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體育領域事中事後監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體育領域事中事後監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體規字〔2019〕8號
2019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體育總局網站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

體育領域事中事後監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體規字〔2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各改革試點項目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相關要求,深化體育領域「放管服」改革,切實提高依法治體和依法監管水平,不斷推動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要求,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體育領域事中事後監管的若干意見》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貫徹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體育總局報告。

特此通知。

附件1 國家體育總局監管事項目錄清單

附件2 國家體育總局本級監管事項目錄清單(行政檢查事項)

附件3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匯總清單

附件4 國家體育總局行政審批事項監管清單(包含已取消事項)

國家體育總局

2019年12月27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體育領域事中事後監管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精神,深化體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體育領域事中事後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監管主體,落實監管責任

(一)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部門「三定」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依法開展監管工作,履行監管責任,規範監管行為,不斷推進體育領域事中事後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

(二)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依法監管,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分級分類、科學高效、寓管於服。

(三)體育總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切實轉變工作理念,認真梳理本部門監管事項,把更多資源和精力轉移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來,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體育總局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由政策法規司制定相關政策,各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具體實施。對體育總局現有行政審批事項,由各相關部門負責事中事後監管;對國務院歷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體育總局已經取消審批但仍需政府監管的事項,原相關審批部門要繼續負責事中事後監管;對審批改為備案或政府內部管理事項的,原相關審批部門要加強核查;對下放審批權的事項,原審批部門要及時調整監管層級,指導地方體育行政部門依法開展監管工作,確保權責統一。

(四)地方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計劃任務,按照職能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體育市場主體的監管工作。地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要把更多精力放在加強對體育市場活動的公正監管上,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二、梳理監管事項,完善監管制度

(五)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能依法依規對從事包括體育賽事活動、體育健身休閒、體育社會培訓、體育場館經營、體育中介服務以及其他體育市場經營活動的各類主體一視同仁公平公正進行監管,做到監管全覆蓋,杜絕監管盲區和真空,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六)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在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基礎上,自上而下全面梳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統一規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處理方式等內容,形成本部門監管事項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七)體育總局各相關部門要圍繞服務體育市場主體發展,制定完善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並向社會公開,提升監管有效性,降低守法和執法成本。

(八)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本部門現行的邊界模糊、執行彈性大的監管規則,要及時清理規範和修訂完善。

(九)體育總局各相關部門要加快完善體育領域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明確體育市場主體應當執行的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安全標準、產品標準,嚴格依照標準開展監管。重點加強體育場地設施開放相關強制性標準的制修訂,合理確定強制性標準底線。

(十)全國性體育協會要積極研究制定高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並推廣實施,帶動體育賽事活動、體育社會培訓、體育場地設施運營等服務和產品質量逐步提升。

(十一)各類體育市場主體要在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營銷宣傳、售後服務等方面加強自律、履行法定義務。經營滑雪場、游泳館等涉及公眾健康和安全的體育市場主體要建立完善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落實專人負責制度,強化員工安全教育,加強內部安全檢查。

三、創新監管方式,形成監管合力

(十二)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依託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將履職過程中形成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以及違法失信、抽查抽檢等數據信息進行關聯整合,按照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監管平台要求,加強監管信息的共享,統一歸集到相關市場主體名下。

(十三)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對相關風險的跟蹤預警,探索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模式,逐步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十四)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充分運用信用監管手段,依據體育市場主體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採取差異化措施,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地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經營主體或其從業人員信息,報送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省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對信息予以調查核實,確保全面準確,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的信息報送體育總局。

(十五)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涉及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市場主體,要全面實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監管措施,不斷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關配套制度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跨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更多事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要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風險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可適當減少抽查,抽查結果要向社會進行公示。

(十六)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如航空體育、健身氣功、游泳、攀岩、潛水、滑雪等重點項目、重點領域的賽事活動和場館設施,要依法依規實行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監管,加強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各環節質量和安全責任。鼓勵根據地方實際和體育行業特點,探索建立體育賽事活動、體育場館設施、體育培訓機構等重點監管清單,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範重點監管程序,對列入重點監管清單的體育市場主體,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行全覆蓋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定向服務。

(十七)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體育市場中的新項目、新業態、新模式,要按照鼓勵創新原則,為市場發展留足空間,同時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對新生事物要加強規律研究,分類量身定製監管規則和標準。

(十八)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手段,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懲處,在堅持依法行政的同時,靈活運用約談、警告、責令改正等措施,及時對不當行為予以糾正。

(十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主動溝通,積極協調文化、市場等監管部門,通過委託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會同本地區同級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體育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形成協同監管工作合力。

四、強化組織保障,全面提升水平

(二十)全國體育系統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事中事後監管在政府職能轉變中的重大意義,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不斷推進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十一)體育總局各相關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履行責任,確保各項監管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

(二十二)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加快建設高素質、職業化、專業化的監管執法隊伍,紮實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養「一專多能」的監管執法人員。

(二十三)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將本部門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程序、結果等全部向社會公開。

(二十四)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促進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履職盡責,廉潔自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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