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
發改經體〔2019〕27號
2019年1月5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

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

發改經體〔201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經信廳、工信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鞏固、增強、提升、暢通」的方針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要求,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範項目業主確定

(一)所有新增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均應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

(二)尚未確定業主的試點項目,地方政府部門不得直接指定試點項目業主,任何企業不得強行要求獲取試點項目控股權,不建議電網企業或當地政府投資平台控股試點項目。已確定業主的試點項目可維持項目各投資方股比不變。

(三)已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應由產權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申請作為配電網項目業主。

二、進一步明確增量和存量範圍

(四)已納入省級相關電網規劃、但尚未核准或備案的配電網項目和已獲核准或備案、但在相關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配電網項目均屬於增量配電業務範圍,可依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視情況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

(五)未經核准或備案,任何企業不得開工建設配電網項目,違規建設的配電網項目不屬於企業存量配電設施。

(六)電網企業已獲批並開工、但在核准或備案文件有效期內實際完成投資不足10%的項目,可納入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電網企業可將該項目資產通過資產入股等方式參與增量配電網建設。

(七)由於歷史原因,地方或用戶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運營的配電設施,資產權屬依法明確為電網企業的,屬於存量配電設施;資產權屬依法明確為非電網企業的,屬於增量配電設施。

(八)各地可以根據需要,開展正常方式下僅具備配電功能的規劃內220(330)千伏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可不限於用戶專用變電站和終端變電站。

三、進一步做好增量配電網規劃工作

(九)認真履行規劃管理職能。對於已經批覆的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應組織試點項目規劃編制工作。對於園區類試點項目,考慮「多規合一」的需要,經授權可由園區管委會或區縣政府代為履行。規劃職能不應委託潛在投資主體代為履行,但應充分徵求和吸納電網企業、潛在投資主體等相關方提出的合理化規劃建議。

(十)做好增量配電網規劃統籌協調工作。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規劃需納入省級相關電網規劃,實現增量配電網與公用電網互聯互通和優化布局,避免無序發展和重複建設。具備條件的,還應與分布式電源、微電網、綜合能源等方面的發展相協調,允許符合政策且納入規劃的分布式電源以適當電壓等級就近接入增量配電網,但試點項目內不得以常規機組「拉專線」的方式向用戶直接供電,不得依託常規機組組建局域網、微電網,不得依託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禁止以任何方式將公用電廠轉為自備電廠。規劃編制過程中,地區配電網規劃和輸電網規劃經論證確需調整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電力規劃管理辦法履行相應程序後予以調整。

(十一)合理設定規劃範圍。設定規劃範圍應統籌考慮存量配電設施和增量配電設施,充分發揮存量資產供電能力,避免重複投資和浪費。園區類試點項目的規劃範圍原則上為園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等上位規劃確定的範圍,非園區類試點項目的規劃範圍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與增量配電網相鄰的存量資產應納入規劃範圍統籌規劃,避免重複建設,提高系統效率。同一試點項目的多個規劃範圍之間,通過輸電線路互聯互通的,該輸電項目不納入增量配電網試點項目規劃範圍。

(十二)合理設定配電區域。配電區域是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用戶配送電能,並依法經營的區域。配電區域的範圍結合規劃情況和具體的存量資產處置方式,按照《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確定。

(十三)電網企業應按規定提供規劃編制信息。試點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可向當地電網企業發函收集必要的規劃編制信息,電網企業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復函並提供相關資料。規劃編制信息主要包括當地電力系統現狀,電網企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變電站間隔、負載、供電能力等。

(十四)加強對增量配電網接入公用電網管理。增量配電試點項目業主應委託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諮詢機構組織評審論證,論證過程應充分聽取電網企業意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協調確定接入系統意見,電網企業根據協調意見,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要求,向項目業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併網服務,不得拒絕和拖延併網,不得對參股項目和未參股項目差別對待。

(十五)做好增量配電網規劃評審工作。規劃方案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具體評審工作應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諮詢機構開展,評審時應充分聽取地方政府、經信(工信)、價格、住建、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等單位以及電網企業、潛在投資主體等方面的意見,不得邀請利益攸關方人員擔任評審專家,以確保評審結論客觀公正。

(十六)在規劃編制階段,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重複建設辨識環節,辨識論證應綜合考慮電網結構、負荷增長潛力、電網安全、通道資源,以及現有配電項目的改擴建條件、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具體開展,辨識論證的方法、計算過程和結論要以專門章節的形式在規劃方案中體現。在規劃評審階段,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規劃方案中的重複建設辨識論證開展評估,並給出明確意見。

(十七)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定期開展規劃實施檢查、監督、評估工作,確保規劃有效執行。

四、進一步規範增量配電網的投資建設與運營

(十八)尚未確定配電區域的試點項目,應依據批覆的試點項目規劃,按照《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的要求,妥善處置規劃範圍內存量資產,確定配電區域。規劃範圍內的存量資產可通過資產入股、出售、產權置換等方式參與增量配電網投資、建設和運營。

(十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設計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獨立作出投資決策,嚴格執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二十)在試點項目獲批至項目業主確定的過渡期內,為滿足新增用戶用電需求,經地方政府批覆後可由電網企業先行投資建設配電設施並運行維護,也可由地方政府指定企業先行建設配電設施,並委託有能力企業運行維護。待項目業主確定後,先行建設的配電設施可選擇折價入股或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二十一)增量配電網與省級電網之間的結算電價,按照《關於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的要求,按現行省級電網相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執行。

(二十二)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採用招標定價法、准許收入法、最高限價法、標尺競爭法等方法核定獨立配電價格。支持增量配電網企業在保證配電區域內用戶平均配電價格不高於核定的配電價格水平情況下,採取靈活的價格策略,探索新的經營模式。

(二十三)建立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退出機制。對於已批覆的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經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評估認定不再具備試點條件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同意後可取消項目試點資格。

(二十四)建立增量配電網業主退出機制。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確定後,由於項目業主拖延建設、拒不履行建設承諾或運營水平達不到投標要求,造成無法滿足區內用戶用電需求的,應視情況依法依規取消項目業主資格,妥善處置已投入資產,並重新招標確定項目業主。過渡期間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受並提供保底供電服務,不得因增量配電網業主更換影響電力安全、可靠供應。重新確定項目業主時,應統籌考慮過渡期間新建電網資產。

(二十五)各地有關部門應根據電力負荷增長、規劃建設時序和工程前期工作開展情況,簡化優化配電項目核准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加快增量配電網建設項目核准工作。

(二十六)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各派出監管機構應進一步簡化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申領程序,支持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加快開展增量配電業務。

(二十七)鼓勵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將配電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分開核算。

(二十八)增量配電網併網運行時,按網對網關係與相關電網調度機構簽訂併網協議。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在配電區域內擁有與電網企業在互聯互通、建設運營、參與電力市場、保底供電、分布式電源和微電網併網、新能源消納等方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二十九)加強對增量配電項目業主履約行為管理,對違反電力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增量配電企業納入電力行業失信「黑名單」。

(三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加強對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指導督促,對進展緩慢和問題突出的地區進行通報、約談。各地區有關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快推進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工作,積極協調解決改革推進中的主要問題,及時報告改革試點進展情況和意見建議,紮實推動改革試點落地生根,取得實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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