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醫保電〔2020〕6號
2020年1月27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官網原文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醫保電〔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在前期《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基礎上,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以對人民群眾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把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各級醫療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牽頭成立領導小組,積極主動做好防治工作。

二、切實保障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按要求做好確診患者醫療費用保障的基礎上,疫情流行期間,對於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並安排資金,實施綜合保障,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三、確保確診或疑似異地就醫患者先行救治。異地就醫醫保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醫保部門先行墊付,要做好異地就醫參保患者信息記錄和醫療費用記賬,疫情結束後全國統一組織清算。異地就醫確診患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按照《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異地就醫疑似患者醫療費用,按本通知第二條執行。

四、動態調整報銷範圍、及時更新信息系統。各地對納入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及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同時,做好與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對接,保證及時支付醫療費用。

五、協同做好疫情防控相關藥品和耗材採購與價格監測監管工作。對防控疫情所需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在省級平台不能保障供應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先在網下採購應急使用。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密切關注相關藥品價格和供應變化情況,對於供應和價格情況異常的,要及時通報移交相關部門。

六、建立信息收集及上報制度。各省(區、市)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貫徹落實政策的指導,及時掌握各地政策落實情況,及時收集各地工作動態、預付醫療機構費用、患者結算人數、醫療費用和報銷費用等情況。各省(區、市)醫保部門要指定1名聯繫人,將上述情況經分管局領導審定後,於每日中午12點前報送國家醫療保障局。

各省(區、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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