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做好中央企業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國家文物局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做好中央企業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普查發〔2024〕33號 制定機關:國家文物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6月17日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各中央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要求,為強化部門協作,高質高效推進中央企業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重要論述和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編輯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擺在治國理政突出位置,作出系統謀劃部署。各級文物部門、各中央企業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習近平文化思想為引領,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中央企業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提升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水平。
二、明確職責任務,穩步推進文物普查
編輯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範圍是我國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個類別。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國家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中央企業擁有豐富的文物資源,承載了我國工業發展的集體記憶,積澱了深厚的紅色底蘊,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各中央企業要主動聯繫屬地文物部門,積極提供管理使用文物的基本信息和文物資源線索(如中央企業工業文化遺產等);要指定專人作為對接屬地文物部門的聯絡員,配合開展文物普查工作;要完善保障措施,為普查隊員現場調查提供便利條件。各級文物部門要按照本次普查總體方案與標準規範要求,統一標準開展中央企業文物普查工作,摸清各企業管理使用的文物資源家底、權屬部門和保存狀況,並將有關普查成果共享,作為公布中央企業工業文化遺產名錄的基礎依據。
三、加強組織領導,建立保護利用機制
編輯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機制,切實抓好相關工作的謀劃部署、組織推進、指導督促。
(一)建立保護協同機制。各中央企業與屬地文物部門要建立文物保護協同機制,共同做好中央企業管理使用文物的保護工作。各中央企業要在普查的基礎上,對管理使用文物的保護狀況進行詳細梳理,找准薄弱環節,制定保護方案,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險情隱患,確保文物安全。各級文物部門要為中央企業實施文物保護工程、開展文物保護專業培訓、申報文物保護單位等提供技術指導,全力支持配合中央企業開展文物保護相關工作。
(二)建立文物利用機制。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文物資源有效利用,挖掘文物價值,做好闡釋展示。鼓勵業態創新,依託文物資源發展一批具有中央企業工業文化特色的文化園區、旅遊研學基地、文創產業基地等,推動文物合理利用與企業生產經營有機融合。鼓勵技術創新,採用數字化手段提供一批可視化、沉浸式、互動性體驗新場景。
(三)建立典型宣傳機制。根據中央企業文物普查和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開展情況,國務院國資委、國家文物局推選一批中央企業文物保護利用典型案例,總結提煉、宣傳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四)建立評價考核機制。中央企業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情況納入中央企業黨建工作責任制、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考核,國務院國資委將不斷加強對中央企業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的督促指導。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國務院國資委
2024年6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