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
制定機關:國家旅遊局
2015年5月14日
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遊客不文明行為」是指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地(市)、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遊客不文明行為」採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 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部門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蹟;

  (五)參與賭博、色情、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

  (六)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活動;

  (七)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

  第八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應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九條 被記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遊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遊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覆。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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