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督察辦法(試行)》的決定
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督察辦法(試行)》的決定 文物督發〔2020〕11號 2020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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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公布《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督察辦法(試行)》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督察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5月12日國家文物局第8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文物局
2020年5月13日
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督察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安全管理,規範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實施中的文物修繕、遷移和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實施安全檢查、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協調配合,將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納入安全生產和消防檢查內容。
第四條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情況。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明確專人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安全監管責任人。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對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工作實施督察。
國家文物局對各省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工作實施督察,對重大安全隱患、安全事故進行專項督察。
第五條 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保護工程下列情況進行安全檢查、督察:
(一)安全直接責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及實施情況;
(三)安全風險評估清單及對應的防控措施;
(四)防火、防盜、防破壞等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器材配置及消防通道設置情況;
(五)施工現場文物本體及雕塑、雕刻、壁畫、彩畫等安全防護措施;
(六)施工方法與施工技術安全及保障情況;
(七)施工設施、設備和機具安全性能,腳手架搭建、洞口設置、臨邊與高空作業等安全防護情況;
(八)施工現場用電、動火審批及安全管理情況;
(九)施工作業場所、材料堆放區、生活區和辦公區等區域設置和分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施工現場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況;
(十一)日常安全巡查、檢查和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十二)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護措施情況,施工現場安全警示宣傳情況;
(十三)安全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
(十四)其他安全管理情況。
第六條 文物行政部門進行文物保護工程安全現場檢查、督察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詢文物保護工程安全管理情況和有關檔案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實地檢查核實,檢驗施工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安全性能與運行情況;
(三)觀摩現場應急演練,檢驗應急處置能力;
(四)組織專業機構實施專業安全評估和檢測。
第七條 文物行政部門進行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八條 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現場反饋,並及時向業主單位和施工單位送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發現嚴重危害人員和文物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責令停工整改。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並妥善處置,有效避免和減少文物損失;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報國家文物局。
第九條 國家文物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工程實施情況,採取重點督察、專項督察或者聯合督察等方式,開展文物保護工程安全督察。
第十條 省、市、縣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檢查情況,建立文物保護工程安全隱患整改責任清單,照單跟蹤督辦,督辦整改情況記入安全檢查台賬。
第十一條 對發現的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釀成安全事故造成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安全檢查、督察檔案,將檢查記錄、台賬和其他檢查、督察情況和資料存入檔案。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安全檢查、督察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客觀公正開展檢查、督察工作,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守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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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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