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 醫保發〔2020〕51號 2020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醫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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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
醫保發〔2020〕5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和治理高值醫用耗材的決策部署,積極主動發揮醫療保障部門作用,完善支持、引導、保障措施,推動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採購(以下簡稱「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結果平穩落地實施,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緊密結合冠脈支架生產、採購、配送、使用特點,與現行醫療保障、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政策有機銜接,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充分利用平台掛網、醫保基金預付、醫保支付、醫療機構激勵約束等配套措施,推動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結果平穩落地實施,實現人民群眾得實惠、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激勵、醫藥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目標。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規範平台掛網和配送工作。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產品按中選價格在各省級醫藥集中採購平台掛網,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採購,患者按中選價格使用。對於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要按照性能與價格相匹配的原則,考慮與中選產品的合理比價關係,引導和鼓勵相關企業將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中選產品配送企業的要求。要加強供需雙方對接,確保中選企業與所有協議採購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係,及時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二)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根據中選產品的中選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約定的採購產品及數量,測算各中選產品約定採購金額。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基礎上,建立預付機制,在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採購協議後,醫保基金按不低於年度約定採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並要求醫療機構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後次月底。在落實醫療機構貨款支付主體責任的前提下,鼓勵醫保經辦機構或採購機構與企業直接結算。省級醫保部門要對預付政策落實和醫療機構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
(三)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產品以中選價為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支付範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各地可根據實際交易價格合理設定醫保支付標準高限,患者使用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高限的產品,原則上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應採取措施,兩年時間內,逐步調整支付標準,使其不超過最高中選價。應統籌考慮掛網價、患者自付比例和醫保支付標準高限的設定,避免患者費用負擔增加。
(四)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醫保資金結餘留用有關規定,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指導統籌地區對冠脈支架集采範圍內品種實施醫保資金單列預算管理,醫保資金節約部分,經考核按不高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結餘留用的比例由醫療機構結餘留用。開展按病種(病組)等方式付費的地區,在確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價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調相應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以後按規則定期調整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各種激勵方式應做好銜接,避免重複。
接受冠脈支架植入手術的外地患者占比大、相關醫療服務項目現行價格明顯低於全國中位價格和周邊省份價格的省份,可結合當地實際,適當調整冠脈支架植入手術價格。其他省份按照國家醫保局等4部門印發的《關於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79號)要求,加快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統籌優化醫療服務價格。
各地醫保部門應指導醫療機構完善內部考核辦法,將激勵政策傳導至醫務人員,鼓勵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三、監督落實
要加強監督落實,確保參加冠脈支架集采的醫療機構按購銷合同完成中選產品協議採購量。協議採購量完成後,仍應優先使用中選品種。各地集中採購機構要加大對線上採購的監控力度,杜絕醫療機構線下採購等不規範採購現象。各地醫保部門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監測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集中採購結果情況,並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考核。對採購周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選產品採購量的,相應扣減其結餘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
各地要深刻認識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平穩推進集采結果落地實施。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報告。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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