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外貿部、商業部、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商業管理和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外貿部、商業部、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商業管理和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國發〔1974〕132號
1974年1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現將外貿部、商業部、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商業管理和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政策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關於加強文物商業管理和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政策的意見

國務院:

近幾年來,各地文化、外貿、商業部門收購文物和組織一般文物出口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目前文物商業市場的管理還存在着一些問題,主要是多頭經營、價格不一、市場混亂。甚至有的收購出土文物,助長「挖墳取寶」之風。這對文物保護都是極為不利的。

文物是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對珍貴的文物應一律禁止出口。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但是,這些文物是過去遺留下來的,貨源只會日益減少不會增多。而且它是我們獨有的特殊商品,不存在和其它國家競爭的問題。因而不宜採取「成批銷售」的辦法,必須密切注意國際市場的供求關係和價格變化的動向,採取「少出高匯、細水長流」的方針,有計劃地組織出口。對文物商業市場,則應歸口經營、統一收購、統一價格、加強管理。為了既有利於文物保護,又有利於組織一般文物商品出口,換取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建設,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 文物出口界限和鑑定標準。在未制定新的標準以前,仍應按原有規定執行。對於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年)以後按標準可以出口的文物,如屬價值較高,數量較少的(包括有代表性的現代藝術作品)要從嚴掌握。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般文物,經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特許批准者可以出口。革命文物或反革命罪證,不限年代,一律不准出口。

二、 文物商業的管理和經營分工。文物商店應由文化部門領導,沒有建立文物商店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應逐步建立。現由外貿部門領導的文物商店,應即移交文化部門領導,原有文物商店的業務人員和不動產(包括倉庫)以及外貿部門和其它部門不准出口的庫存文物一併移交文化部門。移交的文物可按原來收進的價格作價。文物部門資金、倉庫不足的,可適當增加。今後各地文物應由文物商店統一收購。不屬於文物性質的珠、寶、翠、鑽由外貿部門統一收購(或委託文物商店等機構代購)。

外貿部門出口的文物商品,貨源一律由文物商店負責供應。

文物商店門市部、友誼商店和外輪供應公司應只經營文物複製品和經過鑑定選擇可以出口的一般文物,但只能零售,不得批發。文物商品售價應按外貿部門統一規定的價格出售。

銀行、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信託商店等都不得收購文物。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門市部向外賓銷售的文物商品,統一由外貿部門供應。

三、文物、商業、外貿等部門,要互相配合,加強協作。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 要積極鑒選可供出口的文物,供應外貿部門出口。商業、外貿等部門遇有交售文物者,應即通知當地文物部門處理;收購商品中夾雜收來的文物,要及時撥交文物部門。

四、 煉銅、造紙和廢品收購等部門,不要把文物當廢品處理,應當配合文物部門進行揀選。其中可以出口的由文物部門提供外貿部門出口。揀出的銅器,由國家給以同等數量的銅。

五、 文物商品應在指定的北京、 上海、 天津、廣州四個口岸出口,須經文物部門鑑定、准許出口,海關始能放行。凡沒有經過鑑定和辦理准予出口手續的,一律不准出口。未經指定的口岸,一律不准辦理文物商品出口業務,各地海關要把好關。

六、 文化、外貿、商業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宣傳文物保護政策,防止破壞古墓和古遺址等。要加強文物商業市場管理,堅決打擊文物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防止外國人鑽空子,防止有收藏價值的重要文物外流。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執行。

外貿部
商業部
文物局
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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