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立即開展堅決打擊不法糧商維護糧食收購秩序專項鬥爭的緊急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立即開展堅決打擊不法糧商維護糧食收購秩序專項鬥爭的緊急通知
工商明電〔1998〕35號
1998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即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場堅決打擊不法糧商、維護糧食收購秩序的專項鬥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糧食收購條例》和國務院印發的《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緊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對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凡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對無照經營糧食的企業和個人要堅決予以取締。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

  二、迅速動員、組織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堅決禁止私商和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到農村收購糧食,狠狠打擊私商、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走村串戶或在碼頭、路邊、集貿市場上設點掛牌收購糧食的違法行為。違反規定者,按照《糧食收購條例》等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立即對糧食加工企業特別是私營糧食加工廠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糧食加工企業不得直接向農民收購或到集貿市場購買原糧,不得以代加工為名變相收購農民的糧食。違反規定的,按照《糧食收購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詳細地檢查糧食加工企業的經營台帳、對照進出糧源,凡不能出具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銷貨發票,或進出糧源數量、品種不符的,按照《糧食收購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進入糧食市場的糧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必須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銷貨發票或國有農業、農墾企業自銷糧食的證明。國有農業、農墾糧食的銷售價格應參照當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順價銷售價格確定。糧食加工企業、個體工商戶進入糧食市場銷售的糧食,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出具的銷貨發票,不得以調撥單、明細單等內部單據代替銷貨發票。進入糧食市場交易的外縣(市)糧源,須持有外縣(市)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帶承運聯的銷貨發票實施辦法另行通知)。沒有合法憑證的糧源一律予以沒收,按照《糧食收購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從嚴查處。對於已發生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糧食批發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市場交易中以次充好、假冒品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到糧食交易市場進行檢查,糧食經營單位或經營戶藉故鎖門、拒絕檢查、對抗檢查的,一律當場予以封貼,在當事人舉證並查實後才予啟封。

  五、加強對糧食運輸企業、個體運輸戶的監督管理。跨縣(市)運銷的糧食,必須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跨縣(市)運銷成品糧,必須持有糧食加工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承運不帶有承運聯(隨貨同行聯)的銷貨發票的糧食,屬於非法販運活動,對其當事人要按《糧食收購條例》或《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六、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文到之日起,每星期至少應向當地政府匯報一次糧食市場管理工作情況。立即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充分發揮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及時發現違法收購糧食的案件線索。省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副局長要親自牽頭,抓緊查處一批違反《糧食收購條例》以及抗拒監管執法的大案要案,及時曝光,震懾違法經營者。

  七、要支持糧食集貿市場的零售交易和常年開放,保護合法的糧食運輸,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罰款放行」、「只查外不查內」。所有處理的案件一律上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八、要建立領導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凡是糧食收購市場沒有管住的地方,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領導必須承擔責任。要充實基層執法力量,定人定崗定責,層層抓好落實。嚴格執法,規範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糧食市場管理、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舉報投訴制等監督制約機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放鬆監管或包庇縱容違法分子的瀆職、失職者要嚴肅處理。該撤職的,必須撤職。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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