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專門用於販運投機倒把物資的運輸工具處理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專門用於販運投機倒把物資的運輸工具處理問題的答覆
工商檢字〔1991〕第160號
1991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有效期:1991年5月24日—2008年4月18日(不含本日)
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於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工商總局令〔2008〕第31號)宣佈廢止。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專門用於販運走私進口捲菸的運輸工具處理的請示》(榕工商〔1991〕07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沒收用於投機倒把的物資」,既包括投機倒把的物資、物品,也包括改裝或特製的專門用於投機倒把的作案工具。據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於查獲的改裝或特製的專門用於販運投機倒把物資、物品的運輸工具可以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屬於投機倒把行為人的,可以依據《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沒收;屬於他人提供的,可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和我局經濟檢查司經檢字〔1991〕13號文的精神進行處理。

199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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