文教專家是我們聘請來為我國四化建設服務的外籍工作人員,不應把他們同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外國旅遊者或一般外國人一樣看待。對他們的有關收費標準,如要求同外國旅遊者一樣,則必須對他們的工資給予大幅度的提高。但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國家財政尚有困難的情況下,對外國文教專家的工資待遇改為高薪制,目前各方面的條件均不成熟,仍需維持現在的工資水平和「三免」的辦法,在涉外價格和服務性收費標準方面繼續給予優惠照顧,同外國旅遊者加以區別對待。同時考慮到外國文教專家分散在20個省、市,今後儘管還會有所增加,但人數畢竟有限。因此,我們的具體意見是,凡經國務院批准由我方支付工資或生活費應聘來我國幫助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包括由其供養的直系家屬),在華期間的有關收費標準為:

   一、膳宿費。常住外國文教專家的膳宿費,各地賓館、飯店應按優惠的原則計價收取,即:膳費,按原材料成本加15%毛利計價;住宿費,按現行外賓房價減收20%。對外國專家外出旅遊過往至各地住在賓館、飯店的膳宿收費標準,根據當地物價情況和住房條件可以略高於常住專家,但最高不超過1980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物價總局《關於對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及中國血統外籍人探親旅遊服務收費座談會情況的報告》中規定的膳、宿(雙人間)費標準,餐費每人每天9元,房費(二人合住一間帶浴室房)每人每天9元(如單人住一間應加價)。

  接待外國文教專家的賓館、飯店,如實行上述收費標準影響收入較大,擬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按其實際接待情況,在利潤指標或經營成果上給予照顧或承認,不要影響職工的福利和獎金。

   二、關於飛機、火車票價。目前對外國文教專家的飛機票價執行的是外國人票價。民航總局同意給予七折優待,今後即照此辦理。火車票價,1980年1月起對外籍公民的票價按現行票價提高了75%,但鐵道部已明確規定對在華外國文教專家除外,不予提高。

   三、關於遊覽公園、參觀文物點及觀看戲劇等的票價,均實行國內群眾票價。

   四、為便於各地有關部門具體貫徹執行,今後外國文教專家一律憑所在單位發給的「工作證」或「免收外匯券優待證」,享受上述優惠照顧。

  以上意見,如屬可行,請批轉有關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中央有關部、委貫徹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