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關於印發《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 | 國信發〔2015〕29號 | 國家信訪局關於印發《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國信發〔2022〕8號 作者:國家信訪局 202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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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訪局(辦),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有關人民團體信訪局(辦、處),中央管理的有關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信訪處(辦):
為貫徹落實《信訪工作條例》,國家信訪局研究修訂了《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原《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試行)》(國信發〔2015〕29 號)同時廢止。
國家信訪局
2022年4月30日
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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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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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範化建設,提高工作質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據《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通過信訪信息系統登記、受理、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提出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 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應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
第二章 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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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通過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均應客觀、準確、及時登記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第五條 登記時應逐一錄入信訪人姓名(名稱)、地址、信訪人數、信訪目的、問題屬地、內容分類等要素,錄入主要訴求、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及信訪過程等。留有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的應準確錄入。
對採取走訪形式的,應認真聽取來訪人的陳述,詢問有關情況,並與來訪人核實登記內容。
第三章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的受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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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區分情況,在15日內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七條 對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可當場告知受理情況,指明反映問題途徑和程序。
第八條 對已有覆核意見,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並向信訪人告知有關情況(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①)。
第九條 對信訪事項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特別是有關政策性的問題,應綜合分析研判,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對一段時間內某一地方、領域反映突出、集中的信訪事項,向有關機關、單位通報。
第四章 其他機關、單位的受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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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後,應按照本規程第五條規定,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於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②)。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噹噹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2)。
第十一條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並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酌情回復。
第十四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第十五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複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覆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覆。
(六)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應當調查核實,作出處理,出具處理意見書。
對上述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出具《延期辦理告知書》(告知書模板見附件3)。
第十六條 辦理信訪事項基本流程:
(一)聯繫或視情約見信訪人,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
(二)對信訪人提出的事項進行核實,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三)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四)經調查核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出具《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意見書模板見附件4),屬於第十五條前五項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五)落實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信訪人請求複查(覆核)的,複查(覆核)機關、單位審查後,應出具《申請複查(覆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書模板見附件5、6)。受理的,應當自收到複查(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出具《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意見書》(意見書模板見附件7、8)。
第十八條 有權處理(複查、覆核)的機關、單位向信訪人出具的告知書、處理(複查、覆核)意見書等,均應按期送達信訪人、填寫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模板見附件9)並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有關送達要求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對下列情形不予(不再)受理:
(一)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③)。
(二)對已有處理(複查)意見且正在複查(覆核)期限內的,不予另行受理,應向信訪人告知有關情況(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④、1-⑤)。
(三)對已有覆核意見,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並向信訪人告知有關情況(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①)。
第五章 督查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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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對交辦、轉送的信訪事項,交辦、轉送機關、單位要通過信訪信息系統及時檢查受理、辦理情況,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督辦可通過網上督辦、電話督辦、發函督辦、視頻督辦、約談督辦、實地督查等形式實施,推動信訪事項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第二十二條 督辦信訪事項的督辦建議和結果,要及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第六章 查詢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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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信訪事項處理過程和辦理結果要在網上及時向信訪人反饋,主動接受監督,實現信訪事項的可查詢、可跟蹤、可監督、可評價。
反饋內容包括:信訪事項登記日期,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分級轉交日期,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轉交日期,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出具的告知書、信訪處理意見書、複查意見書、覆核意見書及日期等。
第二十四條 對納入評價範圍的來信、來訪事項,採取短信、郵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訪人提供查詢碼,信訪人憑查詢碼登陸國家信訪局門戶網站查詢、評價;對信訪人未留手機號碼的來信、來訪事項,逐級轉交後,由直接轉交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的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負責聯繫信訪人,並告知查詢碼(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0)。
對納入群眾滿意度評價的網上信訪事項,信訪人通過註冊賬戶查詢評價。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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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所稱信訪事項,不包含涉密內容的信訪事項,涉密事項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附件所列文書模板供各機關、單位作範本參考。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告知書(5種)9.送達回證
附件1 告知書(5種)
附件1-① 告知書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相關機關(單位)已作出覆核意見。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② 告知書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請您向xx機關(單位)提出。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③ 告知書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正在辦理中。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您在規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訪事項,不重複受理。請予理解。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④ 告知書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相關機關(單位)已作出處理意見,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您可以自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請複查。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⑤ 告知書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相關機關(單位)已作出複查意見,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您可以自收到複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請覆核。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機關受理告知書
附件2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我們決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將於xx年xx月xx日(註:最長不超過受理後60日)前辦結並書面答覆您。在此期間,您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本級和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信訪事項延期辦理告知書
附件3
您反映的問題,我們於xx年xx月xx日受理,因情況比較複雜,現不能在60日內辦結。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經我單位負責人批准,延長辦理期限xx日(註:最長不超過30日),請耐心等候,無需再次向本級和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簽發人:×××
您於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 xxxx(信訪人反映問題概述,應包括信訪人姓名、住址或單位、身份,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訴求、建議意見和聯繫方式等要素)。我們於xxxx年xx月xx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
經調查,xxxx xxxx(以下內容為對信訪人反映問題的認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
如不服本處理意見,可自收到本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xxxx(機關、單位)提出複查申請。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 申請複查(覆核)受理告知書(2種)
附件5-① 申請複查受理告知書
您對xx年xx月xx日收到的 xx(機關、單位)出具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提出複查申請,我們決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將於xx年xx月xx日前辦結並書面答覆您。在此期間,您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本級和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② 申請覆核受理告知書
您對xx年xx月xx日收到的 xx(機關、單位)出具的信訪事項複查意見不服,提出覆核申請,我們決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於xx年xx月xx日前辦結並書面答覆您。在此期間,您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本級和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 申請複查(覆核)不予受理告知書(2種)
附件6-① 申請複查不予受理告知書
您對xx年xx月xx日收到的 xx(機關、單位)出具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提出複查申請,由於xxxx(具體原因),我們決定不予受理,請您在xx日內向xx(註:應明確告知機關、單位名稱)提出複查申請。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② 申請覆核不予受理告知書
您對xx年xx月xx日收到的 xx(機關、單位)出具的信訪事項複查意見不服,提出覆核申請,由於xxxx(具體原因),我們決定不予受理,請您在xx日內向xx(註:應明確告知機關、單位名稱)提出覆核申請。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7
(複查意見書文號)
簽發人:×××
您於xxxx年xx月xx日對xxxx(機關、單位)的處理意見提出複查申請,我們於xxxx年xx月xx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
經複查,xxxxxxxxxxxx(以下內容為對信訪人反映問題的認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複查意見)。
如不服本複查意見,可自收到本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xx(機關、單位)提出覆核申請。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8
(覆核意見書文號)
簽發人:×××
您於xxxx年xx月xx日對xxxx(機關、單位)的複查意見提出覆核申請,我們於xxxx年xx月xx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
經覆核,xxxxxxxxxxxx(以下內容為對信訪人反映問題的認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覆核意見)。
如您對本覆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9 送達回證
送達文書名稱及件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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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
送達地址 | |
送達時間 | |
信訪人簽字及意見 | |
代收人簽字及代收理由 | |
送達人簽字 | |
備註 |
(承辦單位印章)
附件10
您提出的信訪事項,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已轉送xxx(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名稱)。您可以憑查詢碼xxx登陸xxx(門戶網站等)「信訪事項查詢」窗口,查詢辦理情況,並作出評價。
特此告知。
(承辦單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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