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辦公室印發《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國家信訪局辦公室印發《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國信辦發〔2019〕15號
2019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信訪局辦公室
信訪局網站

國家信訪局辦公室

印發《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訪事項

統籌實地督查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國信辦發〔2019〕15號

各司、室、中心:

現將《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信訪局辦公室

2019年9月20日


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大對信訪事項的實地督查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和權威,就加強和完善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實行統一計劃、統一組織、統一實施,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一、規範有序、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二條 統籌實地督查的信訪事項主要範圍是,群眾來信、來訪和網上投訴反映強烈的信訪突出問題,涉及省際、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企業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實地督查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

第三條 督查室負責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統籌、組織和後續跟蹤工作,主要是編制工作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督促整改落實,報告工作情況。辦信司、來訪接待司、投訴辦負責從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內篩選提供實地督查事項。人事司負責抽調局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實地督查。研究室負責協調相關媒體參與,並做好實地督查的宣傳和網上公開等工作。

第四條 督查室根據計劃安排,核選統籌實地督查事項,完成督查人員編組,擬定實地督查方案,由局分管負責同志審核並報局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經核選未納入統籌實地督查的信訪事項,通過國家信訪信息系統退回原經辦司室。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實地督查,經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後隨時實施。

第五條 統籌實地督查應由信訪督查專員或其他副司長以上幹部任組長,業務司室選派業務骨幹參加,每組局內人員原則上不超過4人。

實地督查實行組長負責制,每個督查組都要形成有情況、有結果、有建議的報告。

統籌實地督查結束後,由局領導聽取督查情況匯報,各督查組可提出重點事項掛牌督辦、向相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網上公開督查結果等建議,經批准後由督查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 督查室對統籌實地督查信訪事項建立台賬,指導地方及時將實地督查事項的後續整改方案及落實情況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逐一跟蹤督辦,督促問題解決到位。對地方整改落實不力,導致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按照《信訪條例》和《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七條 實地督查中,督查組成員應當嚴格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嚴格遵守國家信訪局機關幹部「約法三章」和督查組成員「十不准」等紀律要求。實地督查結束後,各督查組組長應當就本組執行督查紀律情況進行專題說明。

第八條 統籌實地督查以國家信訪局或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名義組織。一般邀請全國或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參與,必要時可協調有關部委進行聯合督查。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信訪局關於加強和統籌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工作的規定》(國信辦發〔2013〕16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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