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做好電力現貨市場試點連續試結算相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做好電力現貨市場試點連續試結算相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能源規〔2020〕245號 2020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能源局綜合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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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
做好電力現貨市場試點連續試結算
相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福建省、四川省、甘肅省工信廳(經信廳),華北、南方能監局,山西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四川省、甘肅省能監辦,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電力交易中心,各相關市場主體: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適應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連續試結算工作的需要,現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電力現貨市場試點連續試結算相關工作
(一)電力現貨市場試點是電力市場化的關鍵改革,是有序發電和穩定用電的組合改革,是優化布局和優化結構的重大改革。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後,對電力系統的經濟機制產生了質的影響。起步階段,適當加強宏觀引導,加強電力市場風險防控工作,保障電力市場平穩運行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有利於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打造健康可持續的行業體系。
二、結合實際制定電力現貨市場穩定運行的保障措施
(二)做好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銜接工作。售電企業及直接參加電力現貨交易的電力用戶應與發電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分時結算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固定價格、分時電價或詳細分時結算曲線(組)等。售電企業及直接參加電力現貨交易的電力用戶(或發電企業)在日前市場開市前需提交結算曲線,未提交結算曲線的,由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試點地區電力現貨市場規則進行處理。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由發電企業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輔助服務費用等直接相加構成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電價。各類跨省跨區優先發電和市場化中長期交易,均應由購買方和發電企業簽訂雙邊中長期交易合同,並明確分時結算曲線或形成分時結算曲線的具體規則。
(三)加強電力現貨市場結算管理。不得設置不平衡資金池,每項結算科目均需獨立記錄,分類明確疏導,輔助服務費用、成本補償、阻塞盈餘等科目作為綜合電價科目詳細列支。所有結算科目的分攤(返還)應事先商定分攤(返還)方式,明確各方合理的權利與義務。
(四)充分發揮價格信號對電力生產、消費的引導作用,形成合理的季節和峰谷分時電價。充分發揮調節性能好的機組和可中斷負荷的作用。電力供應存在偏緊時段地區,通過市場化手段提高市場主體參與系統調節的積極性。
(五)規範確定市場限價。現貨試點地區第一責任部門組織合理確定市場限價核定原則和管理流程,並提前公布市場主體申報上下限。
(六)加強市場運營機構及技術支持系統開發方中立性管理。運營機構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核心崗位工作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在利益主體就業或為其提供諮詢服務。加強對電力現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的開發、運行和驗收工作的監管。技術支持系統開發方應向市場主體公開承諾,不與所在市場相關主體發生業務相關商業行為,防止內幕交易。開發方、第三方驗證執行者不得為關聯企業(單位)或主體。
(七)加強市場力風險防範。建立對售電企業、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全覆蓋的市場力識別和防範措施,探索市場力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控機制,因地制宜、多措並舉防範市場力風險。綜合考慮各類市場主體價格承受能力,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場力評估體系,保證市場平穩有序起步。
(八)嚴格市場註冊管理。交易機構嚴格按照市場註冊工作制度,提供各類市場主體註冊服務。市場主體必須合法合規,符合市場信用要求,正常履行中長期交易合同,並經交易機構認定公示。健全完善市場主體退出程序。不滿足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技術條件的售電企業、電力用戶,應在具備相關條件後才能參與有關交易活動。售電企業、電力用戶自願或者被強制放棄直接參加市場資格的,按照《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辦法》《關於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等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保底電價。確保保底電價設置科學合理,避免電力用戶利用保底電價進行投機。
三、做好各項措施落實工作
(九)各試點地區第一責任部門負責會同相關單位做好相關措施的落實工作。儘快印發符合當地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工作需要的2020年電力中長期交易工作相關文件,確保充分發揮電力中長期交易對沖電力現貨交易價格波動風險的作用。各試點地區第一責任部門負責明確各項臨時干預措施的有效期限,市場穩定運行後應逐步退出各項行政措施,以保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
(十)各試點地區第一責任部門做好動態完善市場機制的工作。在連續試結算過程中,如遇各地規則中明確需要市場暫停的情況,應向市場主體披露詳細原因、明確暫停持續時間。第一責任部門負責組織解決存在的問題,儘快重啟交易,並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告。
(十一)各試點地區第一責任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電力現貨市場結算的管理工作,各項結算科目的疏導與分攤(返還)明細應定期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並在結算前向市場主體披露詳細信息。
(十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組織電力交易機構在合同備案結算過程中,對雙邊形成的中長期合同約定分時結算相關內容進行核查,對不符合電力現貨交易要求的進行風險提示。對於確不具備用電曲線管理能力的電力用戶鼓勵其由售電企業代理參與交易,以保護電力用戶利益。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對市場主體的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情況進行核查,市場主體不得事後補簽中長期合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加強市場力監管,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市場運營機構和技術支持系統開發方的中立性。
(十三)交易機構在各試點地區第一責任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下,具體實施市場註冊管理。各地應加強市場主體准入註冊管理,並在政府網站和交易機構網站進行公示後參與市場。各地應建立完善的結算制度,切實降低履約風險。
四、附則
(十四)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項,請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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