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於以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於以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醫改發〔2019〕3號
2019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

關於以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為突破口

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醫改發〔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人民銀行、審計署、稅務總局、銀保監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推動各地加大力度持續深化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於以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為突破口 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2019年11月29日

關於以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為突破口

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

若干政策措施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啟動以來,總體平穩有序,有力推動了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這項改革既是藥品採購機制的重要改革,有利於降低虛高藥價、減輕群眾負擔,也將對推進醫改不斷深化、鞏固公立醫院破除以藥補醫成果、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當前,試點區域範圍正擴大到全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住改革契機,以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為突破口,總結改革經驗,推進實施以下政策措施,促進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放大改革效應,更好推動解決群眾看病就醫問題。

一、全面深化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改革

在總結評估全國範圍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經驗做法、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基礎上,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形成以帶量採購、招采合一、質量優先、確保用量、保證回款等為特點的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模式並不斷優化。結合患者臨床用藥需求、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以及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審批等工作進展,有序擴大國家組織集中採購和使用藥品品種範圍,優先將原研藥價格高於世界主要國家和周邊地區、原研藥與仿製藥價差大等品種,以及通過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基本藥物等納入集中採購範圍。研究出台改革完善藥品採購機制的政策文件。在做好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基礎上,探索逐步將高值醫用耗材納入國家組織或地方集中採購範圍。(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等負責,排名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構建全國藥品公共採購市場和多方聯動的採購格局

依託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建設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公共採購市場,統一編碼、標準和功能規範,推進藥品價格等相關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促進藥品價格全國聯動。對未納入國家組織集中採購和使用範圍的藥品,各地要依託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借鑑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經驗,採取單獨或跨區域聯盟等方式,在採購藥品範圍、入圍標準、集中採購形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形成國家和地方相互促進的工作格局。鼓勵探索採取集團採購、專科醫院聯合採購、醫療聯合體採購等方式形成合理價格,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社會藥店等積極參與,共同推動形成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等負責)

三、提升藥品質量水平

積極推進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加快藥品信息化追溯系統建設,2019年12月底前編制統一的信息化追溯標準,2020年12月底前率先實現疫苗和國家組織集中採購和使用藥品「一物一碼」,逐步覆蓋所有藥品,追溯數據社會公眾可自主查驗。加強對集中採購中標藥品的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檢,督促中標企業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切實落實主體責任,保證藥品質量安全。(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負責)

四、確保藥品穩定供應

建立完善對藥品生產企業供應能力的調查、評估、考核和監測體系。從國家組織集中採購和使用藥品做起,逐步建立中標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生產企業自主選定流通企業進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指定配送企業。嚴格依法懲戒藥品採購失信行為,完善市場清退制度,出現不按合同供貨、不能保障質量和供應等情況時,要及時採取相應的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對於出現圍標、串標等價格同盟或操控價格以及惡意斷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依規採取取消其相關集中採購入圍和掛網資格等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分別負責,國家藥監局參與,分別負責為各單位按職責分別牽頭,下同)

五、提升藥品貨款支付效率

鼓勵由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藥品生產或流通企業結算藥品貨款。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可按協議約定向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鼓勵探索更加高效的藥品貨款支付辦法,確保醫療機構按採購合同規定支付藥品貨款。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藥品貨款支付方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上集中結算。加強採購藥品貨款支付實時監測。各省(區、市)對本地區各地市支付藥品貨款情況定期排名並以適當方式公開。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醫保基金的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和不按時支付藥品貨款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定期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加強對醫保支付藥品貨款、結算醫藥費用以及醫療機構支付藥品貨款的審計監督。(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審計署、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六、推動構建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生產流通市場格局

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打破醫藥產品市場分割、地方保護,推動藥品生產與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幹企業為主體、中小型企業為補充的藥品生產、流通格局。各地在藥品採購中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生產配送企業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限制外地生產配送企業進入本地市場,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生產配送企業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生產配送企業優惠政策,發現一起公開曝光一起,有關部門查實後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開展「兩票制」實施情況常態化監管。嚴厲打擊藥品企業通過中介組織虛增推廣費、服務費等偷逃稅行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藥監局分別負責)

七、推進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等聯動改革

各地要借鑑推廣「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三醫」聯動改革經驗,通過降低藥品耗材費用等多種方式騰出空間,在確保群眾受益的基礎上,統籌用於推進「三醫」聯動改革。在總體上不增加群眾負擔的前提下,穩妥有序試點探索醫療服務價格的優化。2020—2022年,各地要抓住藥品耗材集中採購、取消醫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藥品耗材費用的窗口期,每年進行調價評估,達到啟動條件的要穩妥有序調整價格,加大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力度,因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增加的費用原則上納入醫保支付範圍,與「三醫」聯動改革緊密銜接。制定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指導文件,推動各地形成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定調價規則和程序方法,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持續優化醫療服務比價關係。各地要依法依規改革完善醫療服務定調價程序。加快審核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完善審核制度,規範審核流程,促進醫學技術創新發展和臨床應用。各地要嚴格落實區域衛生規劃,按規定落實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責任,並對中醫醫院給予適當傾斜。(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八、大力推進薪酬制度改革

各地要貫徹落實「兩個允許」要求,及時利用好降低藥品耗材費用、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等增加的醫院可支配收入,積極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積極探索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薪酬制度和科學合理的薪酬分配機制,落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分配自主權,鼓勵和允許各地、各公立醫療機構結合實際改革創新,各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積極支持並加強指導。2020年2月底前,各地要因地制宜全面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實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有關政策。2020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醫療服務收入內涵與薪酬制度銜接的具體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國家醫保局參與)

九、加強醫療機構用藥規範管理

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推動優化用藥結構。各地要按照國家要求,加強醫療機構用藥目錄管理和規範,在總結評估的基礎上,推動醫療機構優先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醫保目錄藥品,及時調整優化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強化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在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使用等方面的作用。加強藥師合理配備和培養培訓,總結推廣地方體現藥學服務價值的做法,發揮藥師在促進合理用藥中的重要作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十、推動實施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在考慮藥品質量和療效的基礎上,從國家組織集中採購和使用藥品以及談判藥品開始,對醫保目錄內藥品按通用名制定醫保支付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相同劑型和規格的原研藥、參比製劑、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實行相同的支付標準。將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納入與原研藥可相互替代藥品目錄,加大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質優價廉等方面的宣傳,激勵引導醫生和患者使用。醫師開具處方時,如通用名下同時有原研藥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需如實告知患者藥品費用等有關情況,確保患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參加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改革的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集中採購中選藥品。藥師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方審核。(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分別負責)

十一、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加快建立多元複合的醫保支付方式,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優先選擇使用質優價廉的藥品、耗材和技術,節約醫療費用。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國家試點,及時總結經驗,穩步擴大改革範圍。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更好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支付方式。對合理使用中選藥品、履行採購合同、完成國家組織集中採購和使用藥品用量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集中採購和使用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總額控制指標。(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財政部負責)

十二、完善醫保基金監管機制

全面推行醫療保障智能監控,健全違約退出機制。建立醫保基金監管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醫保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過度醫療、不合理用藥及其他違法違規並造成醫保基金流失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落實並鞏固基本醫保地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穩妥探索推進省級統籌。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經辦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業務,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國家醫保局、銀保監會負責)

十三、推進醫療服務精細化監管

深入推進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啟動實施二級及以下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持續優化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加強信息支撐,完善考核結果分析、運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形成精準化、信息化、常態化的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並與非公立醫療機構監管有效銜接。加強對國家組織集中採購中選藥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中選藥品可替代品種的配備使用監測。2020年6月底前,制定實施合理用藥監測指標體系,定期公布監測情況。推進實施醫師約談制度。(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分別負責)

十四、健全全國藥品價格監測體系

健全全國藥品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國內採購價格動態監測和國外藥品價格追蹤,採集進口藥品國際價格,作為進入我國藥品公共採購市場的參考。對符合條件的進口藥、創新藥開展醫保目錄准入談判。綜合運用函詢約談、成本調查、信用評價、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機制。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價格違法和壟斷行為,通過12315熱線接收舉報線索,切實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國家醫保局、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

十五、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

各地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積極推動醫療機構處方、醫保結算、醫療服務監管、藥品追溯、預算管理、稅務監管等信息互聯互通。鼓勵探索實施藥品採購、使用、支付等環節規範編碼的銜接應用。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率先探索打破行業壁壘,大力推動醫保基金監管、醫療服務監管等行業監管信息聯通共享。2020年12月底前,國家醫保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基於大數據的公立醫院醫保監督管理體系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大中城市試行,積累經驗並逐步推廣。(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分別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以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為突破口推進醫改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推進實施。各省(區、市)要結合實際及時完善落實舉措,明確責任,認真抓好落實。各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改革推進中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總結推廣改革經驗,對改革進展滯後地區要加大督促力度,指導各地同步推進實施分級診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醫改任務。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要會同相關部門密切跟蹤改革情況,把重點任務納入醫改台賬進行調度,按季度通報各省(區、市)、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理性預期,為改革營造良好氛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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