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林場發〔2018〕65號
2018年7月3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林場發〔2018〕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有關要求,為切實做好製售假冒偽劣林木種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我局對2014年5月印發的《國家林業局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根據國發〔2014〕6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嚴格履行責任,加強監督指導,建立和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做好本地區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二、為方便公眾查詢和有關部門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開案件信息工作的監督,我局將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案件信息,各地也要通過門戶網站、公告、新聞發布以及媒體報道等形式加強對外宣傳。

三、適用一般程序查辦的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都要公開,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月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情況。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7月3日


附件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

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精神,切實做好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開製售假冒偽劣林木種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簡稱「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制定本細則。

一、組織領導

(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局查處的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局打假辦」)具體負責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二、總體要求

(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應主動、及時公開適用一般程序查辦的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公開的案件信息應當準確、真實,接受社會監督。

(四)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

三、公開的內容

(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公開的案件類型包括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查處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林木種苗案件和侵犯林業植物新品種權案件,通過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站予以公開。

(六)公開的案件信息內容一般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違法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罰的機關和日期等。

(七)對於涉及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案件信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應當事先徵求有關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的意見。對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不得對外公開。

案件信息涉及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告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八)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開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和影響社會穩定。

(九)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四、公開的程序和管理

(十一)案件信息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處罰案件因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被撤銷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應當在變更或撤銷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相關信息。

(十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立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內部審核機制。作出行政處罰的單位應當主動將案件信息報送局打假辦,局打假辦設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收集整理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案件信息進行處理,提交局打假辦負責人審核;局打假辦負責人在6個工作日內對信息進行審核後,報主管局領導審定,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後由局打假辦在規定時限內公開。

(十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立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協調機制。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開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在公開前溝通、確認,保證所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十四)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立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檔案管理制度。局打假辦設專人負責保管案件信息檔案,人員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檔案的內容包括:案件公開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案件公開內部審核文書、案件公開信息協調文書、案件公開結果記錄等。

本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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