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制定機關: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經國務院批准)
2013年6月9日於北京市
發布於2013年6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0號)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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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的職責。

  1. 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職責。
  2. 取消全國計劃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國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3. 取消化學品毒性鑑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4. 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5.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6.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 將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 將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職責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 將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下放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 將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下放省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5. 將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下放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6.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 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 將組織制定藥品法典的職責,劃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3. 將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範的職責,劃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四)加強的職責。

  1.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 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 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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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新原料、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國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負責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藥品法典。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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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政策,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全國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財務司。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法制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和標準,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體制改革司(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國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局。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國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十)基層衛生司。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司。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十三)綜合監督局。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

組織擬訂國家藥物政策,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及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藥品法典。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指導地方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六)計劃生育家庭發展司。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司。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八)宣傳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

(十九)科技教育司。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二十)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二十一)保健局。

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以及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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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54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為加強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增設1名副主任兼任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司局領導職數7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國家衛生計生監察專員10名。

五、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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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三)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國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負責編制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完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理事會制度。2.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制定國家藥典。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4.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編輯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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