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推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推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市監企注〔2018〕1號 2018年3月30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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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推進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6號)和《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推進企業名稱核准制度改革,擴大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範圍,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優化企業登記便利化服務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
堅持自主便捷、統一規範、公開透明原則,創新登記方式,簡化登記流程,賦予企業名稱自主權利,規範名稱登記管理程序,提高企業名稱登記效率。
(一)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序。企業登記機關開放企業名稱數據庫,為社會提供企業名稱的查詢、比對服務。加大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行政指導力度,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准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准,申請人可以在辦理企業登記時,以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一併申請。
(二)建立名稱自主申報系統。落實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和相同相近比對規則,對申請的名稱與在先登記名稱相同以及屬于禁用範圍的,系統不予通過;對涉及相關情形限用內容的,系統提示申請人需提供有關證明或者授權文件方可通過;對與在先登記名稱近似的,提示申請人存在的侵權風險。強化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主體責任,企業應當承諾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加強企業名稱登記規範。公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條件、程序、期限和審查要求,規範適用範圍和登記材料。以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審核發現有違反禁用規則、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等情形的,應當不予登記。完善自主申報企業名稱糾錯機制,對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被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企業限期變更名稱。
(四)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進一步明晰企業名稱使用過程中的法律關係,快速處理企業名稱爭議。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濫用名稱權利,與其他企業名稱之間發生的爭議,由企業名稱核准機關處理;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其他商業標識之間的爭議,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五)加強企業名稱事後監管。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責令企業限期糾正或者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企業逾期未提出變更申請,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該企業名稱,並向社會公示。
二、試點範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務院《「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和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和市場監管環境,選擇兩個以上地市,在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統一規範指導下,開展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2018年6月底前,制定實施方案並報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准。有條件的省份,2018年9月底前,在轄區一半以上地區開展改革試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加強對企業名稱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認真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和配套規則,做好建章立制、健全機構、人員配備等保障工作,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改革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二)完善信息系統建設。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工作實施前,做好系統開發和改造工作,推進系統在一定範圍的統一性,提高系統智能化、自動化水平,加強動態維護和管理,保障相關工作順利推進。
(三)加強宣傳培訓。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試點政策的宣傳解讀,倡導企業遵守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強化業務培訓,保證企業名稱登記人員的專業性和穩定性。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的跟蹤調查,注重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試點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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