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赴山西省檢查組關於太原市古交區礬石溝煤礦引進採煤機組被燒毀的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赴山西省檢查組關於太原市古交區礬石溝煤礦引進採煤機組被燒毀的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6〕61號
1986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赴山西省檢查組關於

太原市古交區礬石溝煤礦引進採煤機組

被燒毀的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6〕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區礬石溝煤礦從美國引進的一套採煤機組被燒毀以後,國務院派檢查組到太原市,對這一重大案件的處理情況進行了檢查。國務院同意檢查組《關於太原市古交區礬石溝煤礦引進採煤機組被燒毀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

在這個案件中,除對火災的直接肇事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對負有重大責任的當事人,觸犯刑律的要依法進行審理;對違反政紀的,由省、市有關部門作出處理。這個案件說明,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使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但是,有些人對此往往司空見慣,麻木不仁。因此,對這類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嚴肅處理,絕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承認官僚主義了事。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希望各地區、各部門從這個典型案例中認真吸取教訓,並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有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儘快採取有力措施,加以糾正和防止。檢查組所提三條建議,請各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對這一案件,待山西省對有關當事人依法審理結束並向國務院寫出報告後,再公開報道。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



關於太原市古交區礬石溝煤礦

引進採煤機組被燒毀的情況

和處理意見的報告

國務院:

遵照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國內動態清樣》反映的「太原一套價值六百多萬元的煤炭引進設備堆放露天無人過問被燒毀」一文的批示,由國務院辦公廳、煤炭部、公安部、高法院、高檢院等單位組成的國務院檢查組,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六日到太原市,檢查山西省對這一重大案件的查處情況。

火災事故發生後,山西省的領導同志即責成太原市認真查處。四月初,省委、省政府接到了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又立即組成了工作組,加快了查處工作。現已基本查清了事實,分清了責任,提出了處理意見。我們與省委工作組一致認為,新華社《國內動態清樣》反映的情況是基本屬實的。這是一起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而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案件。現將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被燒毀的馬克-22型薄煤層連續採煤機組,是一九八四年由原省地方煤炭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煤局)從美國引進的,價值人民幣五百九十三萬元。從一九八五年十一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分三批運到太原市古交區所屬礬石溝煤礦(距太原市六十五公里,原名西曲煤礦),露天堆放在該礦機修車間院內。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機修車間工人康平、翟步高等人,在蓋有苫布的設備箱上邊打撲克邊吸煙,周圍有多人圍觀,於三時十分左右散去。五時二十分,一個到院內擔水的學生,發現設備堆上起火,由於該區沒有公安消防隊和消防設施,也沒有火警專線電話,只好打電話向煤炭部所屬古交礦建指揮部企業消防隊求援,電話經過四次中轉,用了二十多分鐘,當消防隊趕到現場時,火勢已經十分猛烈。在撲救過程中,又因附近沒有水源,兩部消防車要住返數次到五里以外的地方取水,不能有效地控制火勢的蔓延,經過三個多小時才將大火撲滅。

根據現場勘察和大量取證查明,起火的直接原因是,由於工人在設備箱上打撲克吸煙,留下火種陰燃地面遺留的鋸末引着包裝箱而造成的。燒毀的部分,直接經濟損失達二百六十多萬元。由於機組是成套的,致使價值近六百萬元的採煤機組無法投產使用,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這套採煤機組,從開始引進到被燒毀前後,在幾個重要環節上都存在着問題。

(一)引進工作中存在着盲目性。

從發展來看,山西省地方煤礦引進採煤機械是需要的。但是,在國家統配煤礦引進的相同型號的採煤機組尚未取得成功經驗的情況下,對於如何引進問題,應取慎重態度。一九八四年三月,省地煤局在未進行充分研究的情況下,即提出從美國引進四套採煤機組(喬伊中厚煤層和馬克-22型薄煤層連續採煤機組各兩套),其中一套馬克-22型採煤機組,先是安排在太原市南峪煤礦,後發現該礦瓦斯含量高不適用,又改給其他礦。太原市煤管局得知這一情況後,提出「這台機組不能出太原市」,要求放到該市古交區礬石溝煤礦。省地煤局在沒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情況下,就將這套機組草率地定在礬石溝煤礦,並很快與美商簽訂了合同。與此同時,對其他兩套中厚煤層採煤機組的定點也作了改動。將原來確定的兩個礦引進四套機組,改成了五個礦引進五套機組,使配套人民幣資金由原來的二千七百萬元增加到四千二百多萬元。由於違反程序和對資金未作具體安排落實,從而給下一步的工作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留下了許多扯皮的因素。

簽訂合同以後,礬石溝煤礦以還不起貸款為名,要求省里無償撥款解決購買機組的資金問題,否則就不要這套機組。加上其他引進機組的煤礦也同時提出資金問題,美方又催着付款,省計委感到騎虎難下,曾一度考慮將美方尚未發運的機組退貨或將已到貨的機組賣給國家統配煤礦一、二套,使工作十分被動。

(二)領導幹部爭相出國。

按合同規定,使用單位可以自費派出實習組和中間檢驗組。實習組應以直接操作和維修機器的工人為主,中間檢驗組應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但實際派出的多是領導幹部,沒有一名工人。礬石溝煤礦的領導幹部中,黨總支書記和三個副礦長都出了國。在出國組團報批時,存在着弄虛作假、謊報職務和職稱的問題。市煤管局將該局黨委書記報為公司經理、工程師,將古交區副區長報為公司工程師,將礬石溝煤礦黨總支書記報為礦長、技師,將兩個副礦長報為採煤隊長和機組司機。主管部門對此不批評,不糾正,都默認通過。兩個出國團組都沒有認真履行出國任務,實習組用了大部分時間到各地參觀,中間檢驗組出國二十天,只用了一天檢驗機組。

(三)官僚主義領導作風嚴重。

省地煤局為引進採煤機組,開了七次會,發了近二十個文件,但會議開過、文件下發之後,不認真督促檢查,會議精神和文件規定未得到貫徹落實。一九八五年十月,省政府決定撤銷省地煤局,成立省煤炭廳,新老班子沒有交接工作。原來負責引進工作的兩名副局長被免職,沒有確定由誰接替這項工作,也沒有把這件重要事情提到廳的議事日程上,廳領導基本上沒有過問。今年二月三日,廳里業務部門向廳領導寫報告,建議儘快研究機組驗收等事宜,這個不到三百字的報告,在廳領導手裡壓了二十來天沒有辦理。

(四)忽視消防安全工作。

機組到礦後,雜亂地堆放在礬石溝煤礦機修車間院內。這個院子裡有機修車間和勞保倉庫等四個單位,經常有擔水的村民隨便出入,管理非常混亂;設備周圍有電焊等七處明火,工人隨便吸煙,亂扔煙頭;院內無禁火標誌,嚴重違反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這是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古交區礬石溝煤礦發生這次火災不是偶然的,是與該礦和該區領導人長期忽視消防安全工作分不開的。一九八三年以來,公安部門曾多次向區政府建議,要把消防安全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鎮和煤礦建設規劃,儘快建立消防隊伍,增加消防設施。但區里以資金困難和找不到地方為理由,長期拖着未辦,致使全區至今沒有公安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設施。去年以來,礬石溝煤礦曾連續發生兩起大的火災,都未引起區、礦領導的重視。

(五)事故發生後,上下互相推諉。

在查處過程中,省煤炭廳以對礬石溝煤礦沒有直接領導關係為理由,想把責任推給下面;太原市有的領導同志提出這套引進機組是直上直下項目,不承擔責任;古交區政府的領導同志說這個項目是上面定的,區里沒有責任;礬石溝煤礦的幾個領導人把責任都推到一個副礦長身上。總之,在爭項目和出國時,都很積極,出了事情都想一推了之。

這次火災事故是與長期管理混亂和某些領導人嚴重失職分不開的。省地煤局確定的三個項目負責人程國義、王恆茂、谷晉生和實際主持礬石溝煤礦工作的黨總支書記王金元(該礦無礦長)從未研究和布置過機組到礦後如何妥善保管,更沒有採取防火安全措施。根據省政府領導同志和省委工作組的意見,除對直接肇事的兩個工人康平、翟步高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對負有重大責任的當事人建議作如下處理:

程國義,系礬石溝煤礦副礦長、引進機組項目負責人。程本應認真做好引進機組到礦前後的準備工作,保證機組存放安全,正常投產使用,但機組到礦後,堆放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機修車間院內,程不聯繫項目其他負責人和組織有關人員研究機組存放、保管和安全防範措施。特別是省商檢局的同志到礦研究商檢問題時提出要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程仍未引起重視和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實屬玩忽職守,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後,程又參與修改會議記錄,製造曾經安排過安全管理工作的偽證,情節嚴重。

王恆茂,系古交區主管工業的副區長、機組項目負責人,並以古交區煤炭公司經理和工程師的身份參加中間檢驗組出國。回來後,王拒不參加有關引進機組的一切會議,也不承擔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反而在下邊散布設備要調走的消極情緒,造成思想混亂。原省地煤局領導曾專門寫信給王恆茂,請他把引進機組工作抓起來,王仍置之不理,嚴重不負責任,致使這套引進機組因管理不善而被燒毀。實屬玩忽職守,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谷晉生,系太原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長、機組項目負責人和機組驗收投產領導小組組長,從始至終參予了引進機組的工作。但谷不組織項目其他負責人共同做好引進機組的存放、保管工作,特別是有人建議谷到機組存放場地看看,他也不到現場檢查督促礦領導採取防範措施,以致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實屬玩忽職守,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金元,系礬石溝煤礦黨總支書記,並擔任礦安全委員會主任和機組驗收投產領導小組副組長。王曾以礦長、技師的身份赴美實習。他平時不抓消防安全教育,設備到礦後,也不研究提出保管措施。有關人員寫報告,建議礦領導研究對已到設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王仍漠不關心。王對該礦近年來連續發生的兩次火災事故,一不上報,二不查處,沒有從中吸取教訓,終致釀成這次大火。實屬玩忽職守,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後,王又企圖推卸責任,指使有關人員修改會議紀錄,製造曾經安排過安全管理工作的偽證,情節嚴重。

任錄,系原省地煤局局長,現任省煤炭廳副廳長。在引進機組過程中違反程序,有盲目性;新老班子交替時,沒有正式交接引進機組工作,致使許多工作不落實,設備管理混亂。任對此負有一定責任,應給予政紀處分。

對其他有關人員,也應依據其所犯錯誤事實,給予適當的處分。

建議國務院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認真作出檢查,從中吸取教訓,並將有關人員的處理情況,儘快向國務院寫出報告。

這個案件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反映了當前有些國家機關、基層企業的黨風不正和部分幹部對國家及人民的財產嚴重不負責任,也在一個側面反映了吃大鍋飯的管理體制的嚴重弊端,缺乏嚴格的責任制。但是,這種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使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事情,有些人往往司空見慣,對之麻木不仁。因此,對這類問題更需要引起注意。

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政策的進一步貫徹執行,我國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大型引進設備將逐步增多。為了認真從這一案件中接受教訓,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通過這一案件,對廣大幹部認真進行一次法制教育,使廣大幹部真正認識到,玩忽職守是一種犯罪行為,它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並不比貪污、受賄等罪造成的損失小。由於過去對瀆職行為處理不嚴,對干玩忽職守在一定條件下會構成犯罪,在許多人頭腦中往往沒有這種觀念。建議將這一案件及其處理情況公開報道。

(二)加強對引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建議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經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對大型設備和引進設備的管理問題,作出若干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

(三)加強消防機構和消防設施的建設。今後,要在城鎮總體規劃中,列入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的消防設施建設,要與項目的設計、施工同步進行。建議公安部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對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區的消防設施建設問題,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

                 國務院赴山西省檢查組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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