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發布《國家文物局幹部教育培訓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文物局關於發布《國家文物局幹部教育培訓實施細則》的決定
文物人發〔2019〕5號
2019年2月15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關於發布

文物人發〔2019〕5號

機關各司室、各直屬單位:

國家文物局幹部教育培訓實施細則》已經2019年第4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文物局

2019年2月15日


國家文物局幹部教育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中共中央關於印發〈2018-2022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的通知》精神,結合國家文物局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文物局機關、各直屬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均需按照要求參加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完成情況是幹部年度考核、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各部門(單位)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統籌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幹部個人學習檔案。

第三條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5年內應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培訓累計不少於3個月或者550學時。科級以下幹部每年參加培訓累計不少於12天或者90學時。每年各級各類幹部參加網絡培訓學時數不少於50學時。

第四條  脫產培訓指幹部經組織選調,離開工作崗位參加的集中教育培訓,包括各類業務培訓。除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網絡培訓、在職自學外,單位組織的專題講座計入脫產培訓學時,脫產培訓和單位組織的專題講座按1天8學時、半天4學時折算。

第五條  網絡培訓是指在中國幹部網絡學院和全國文博網絡學院上完成的教育培訓,以當年完成的課程總數計算學時,單獨核定。

第六條  培訓內容包括黨的基本理論學習、黨性教育、專業化能力培訓、知識培訓等各類培訓。

第七條  幹部參加脫產培訓情況由本人填寫,經培訓主管部門審核計入幹部年度考核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計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八條  幹部參加培訓時,應將《國家文物局培訓證書》交培訓實施機構蓋章或簽字,並交人事部門審核。各部門(單位)建立幹部參加專題講座明細賬,由個人填報幹部參加年度講座登記表並將學時數年終累積記載於《國家文物局培訓證書》上。

第九條  本細則由局人事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________年幹部參加專題講座登記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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