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取消部分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取消部分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0〕902號 2020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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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部分醫療機構(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外)《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發
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申請執業登記前,舉辦人應當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研究,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方式、診療科目、人員配備、床位數量、設備設施等。在申請執業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提交材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申請登記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進行公示,並嚴格依法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將有關信息通過電子化註冊系統向社會公布;審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記。
二、強化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指導作用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優化完善本地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公開公布醫療機構數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要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指導性規劃,鼓勵社會力量在醫療資源薄弱區域或者兒科、康復、護理、精神衛生等短缺專科領域舉辦醫療機構。要組織做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加強政務大廳工作人員培訓,及時更新調整有關事項的辦理流程和服務指南,為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提供便捷服務。
三、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計分制度,完善以執業准入註冊、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為基礎的醫療衛生行業信用記錄數據庫。建立醫療衛生行業黑名單制度,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記錄、公示和預警。認真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與專項檢查、專項整治、處罰後複查等相結合,依法向社會公開監管信息。依法處理醫患糾紛和醫療事故,對於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有失信行為和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醫療衛生機構,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查處力度。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11月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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