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授予李傑等10名同志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授予李傑等10名同志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函〔2003〕53號 2003年5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授予
李傑等10名同志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函〔2003〕53號
公安部:
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
一、授予以下4名同志武警大校警銜:
李 傑 雲南省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張鳳河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德吉娜珍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瞿新春 甘肅省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二、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上校警銜:
吳志培 浙江省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王 峰 山東省公安廳政治部現役工作辦公室幹事
陳荔賓 河南省安陽市公安局警衛處處長
三、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專業技術上校警銜:
周敬東 廣東省深圳市公安邊防支隊衛生隊主治醫師
魏 平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醫院主治醫師
景 絨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消防指揮系消防監督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國 務 院
總
理 溫家寶
中 央 軍 委 主 席 江澤民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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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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