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規範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領導小組關於規範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管理的通知

國清〔2002〕6號
2002年6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工程造價諮詢行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我國基建投資管理體制尚處於轉型階段,工程造價諮詢行業還存在着「亂辦、亂管、亂執業」等突出問題,嚴重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為了促進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國辦發[1999]9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按照清理目標和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工程造價諮詢行業規範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業管理體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法律規範、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模式,建立和完善行業管理體制,明確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社會功能和地位,強化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把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行業協會來完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轉變職能,提高辦事效率,支持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讓行業協會切實肩負起行業管理的職能。

  二、加強行業制度建設,提高行業規範化管理水平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會同有關部門,在現有制度基礎上,按照清理整頓和規範管理的要求,儘快制定統一的行業職業準則、執業規則和收費標準;建立完備的考試和後續教育培訓制度;完善行業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資質管理;明確執業責任,加大監管力度,規範和約束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三、各類執業機構要與掛靠單位脫鈎,並分類進行規範化管理

  所有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都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鈎改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1號)精神,與其掛靠單位徹底脫鈎,特別是專營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一律要脫鈎改制,轉為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其他兼營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機構,除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進行規範外,要接受行業自律組織的統一管理。要採取措施,打破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市場上的行業壟斷和部門封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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