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轉發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建委《關於私房改造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轉發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轉 省建委《關於私房改造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城發房字〔1982〕26號 1982年2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城建局,湖南、江西、四川、安徽、寧夏、青海省、西藏自治區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建委、房地產管理局:
現將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建委《關於私房改造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轉發給你們參閱。這個報告是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私房改造的政策規定,結合該省的具體情況制定的,下發後各地反映很好。請你們根據你省、市、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委《關於私房改造遺留 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川委發〔1981〕44號 中國共產黨四川省委員會、四川省人民政府 1981年7月14日 |
文件 |
各市、地、州、縣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級各部門:
省委、省人民政府原則上同意省建委《關於私房改造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現轉發你們,望認真研究執行。
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又很強的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一定要切實加強領導,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調查研究,並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再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地展開,步子一定要穩妥,工作一定要做細,要區別不同情況,一戶一戶地落實,妥善地把這一問題解決好,以利發展安全團結的大好形勢。
中共四川省建委黨組、四川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私房改造 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 中共四川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黨組、四川省基本建設委員會 1981年6月17日 |
文件 |
省委、省人民政府:
粉碎「四人幫」以來,隨着黨的各項政策的落實,要求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來信來訪日益增多,不少地方因私房主強行奪占被改造了的房屋而發生鬥毆、造成房屋破壞和商店停止營業等情況,一些基層房管人員也屢遭扭鬧圍攻,無法正常工作,影響安定團結。1979年10月省委川委發(1979)92號文件下達後,各級黨政機關做了大量工作,矛盾有所緩和。但是,由於有些政策界限不夠明確,糾紛仍然不斷發生,各地迫切希望省里有一個妥善的處理辦法,以資遵循。
我省對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是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規定,於1956年至1966年(個別地方是「文化大革命」中期)先後在全省110個市、縣進行的。私房改造的形成,是實行國家經租。據典型調查推算,全省被納入改造的私房主約95000戶,占私房主的17%,被改造的房屋面積約820萬平方米,占私房面積的25%。這對於充分利用城鎮已有房屋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當時進行這一項工作時,時間比較倉促,調查研究不夠,因而有的地方未能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規定的改造起點,擴大了改造面,有的將不屬於改造範圍的自住房也實行了經租,全省屬於錯改的房屋約有50萬平方米,占被改造房屋面積的6%左右。在定租發放上,也有一些不夠明確的地方。
為了落實黨的政策,發展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經過多次調查研究,我們認為,在肯定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前提下,對那些確屬錯改的,作適當的處理,是必要的。
一、私房改造起點是私房改造的一個主要政策界限。在一九六六年省委、省人委川發(66)120號文件下達以前,大、中城市出租住宅用房的改造起點為100至200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小城鎮為50至100平方米,非住宅用房(包括工商業、文教衛生、倉庫、辦公和幼兒園等用房)和地主、富農、資本家出租的房屋實行無起點改造;文件下達以後,中、小城鎮出租住宅用房改造起點為80至100平方米,非住宅用房為30平方米,地主、富農出租房屋實行無起點改造,資本家未納入公私合營的生產營業用房和一直出租的住宅用房,實行無起點改造,但原資本家在公私合營以後,擠出部分自住房屋出租的,應達到改造起點才改造。凡未達到以上改造起點而被改造了的私人出租房屋,都應按省統一規定的改造起點,予以糾正。原來按資本家對待,實行無起點改造。現房主的成分屬於錯劃已經改正,其出租房屋又未達到改造起點的,也應予以糾正。至於已納入公私合營和舉辦合作社折價入股的房屋問題,不屬於清理的範圍。有關「文化大革命」中查抄、擠占的私有房屋,應按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0)75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凡屬應該糾正的錯改私有房屋,原則上應將原房退還房主。如因建設需要,原房已被拆除,應由折除單位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糾正錯改的私有房屋,現為非住宅用房的,由房管部門折價收購。原系出租的住宅用房,糾正錯改、退還產權後,應保留現有的租賃關係,換約續租,由住戶向房主繳付租金,標準可略高於公房租金,房主不得逼迫住戶搬家;房主住房確有困難的,住戶所在單位或房管部門應採取積極態度,實事求是地予以解決。
三、房主原自住房已實行經租的,應予以退還。私房改造時,房主在本城鎮未留給自住房的,由市、縣按私房改造時房主家庭人口和當地居住水平擬定統一標準,退回部分自住房(當時只改造了非住宅用房的,不再補留自住房)。私房改造時,房主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現已遷回房屋所在地的,不再補留自住房,其住房問題,由所在工作單位或房管部門按無房戶對待,安排解決,私房改造時已留給自住房的,不再因房主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長大而增加留房。自住房退還後,現住戶住房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安排,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房管部門負責安排。在未安排好遷讓房屋前,房主不得逼迫住戶搬家,住戶則應與房主建立租賃關係。
四、糾正錯改退還給房主的經租房,在國家經租期間的房租收支,原則上不再與房主結算。但經房管部門改建、擴建,使房屋增值較大的,可由房管部門將原房折價收購或退給面積、質量同等的房屋,亦可將改建、擴建部分折價賣給房主。
五、私房改造的定租,在國務院未作出新的規定前,參照中共中央中發(66)507號文件的規定精神,發至1966年9月為止,從1966年10月起暫停支付。1966年9月以前,房主應領而未領取的定租,可以補領。所需資金從房屋租金收入中支出。
六、符合私房改造政策,已經改造了房屋,應向原房主進行思想政治教育,說明其產權已屬國家所有,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對強行奪占國家經租房屋的行為,應採取堅決措施加以制止。已經奪占的,要限期遷出,經過批評教育拒不遷出的,要依法處理。
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建議各級黨委和政府把這一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組織力量,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和搞好試點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把私房改造的遺留問題解決好。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研究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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