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銷售非法出版物的行為能否以投機倒把定性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銷售
非法出版物的行為能否以投機倒把定性問題的答覆

工商公字〔2001〕第228號
2001年8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銷售非法出版物的行為能否以投機倒把定性的請示》(蘇工商〔2001〕8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印製、銷售、傳播未經國家批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經國家批准的單位和印刷(裝訂)廠委印、承印、翻錄的非法出版物的行為,可以依照《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予以查處。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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