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消毒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消毒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函〔2020〕658號
2020年8月4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消毒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函〔2020〕6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為進一步加強消毒產品監管,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現就保證消毒產品質量安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消毒產品網上備案

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初期消毒劑的有效供給,我委印發了《關於部分消毒劑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緊急上市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20〕99號,以下簡稱《通知》),為各地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撐。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從應急狀態轉為常態化,部分地區消毒劑供應緊張問題得到緩解。各地應當全面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總體防控策略,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工作的複雜性和長期性,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實際和消毒產品市場供需情況,可及時調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緊急上市消毒劑的監管措施。自本文印發之日起,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停止實施《通知》中消毒劑的緊急上市措施,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國衛監督發〔2014〕36號)要求,做好消毒產品的網上備案及信息公開工作。有繼續生產銷售已緊急上市消毒劑意願的消毒產品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要求,完成已緊急上市消毒劑的衛生安全評價並備案。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產品責任單位未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完成已緊急上市消毒劑的衛生安全評價和備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上述已緊急上市消毒劑。

二、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助力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各地應當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根據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統一部署,指導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規範消毒產品生產行為。消毒產品責任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確保所生產銷售消毒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出口的消毒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出口轉內銷的消毒產品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要求。同時,督促企業將疫情防控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做好企業疫情防控工作,積極開展防控知識宣傳培訓,降低復工復產後疫情傳播風險,構築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嚴密防線。

三、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針對疫情防控期間消毒產品監管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和結果導向,採取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專項整治等方式,加大對消毒產品責任單位和消毒產品的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消毒產品市場中出現的製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積極推進消毒產品網上備案巡查機制,加強省際間聯合查處工作;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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