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及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條款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及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條款的通知 匯發〔2019〕39號 2019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外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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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及
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條款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進外匯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場主體了解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現就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或條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文件代替、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的2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3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三、對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中的部分條款予以廢止或修改。目錄見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止的2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目錄
2.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目錄
3.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中部分條款的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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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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