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臨時出國人員派遣管理工作的規定

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臨時出國人員派遣管理工作的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藥管理局
1988年7月18日
文件

  一、根據中發〔85〕10號文對派出國團組審批權限的規定,中辦發〔1986〕3號《關於制止濫派團組和人員出國的通知》、中發〔1987〕21號《關於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幹部出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規定。

  二、派出團組任務必須具體明確,講求實效。

  1.沒有實質內容或重複考察的團組,不得申報派出。

  2.凡通過函電或由我駐外機構辦理的具體事務,不得派人出訪。

  3.凡列入國家暫停進口設備項目,已引進類似設備和生產線的項目,只進單機設備的項目,不得組團派出。

  三、派出團組人員必須精幹內行。

  1.出訪團組要堅決貫徹「少、小、精」的原則,人數要少,非專業人員比例要適宜。

  2.凡與出國任務無直接關係,不主管有關業務的黨政機關幹部,一律不得出訪。

  3.為保證出訪後續工作的連續性,凡即將脫離現職的各級黨政幹部,除確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國。

  4.局屬高校領導出訪,按(88)教外辦字第367號文件規定辦理,事先需報局批准。

  5.凡在境外舉辦的一般性展覽會、洽談會,應組織精幹的業務團組負責工作,黨政機關幹部不另組團參加。

  6.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出國進修、培訓人員,需經考試,必須具備外語聽、說能力,不搞無原則照顧搭配。

  7.局領導出國,由外事局辦理與我駐外使館聯繫及報國務院審批事宜。

  四、嚴格控制經費使用及出訪時間。

  1.局機關及掛靠的學會、協會、中心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所需外匯,均需由黨政幹部出國用匯開支。

  2.黨政幹部出國實習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舉辦國際展覽會及利用貸款出國發生的外匯開支,不屬於黨政幹部出國用匯範圍。

  3.如企業單位借調黨政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翻譯出國,其費用包括外匯、人民幣由企業負擔。

  4.外事局要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黨政幹部用匯計劃,本着量力而行,保證重點,不得突破的原則,結合局出國計劃的實際,統籌安排,妥善使用。

  5.組團單位在編報計劃時,出國費用必須首先落實。

  6.各出國團組在國外違反規定的開支,如擅自繞道或延長在國外的停留時間等,一律不予核銷,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幣從出國人員工資中分期扣還,並按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批評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五、認真履行出訪計劃的報批手續。

  1.要按照《出國計劃表》及《出國團組、人員申請表》詳細填寫出訪任務,經費來源,出訪國家、地區、時間、往返路線及人員構成等情況。如系技術改造項目,應註明項目建議書批准文號,填寫不下,可附必要說明,填寫不全,說明不清者,其出國計劃不予審批。

  2.每年12月份審批第二年出國計劃,每年6月份審批下半年補充出國計劃,各單位需提前一個月報送計劃,如有緊急重要出訪任務,可以說明情況,在出國前二個月專案報批,報批後一個月內下達。

  3.批准的當年出國計劃,跨年度後,一律無效,如需結轉第二年度執行,需提前向我局外事局行文備案,說明理由。

  六、加強出國團組的管理工作。

  1.出訪計劃批准後,不得隨意追加順訪國家、地區,不得延長出訪時間,不得無故改變前往國別和路線。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時,必須重新報批。

  2.凡去美、英、日、法、西德、瑞士及蘇聯、東歐各國團組,各派出單位必須在出國前一個月通知我駐外使館。

  3.對出訪日本的經貿團組,必須在出訪前一個月報經貿部和外交部備案,同時抄告我駐日使館,待經貿部、外交部同意後再決定派出。

  4.組團單位必須組織出國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方針政策和外事紀律。各級領導必須以身做則,遵守紀律,注意節約,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凡發現不遵守外事紀律的現象(組織、保密、財務紀律等),都應及時如實上報。

  七、加強出國工作的監督檢查。

  1.紀律檢查、監督等部門對出國工作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2.人事、外事部門,應認真執行有關規定,除對出國人員進行政審外,還應根據出國任務和專業要求,對團組的人員構成進行審查。

  3.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出國用匯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的管理監督和審核工作。

  4.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每年年底要對派遣臨時出國人員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將計劃執行情況、存在問題等行文外事局,以便匯總情況,改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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