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
發改基礎〔2015〕49號
2015年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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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

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為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後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促進城市軌道交通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量力而行、有序發展」的方針,按照統籌銜接、經濟適用、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原則,科學編制規劃,有序發展地鐵,鼓勵發展輕軌、有軌電車等高架或地面敷設的軌道交通制式。把握好建設節奏,確保建設規模和速度與城市交通需求、政府財力和建設管理能力相適應。

二、加強規劃管理

(一)超前編制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是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長遠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性方案。根據城市總體發展要求,確需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城市要編制線網規劃,確定長遠發展目標。按照前瞻性和系統性要求,線網規劃應統籌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情況,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目標、發展模式、功能定位等;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線路走向、主要換乘節點、資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實現與城市人口分布、空間布局、土地利用相協調;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與主要鐵路客站和機場等綜合交通樞紐的銜接。

(二)科學編制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建設規劃」)是近期建設項目安排的實施性方案。城市要結合自身經濟、人口、客流需求等情況,根據線網規劃編制5~6年期的建設規劃。擬建地鐵初期負荷強度不低於每日每公里0.7萬人次,擬建輕軌初期負荷強度不低於每日每公里0.4萬人次。項目資本金比例不低於40%,政府資本金占當年城市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過5%。發展地鐵和輕軌的城市將有軌電車納入建設規劃做好銜接,其餘城市有軌電車建設規劃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銜接。

(三)明確規劃審核要點。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城市政府申報的建設規劃進行初審。我委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條件、規劃實施情況受理建設規劃,從線網規劃、建設方案、建設規模、資金籌措、財力保障、綜合銜接、環境影響、建設條件等方面進行審查。為增強規劃科學性,明確規劃審核要求,我委制訂了《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編制和評審要點》,將按此開展規劃評估和審核工作。建設規劃審批程序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81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規範規劃調整程序。國家批准的建設規劃原則上不得變更,納入建設規劃的項目直接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對於因城市規劃、工程條件等因素影響,基本走向、敷設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線路長度、車站數量、直接工程投資(扣除物價上漲因素)超過建設規劃批准規模的15%以上,或提前開工規劃項目,以及投資模式發生重大變化,需將規劃調整方案報我委審批。

(五)加強規劃實施監管。主動公開規劃信息,發揮社會對規劃實施的監督作用。建立全國軌道交通投資項目庫,及時匯總項目審批、建設內容、投資安排、形象進度和存在問題等信息,實現在線監測和動態跟蹤。適時開展中期評估,做好規劃實施檢查和稽察,及時依法查處違規行為,對涉及其他部門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相應處理。對於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城市實行警示、禁入等懲戒,暫停受理其建設規劃。

三、加強建設管理

(一)完善項目監管制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抓緊制定項目審批和監管辦法。開展項目審批前,應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實行審批信息公開制度。按要求定期向我委報送項目信息。落實國家裝備製造產業規劃和政策,避免重複建設和產能過剩。按照國家對關鍵設備招標的要求,規範招投標行為。形成項目監管的部門聯動機制,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開展項目後評價。為指導各地做好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評估工作,我委制訂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評估大綱》,供各地參照執行。

(二)科學組織項目實施。各城市要建立透明規範的政府資本金投入長效機制,均衡年度財政債務負擔,確保資金到位。創新投融資體制,實施軌道交通導向型土地綜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多種形式參與建設和運營。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實施電價優惠。支持企業發行債券。優化工程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價,保證質量安全,做好社會穩定風險防範、運營籌備等工作。嚴禁擅自開工建設規劃外項目、隨意壓縮工期和試運行時間等行為。

(三)發揮監督服務作用。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要在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充分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與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供有關部門和企業參考。密切跟蹤行業發展,建立行業發展統計監測機制,定期發布分析報告和風險警示;監測跟蹤招投標活動,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的情況和問題,及時通報國家有關部門;培育關鍵技術裝備認證機構,推動第三方認證工作;加強跨地區人才培訓和交流。

四、加強安全管理

(一)落實主體責任。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構建安全預警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全系統的安全評價制度。實現與運營環節的緊密銜接,確保線路和車站條件、車輛和設備配置等方面能夠滿足安全運營需要。深化勘察設計,開展安全源頭管理,建立隱患自查自報自糾系統,做好建設風險管控,堅決杜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強化監管責任。城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明確安全監管政策和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量化企業安全考核指標,建立常態化安全檢查制度和重點工程檢查、抽查制度,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嚴格安全准入。逐步完善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三)完善應急體系。健全城市政府各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相關企業之間的協調機制,形成應急救援聯動制度,制定快速有效的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有效整合資源,建立救援隊伍,合作開展演練,加強裝備建設,提升一體化應急能力。

附件:1、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編制和評審要點

   2、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評估大綱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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