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 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 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8〕1027號
2018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
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進

電力市場化交易 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8〕1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2018年要加快電力市場建設,大幅提高市場化交易比重。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各項部署,繼續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完善直接交易機制,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

(一)各地要總結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經驗,結合實際,進一步加快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放開發用電計劃,加快放開無議價能力用戶以外的電力用戶參與交易,擴大市場主體範圍,構建多方參與的電力市場,大幅提高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統籌協調好擴大市場化交易規模和放開發用電計劃。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可根據實際設計發用電計劃改革路徑。

(二)各地應結合實際,統籌發用電側放開節奏,做好供需總量平衡,進一步明確放開各類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進入市場的時間,明確放開比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並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准入標準、准入程序和退出機制,向社會公布。

(三)各地要取消市場主體參與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限制,鼓勵電網企業根據供需狀況、清潔能源配額完成情況參與跨省跨區電力交易,首先鼓勵跨省跨區網對網、網對點的直接交易,對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支持點對網、點對點直接交易,促進資源大範圍優化配置和清潔能源消納。北京、廣州兩個電力交易中心要積極創造條件,完善規則,加強機制建設,搭建平台,組織開展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

(四)為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支持電力用戶與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發電企業開展市場化交易。抓緊建立清潔能源配額制,地方政府承擔配額制落實主體責任,電網企業承擔配額制實施的組織責任,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與其他電力用戶均應按要求承擔配額的消納責任,履行清潔能源消納義務。

二、推進各類發電企業進入市場

(一)加快放開煤電機組參與電力直接交易,《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頒布實施後核准的煤電機組,原則上不再安排發電計劃,投產後一律納入市場化交易,鼓勵支持環保高效特別是超低排放機組通過電力直接交易和科學調度多發電。

(二)在統籌考慮和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的前提下,有序放開水電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消納不受限地區,根據水電站多年平均或上年實際發電能力,綜合考慮外送和本地消納,安排優先發電計劃,在保障優先發電優先購電的基礎上,鼓勵水電積極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水電比重大或消納受限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有序放開水電,擴大水電參與市場化交易比例。進一步完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建立水電等優質電源優先採購機制,提升對居民、農業等優先購電用戶的保障能力。

(三)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和創新交易規則,推進規劃內的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在保障利用小時數之外參與直接交易、替代火電發電權交易及跨省跨區現貨交易試點等,通過積極參與市場化交易,增加上網電量,促進消納。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保障利用小時數,做好優先發電保障和市場化消納的銜接。

(四)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普遍服務和社會責任,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達到能效、環保要求,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後,有序推進其自發自用以外電量按交易規則參與交易。為促進和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對企業自發自用的餘熱、余壓、餘氣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繼續實施減免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等相關支持政策。

(五)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穩妥有序推進核電機組進入市場,在保障優先發電計劃外,鼓勵核電機組通過參與交易實現多發。

(六)有序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工作,參與交易的應科學合理確定配電電價。

(七)參與交易的發電企業,其項目的單位能耗、環保排放、併網安全應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節水指標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違規建設、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依法豁免許可的除外)等發電企業不得參與。

三、放開符合條件的用戶進入市場

(一)在確保電網安全、妥善處理交叉補貼和公平承擔清潔能源配額的前提下,有序放開用戶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符合條件的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均可參與交易。支持年用電量超過5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與發電企業開展電力直接交易。2018年放開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4個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全電量參與交易,並承擔清潔能源配額。

(二)支持高新技術、互聯網、大數據、高端製造業等高附加值的新興產業以及各地明確的優勢特色行業、技術含量高的企業參與交易,可不受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

(三)支持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整體參與交易,在園區內完成電能信息採集的基礎上,可以園區為單位,成立售電公司,整體參與市場化交易。園區整體參與交易的偏差電量,可探索建立在園區企業中餘缺調劑和平衡的機制。

(四)條件允許地區,大工業用戶外的商業企業也可放開進入市場,可先行放開用電量大、用電穩定的零售、住宿和餐飲服務行業企業(例如酒店、商場等),並逐步放開商務服務、對外貿易及加工、金融、房地產等企業參與交易。

(五)在制定完善保障措施的條件下,穩妥放開鐵路、機場、市政照明、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企業參與交易。

(六)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進度,鼓勵和允許優先購電的用戶本着自願原則,進入市場。

(七)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用戶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擴大放開的範圍,新增大工業用戶原則上通過參與交易保障供電。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其單位能耗、環保排放應達到標準。

四、積極培育售電市場主體

(一)積極推進售電企業參與交易,售電企業履行相關程序後,可視同大用戶與發電企業開展電力直接交易,從發電企業購買電量向用戶銷售,或通過交易機構按規則參與各類交易。規範售電公司經營行為,鼓勵售電公司依靠降低成本和提供增值服務參與競爭。

(二)鼓勵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從事售電業務。鼓勵電能服務商、負荷集成商、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商等擴大業務範圍,幫助用戶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

(三)積極支持各類售電公司代理中小用戶參與交易,幫助用戶了解用電曲線,探索建立對售電企業的餘缺調劑平衡和偏差考核機制,提高市場化意識,減少市場風險。

五、完善市場主體註冊、公示、承諾、備案制度

(一)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需在電力交易機構註冊成為合格市場主體;交易機構提供各類市場主體註冊服務,編制註冊流程、指南,對市場主體進行註冊培訓。

(二)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按要求和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向交易機構提交註冊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和完備性負責,交易機構收到企業提交的註冊申請和註冊材料後,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驗,註冊自動生效。售電企業按《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註冊。

(三)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完成註冊程序後,納入市場主體目錄,獲得交易資格。交易機構按期將市場主體註冊情況向能源監管機構、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全國性行業協會、信用服務機構備案,對市場主體目錄實施動態管理。

六、規範市場主體交易行為

(一)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註冊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後,自願在電力交易平台按照批准和公布的交易規則參與各類交易,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統一調度管理和市場運營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市場主體選擇進入市場,在3年內不可退出,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充分尊重和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得干預企業簽訂合同,不得強制企業確定電量和電價,不得干擾合同履行,不得實行地方保護。

(二)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的,為保障公平競爭,電力交易機構應開展對市場交易的審核,市場主體要嚴格執行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補貼在內的輸配電價,要切實承擔清潔能源配額,落實優先購電責任,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各地政府相關部門。

(三)電力用戶原則上應全電量參與電力市場,可自主選擇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或向售電企業購電。

(四)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的,應按市場交易規則和電網企業簽訂三方購售電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交易電量和價格、服務等事項,鼓勵簽訂1年以上中長期合同,可由各地組織集中簽訂,也可自行協商簽訂,簽訂的合同由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和確認,由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規範直接交易合同,推薦交易雙方按統一合同樣本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

(五)電力交易機構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按市場化方式運行的電力交易平台,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切實發揮好電力交易機構在市場交易核查工作中的第三方監管作用,保證各類主體市場交易行為有序規範。

七、完善市場化交易電量價格形成機制

(一)促進輸配以外的發售電由市場形成價格,鼓勵交易雙方簽訂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在自主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建立固定價格、「基準電價+浮動機制」、隨電煤價格並綜合考慮各種市場因素調整等多種形式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分散和降低市場風險。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三部分相加組成,包括與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協商定價機制確定的價格、政府有關部門明確的輸配電價(含損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協商建立「基準電價+浮動機制」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基準電價可以參考現行目錄電價或電煤中長期合同燃料成本及上年度市場交易平均價格等,由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自願協商或市場競價等方式形成。

在確定基準電價的基礎上,鼓勵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浮動調整機制。鼓勵建立與電煤價格聯動的市場交易電價浮動機制,引入規範科學、雙方認可的煤炭價格指數作參考,以上年度煤炭平均價格和售電價格為基準,按一定周期聯動調整交易電價,電煤價格浮動部分在交易雙方按比例分配。具體浮動調整方式由雙方充分協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浮動調整期限應與電煤中長期合同的期限掛鉤。

(三)探索建立隨產品價格聯動的交易電價調整機制。生產成本中電費支出占比較高的行業,交易雙方可參考產品多年平均價格或上年度價格,協商確定交易基準電價、基準電價對應的產品價格、隨產品價格聯動的電價調整機制等,當產品價格上漲或下降超過一定區間或比例時,電價聯動調整,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產品價格波動的影響。

(四)交易雙方簽訂年度雙邊合同後,可探索建立與月度集中競價相銜接的價格浮動調整機制,根據月度競價結果,由雙方自主協商,對雙邊合同價格進行調整確認。

(五)探索建立高峰用電市場化機制。積極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通過市場化機制形成不同時段價格,補償高峰電力成本;現貨市場建立前,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執行峰谷電價政策,合理體現高峰用電的成本和價值差異。

(六)2018年放開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4個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全電量參與交易,通過市場化交易滿足用電需求,建立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具體實施方案見附件。

八、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政府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加強制度建設,着力保障電力市場健康運行。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地方經濟運行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發揮大數據平台作用,電力直接交易相關信息納入平台管理。能源監管機構對市場主體履行合同和執行市場運行規則等情況進行監管。

(二)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糾紛協調仲裁機制,對市場主體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及時進行裁決,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堅決避免因合同糾紛造成用戶可靠供電受到影響,妥善解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難以執行等問題,避免市場主體受到不公平待遇。

九、加快推進電力市場主體信用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加快推進電力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針對不同市場主體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引入全國性行業協會、信用服務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建立信用評價制度,開展電力直接交易數據採集工作,實行市場主體年度信息公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意識,限制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建立完善紅名單、黑名單制度,對於遵法守信,信用評價良好以上的市場主體,納入紅名單,研究給予同等條件下市場交易優先等激勵措施;對於違反交易規則和有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過公示等有關程序後,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直接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附件:全面放開部分重點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實施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8年7月1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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