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關於刑滿就業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
關於刑滿就業人員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80〕勞險便字82號
1980年1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勞動總局
文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局:

  柳州市勞動局來函所詢刑滿就業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在國家沒有新規定之前,可暫按以下意見處理:勞改犯人刑滿在勞改單位就業的,被批准轉為固定職工的,其恢復政治權利後在該單位就業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未轉為固定職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後參加了工作的,其在勞改單位就業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

  勞教人員期滿在勞教單位就業的,其工齡計算也按上述意見辦理。但原是固定職工的勞教人員,未被開除公職的,其勞教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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