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7〕21號
2017年10月2日
發布機關:外匯局
外匯局網站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

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7〕2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的複製推廣,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商務部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外匯局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三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函》(商資函〔2017〕515號)及其他有關法規,現就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融資租賃類公司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及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的中資融資租賃公司等三類主體。

二、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果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滿足前述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銀行辦理對融資租賃類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購付匯手續: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幣租金通知書;

(二)能夠證明出租人「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的文件;

(三)銀行要求的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四、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可以進入自身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銀行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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