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進度監管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進度監管暫行規定》的決定 文物保發〔2020〕12號 2020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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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
進度監管暫行規定》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進度監管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5月12日第8次國家文物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文物局
2020年5月13日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進度監管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文物保護領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以下簡稱文物保護工程)進度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度監管,是指對文物保護工程立項、技術方案編制審批、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等階段的進度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對於需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國家文物局根據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審核並列入年度項目計劃。不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文物保護工程,不需編制項目計劃書,可直接編制技術方案,按程序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四條 業主單位負責編制項目計劃書,所申請項目應具備近期內啟動實施的條件。項目計劃書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性質、立項必要性、實施範圍、項目周期、技術路線、經費估算等,內容應真實、準確、詳實。
第五條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轄區內文物保存狀況、病害險情和保護規劃,督促、指導業主單位編制項目計劃書,並按時上報至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六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對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上報的項目計劃書提出審核意見,並根據轄區內文物保存狀況、以往項目實施情況,匯總形成轄區內下一年度項目計劃。
第七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將下一年度項目計劃報送至國家文物局,並同時報送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的年度進展情況。
第八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審批年度項目計劃,根據文物保存現狀和行業發展現狀,確定列入支持範疇的項目,並明確年度項目計劃批覆意見。
第九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將批覆意見告知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業主單位。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督促業主單位開展技術方案編制工作。業主單位應在項目計劃批覆後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按照項目計劃批覆意見編制技術方案報批。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編制技術方案,應注重前期勘察研究,堅持正確的文物保護理念,保護好其歷史文化價值,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等文物保護原則,保護並延續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明確技術方案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從業範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設計師資格,並對技術方案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業主單位應對技術方案進行必要的論證,並按程序將技術方案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三條 對於存在嚴重險情的文物,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督促、指導業主單位立即進行臨時支護及防護,控制險情,並及時報告國家文物局。搶險加固工程不需編制項目計劃書,可直接編制技術方案,按程序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四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加強技術方案編制進度監管和技術指導,對於項目計劃批覆後,一年以上未報送技術方案的,應督促業主單位儘快組織編制上報;對於技術方案報批兩次未通過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國家文物局需進行專門研究提出明確推進意見或通過現場調研、專家會審等方式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將技術方案審批意見告知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業主單位。業主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按審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技術方案進行核准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技術方案報送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實行開工報告制度。業主單位應在開工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中標通知書、合同、項目負責人信息、開工報告經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前期準備階段的進度監督管理,對技術方案批覆、資金到位後超過半年未報告開工的,應及時了解情況,督促督察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推進工程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開展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每年開展兩次檢查,掌握工程進展情況,每項工程在竣工驗收前應至少檢查一次。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及時開展檢查,每季度核實、匯總工程進展情況並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業主單位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工程的設計跟進和技術指導,施工單位負責工程施工的具體組織和實施,監理單位負責工程施工的現場監督和合規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明確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負責現場組織管理、質量控制和施工安全,並對工程質量負直接責任。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從業範圍的文物保護工程責任工程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及時組織開展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後,業主單位應組織開展文物日常巡查、保養維護、隱患排查等工作,持續跟蹤工程效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督促、指導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做好上述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四條 國家文物局組織協調相關各方建立文物保護工程信息共享機制,掌握工程進展情況,加強工程進度監管。
第二十五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文物保護工程進展情況,對價值重要、實施難度大、社會關注度高或長期未實施的項目,予以督促指導。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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