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檢總局關於做好進口援助救災物資檢驗工作的通知

國家商檢總局關於做好進口援助救災物資檢驗工作的通知
〔81〕國檢一字第323號
1981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局
文件

上海、天津、廣州商檢局:

  有些國家對湖北、河北兩省旱災援助一些救災物資,將陸續經你口岸進口,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對援助物資檢驗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商檢局對此批援助物資應施行檢驗但不收檢驗費。

  二、進口食品檢驗,根據國務院決定的分工,商檢局只做品質檢驗。

  三、種類表內商品(小麥、化肥等)和外經部要求我們檢驗的表外商品(如奶粉、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檢驗,按正常進口檢驗做法辦理。可檢驗幾個主要項目。檢驗後出具檢驗結果單,交由口岸接貨單位研究處理。

  四、藥品可聯繫當地藥檢所檢驗。

  五、為了及時將此批物資運往湖北、河北省,可由你局在口岸卸船時揀取樣品後,即可同意發運。

  六、全部工作結束後,希對援助物資到貨質量情況,檢驗做法等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報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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