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於加強通信行業管理和認真整頓通信秩序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於加強通信行業管理和認真整頓通信秩序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0〕54號
1990年9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0年/第19號
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於加強通信
行業管理和認真整頓通信秩序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郵電部《關於加強通信行業管理和認真整頓通信秩序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九月三日


關於加強通信行業管理
和認真整頓通信秩序的請示

國務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郵電通信事業發展較快,通信能力和技術裝備水平有了較大提高。截止一九八九年底,全國公用網市內電話交換機容量達六百六十八萬門;比一九七八年增長二點八倍;電話機達一千零八十九萬部,比一九七八年增長一點九五倍。長途電路達八萬七千路,比一九七八年增長三點六倍。一九七八年全國城市電話自動化所占比重只有57.3%,一九八九年達93.1%;一九七八年全國長途自動、半自動電路所占比重只有9.2%, 一九八九年達60.3%。到一九八九年底,全國有五百一十九個城市進入國內長途電話自動交換網,有二百零一個城市的電話可以直撥世界一百八十二個國家或地區;全國公眾電報自動轉報網也基本建成;相繼開放了衛星通信、移動通信、用戶電報、用戶傳真、數據檢索、電子信函等新業務。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在公用通信網加速發展的同時,專用通信網作為公用通信網的補充,也有了較快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當前在通信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重複建設嚴重:全國已有三十多個部門不同程度地建設了全國性專用通信網,二千多個廠、礦建設了局部性專用通信網。由於缺乏統籌規劃,一些主要通信走廊出現多條專用通信線路與公用通信線路同時並存的狀況,甚至在同一地點同時建有幾個微波站或衛星地球站。重複建設、分散維護,造成線路利用率低,相互干擾,通信質量不高,以及通信資源(如路由、信道、頻率)等方面的浪費。二是通信秩序混亂:許多地方相繼出現了各種通信公司,自行設立通信設施,經營通信業務;一些部門利用專用通信設施擅自對外經營公眾通信業務,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通信秩序。為解決上述問題,我部曾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出《關於加強對郵電通信企業的審批、登記和管理的通知》(〔89〕郵部聯字216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通信秩序混亂的狀況尚未根本轉變。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確定的「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通信建設方針,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建設,維護正常的通信秩序,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郵電部是國家管理全國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負有通信行業管理的職責。郵電部門在大力發展公用通信網的同時,也要積極主動為專用通信提供諮詢和服務,搞好規劃和協調。要支持和幫助地區性專用通信網通過必要的技術改造與公用網聯通。促進公用通信網與專用通信網的協調發展。

二、公用和專用通信網的建設必須統籌規劃,提倡並鼓勵聯合建設。除軍隊、鐵路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外,其他部門原則上不得再自行建設長途通信線路。各部門長途通信所需電路原則上由公用通信網提供,公用通信網暫時難以提供的,應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聯合建設。大型廠、礦、企業新建局部性通信網,要納入當地公用通信網建設規劃;已有的一些與公用市內電話網並立的地區性專用電話網,要通過共同投資進行技術改造,組成統一的市內電話網。凡新建長途通信線路(包括配套項目),均應經郵電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歸口會審。民用衛星通信由郵電部統一組織建設或對外租用。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由郵電部負責。所有進入公用通信網的設備都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體制和標準。

三、主要通信業務必須由國家統一經營。根據我國國情及通信全程全網、聯合作業的特點,國務院已明確我國主要郵電通信業務由國家統一經營。我國目前通信水平較低,在公用通信網亟需加快發展而建設資金又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更應強調國家統一經營,以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加快通信建設。據此,要進一步明確:(一)專用通信網只限內部使用,原則上不得開放公眾業務;(二)在公用通信網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經當地郵電部門審查同意,專用通信網可臨時經營部分公眾業務,但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依法納稅;(三)長途通信和國際通信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四)外商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參與經營郵電通信業務;(五)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四、在治理整頓中切實整頓好通信秩序。根據上述要求,各地郵電部門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經營郵電業務的企業、公司認真審查、登記。今後,凡新開辦經營通信業務的單位,必須報郵電部門審查批准後,持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後才能營業。

五、加強農村通信建設和管理。進一步明確鄉鎮集體電話在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與縣(市)內其他基礎設施統籌安排,縣(市)郵電局在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具體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郵 電 部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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