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衛監督發〔2020〕17號
2020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衛監督發〔202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監督中心、職業衛生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我委組織制定了《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範》(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綜合監督」子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8月3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依據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確定的監管事項清單,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執法的活動。

第三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基於風險的分類分級監督執法模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和機制。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明確具體處(科)室負責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並配備相應的監督執法人員,保障執法經費,合理配置執法裝備。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化建設,開展與相關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和大數據應用,及時採集、統計分析和上報本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相關信息,推進互聯網+監督執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在開展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時,適用本規範。

第二章 監督執法職責及要求

第七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職責:

(一)制定本轄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制度、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執法工作。

(二)組織實施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三)組織開展職業衛生隨機監督抽查工作。

(四)組織協調、督辦、查辦轄區內職業衛生重大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

(六)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職責:

(一)根據本省(區、市)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制度、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執法內容並組織落實。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培訓工作。

(三)根據職責分工開展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四)開展職業衛生隨機監督抽查工作。

(五)查處職業衛生違法案件。

(六)負責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

(七)對下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八)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

第九條 實施職業衛生現場監督執法前,監督執法人員應當明確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任務、方法和要求,並準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文書檔案。

第三章 監督執法內容及方法

第十一條 監督執法內容:

(一)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情況。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及竣工驗收情況。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評價情況。

(五)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情況。

(六)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情況。

(七)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八)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情況。

(九)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報告及處置情況。

(十)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轉移(外包)情況。

(十一)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報告情況。

(十二)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執法檢查時,可採取以下方法:

(一)檢查用人單位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查閱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檔案、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查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意見等資料。

(三)查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檢查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情況,檢查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情況。

(四)查閱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記錄,檢查專人負責制度落實和監測系統運行情況;查閱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報告,檢查檢測、評價結果存檔、上報、整改落實、公布情況。對於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查閱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記錄並現場查看。必要時對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延伸執法檢查。

(五)查看公告欄,檢查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情況;查看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抽查勞動合同,查看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相關內容。

(六)抽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情況,查閱相關維護、檢修、定期檢測記錄,檢查其運行、使用情況。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查看設置的報警裝置以及配置的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七)查閱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記錄,查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記錄。

(八)抽查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檢查檔案建立、健全情況;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名單,現場抽查勞動者,核查其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結果的書面告知記錄,查閱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採取的複查、調離等相應措施的記錄,檢查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及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的保護措施實施情況;查閱勞動者離崗名單,抽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結果書面告知記錄及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情況;必要時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延伸執法檢查。

(九)查閱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記錄,查閱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相關資料的記錄,查閱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以及承擔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相關資料、記錄。

(十)查詢用人單位是否存在轉移(外包)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情況,抽查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對存在轉移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檢查接受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具備的職業病防護條件。

(十一)查閱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控制措施以及相關報告制度,並檢查相關制度的落實情況。

(十二)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還應檢查生產、貯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的防護設施和報警裝置的配置情況。抽查放射工作人員進入強輻射工作場所時,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攜帶報警式劑量計的情況。查閱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核實個人劑量監測周期和異常數據處理等情況。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涉及勞務派遣用工的,按照上述監督執法內容和方法進行檢查。

第四章 監督執法情況的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開展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時,對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對重大職業衛生違法案件,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監督執法信息進行公示並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重大職業衛生違法案件是指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者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產生社會重大影響的職業衛生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2個以上地區或者案情複雜需要上級協調、督辦的;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其他涉及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第十八條 檢查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時,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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