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短缺藥品分類分級與替代使用技術指南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短缺藥品分類分級與替代使用技術指南的通知
國衛辦藥政函〔2019〕625號
2019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

短缺藥品分類分級與替代使用技術指南的通知

國衛辦藥政函〔2019〕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按照《關於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國衛藥政發〔2017〕37號)要求,我委在《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短缺藥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短缺藥品分類分級與替代使用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技術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考執行,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短缺藥品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省級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製作用,及時通報短缺信息和工作進展,加強協作配合,增強綜合應對能力。

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短缺藥品管理工作指導,組織《技術指南》學習培訓。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轄區內藥學服務能力較強的醫療機構,開展短缺藥品信息分析評估和替代使用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參照《技術指南》,制訂院內短缺藥品管理規範,科學評估、合理選擇替代藥品,保障臨床藥品供應。

三、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庫存管理指導。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院功能定位,合理設置臨床必需急(搶)救藥品庫存警戒線,及時採購補充,原則上庫存不少於3個月的用量。

聯繫電話:010-68792630、68791732

附件:醫療機構短缺藥品分類分級與替代使用技術指南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7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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