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號)(取消3項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號)(取消3項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
林草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2018年8月4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

2018年第12號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現將取消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見附件)予以公布。

對規章《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2016年9月22日國家林業局令第42號修改)、《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0號)涉及的證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執行,規章按程序修改後另行公布。

對涉及的規範性文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林資發〔2015〕122號),刪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證明材料」中「1.沒有權屬證書的林地或者政府統一徵地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出具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准的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出具林地證明。其中,出具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的,有關林地權屬證書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存檔;出具林地證明的,國有林地應當明確到具體的經營單位,集體林地應當明確到具體的村(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8月4日


附件

取消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

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三)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包括: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林地證明;屬於臨時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涉及使用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屬於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屬於下列情形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採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四、《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二、建設項目申請材料(二)林地證明材料。1.沒有權屬證書的林地或者政府統一徵地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出具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准的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出具林地證明。其中,出具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的,有關林地權屬證書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存檔;出具林地證明的,國有林地應當明確到具體的經營單位,集體林地應當明確到具體的村(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